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響水縣法院對一起合伙隱瞞酒駕,并意圖騙取交通事故理賠款的兩名被告人作出判決,以保險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011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朱某某因晚上吃飯時飲酒與妻子發生爭吵,后其駕駛其所有的蘇JXXXX號轎車行駛至響水縣灌河大橋橋上時,撞到前方同向趙某某駕駛的半掛大貨車。事發后,朱某某棄車離開現場,趙某某撥打110報警。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其酒后駕車造成自己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不應賠償,為了得到交通事故理賠款即指使被告人馬某某頂替其駕車的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即至響水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稱事發時是其駕車的,并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響水支公司陳述車是其駕駛的。后兩被告人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響水支公司,以車輛是馬某某駕駛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該公司按保險條款賠償車輛朱某某修理費用人民幣93990元。因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懷疑并及時報案而未能得逞。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馬某某犯保險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馬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馬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朱某某、馬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部分車主在因酒后或無證駕駛等情況下發生事故后,為了使車輛損失得到理賠,在報案或接受保險公司調查時,隱瞞真相或編造事故,向保險人進行索賠,殊不知已然觸犯刑律,為自己的“小聰明”付出“大代價”。同時也建議保險公司加強對車輛投保、定保、理賠等事項審核力度。公安交管部門對事故現場、責任做出客觀認定。同時重視法制宣傳,提高車主和駕駛員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