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日,丹陽法院對某鎮副鎮長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六萬元。

 

經查,2006年至2011年間,丹陽市某鎮副鎮長利用擔任該鎮副鎮長,分管鎮村規劃、建設和管理、國土、自來水、交通等工作的職務之便,收受包工頭、村黨支部書記、企業負責人等人所送的現金、購物卡達十九人次之多,共計價值人民幣145000元。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對其收受他人財物行為供認不諱,但提出所收購物卡屬禮尚往來的辯解,丹陽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賄人送被告人購物卡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或感謝該副鎮長的幫忙和照顧,被告人也心知肚明,是一種權錢交易的行為,不屬于禮尚往來。鑒于被告人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遂從輕作出了上述判決。

 

據悉,該起案件是近五年來丹陽市鄉鎮副鎮長因受賄而被判刑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