2012630日,被告張某駕駛蘇N345M7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拉客賺錢,在沿工業園東西走向水泥路由東向西行使至無紅綠燈的交叉路口,因躲避被告何某駕駛的沿男北走向水泥路由南向北直行的無牌手扶拖拉機,急打方向,造成三輪摩托車側翻,乘坐三輪摩托車的原告涂某受傷并住院治療,故原告涂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某和何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2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公安交巡警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經調查查明該交通事故存在,但無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實。

 

審理中被告何某辯稱,未發生碰撞事實,且其行車速度并不快,原告的損害只因被告張某疏于觀察,故應由被告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其應免責。

 

爭議焦點:誰承擔賠償原告涂某的損失的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由被告張某承擔責任。其實本案中,并未發生兩車的碰撞,涂某的損害是由于車主張某對路況沒有預見性,在出現特殊狀況時采取緊急避險的措施不利至原告受傷,故其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張某和被告何某都應承擔責任。首先,作為車主張某其有安全駕駛義務,故應承擔賠償責任。何某在經過十字交叉路口時未盡到注意觀察的義務,其是引發事故的人,故其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張某和何某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雖然交警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發生責任未做認定,但是證明了事故發生的事實。另被告張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在道路上違法拉客,張某對路況沒有預見性,在出現緊急狀況時采取措施不利至原告涂某受傷,對其損失存在過錯,故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被告何某駕駛無牌拖拉機在道路上行使,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經過無交通信號燈的交叉口時對道路動態疏于觀察,未保持安全車速,對原告涂某的損害結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耗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的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責任。”筆者認為,事故的發生性質上應屬于是緊急避險,張某為了防止和何某的拖拉機發生直接碰撞,至損害結果更嚴重,故采取急轉方向,至摩托車側翻造成所在乘客受傷。何某作為引發險情的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案件中兩車雖未發生直接碰撞,但不應作為否定發生交通事故的前提。根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故可知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何某在道路上行駛時,行至交叉路口,未盡到注意觀察的義務,主觀上有一定的過錯,與原告之間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被告作為車輛駕駛者,未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對損害結果存在過錯,故二被告應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

 

其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不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其數量不斷的增加,故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也日趨增多,形式、種類多樣。像本案中的避讓事故也有很多,報警后交巡警因無法查清事實,故并不做事故責任認定,只證明事故發生事實。在審理此類案件就要承辦人需查明案件事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