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開發施工惹事端 居民正常生活誰保障
作者:丁曉霞 肖麗容 發布時間:2012-02-16 瀏覽次數:523
近幾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隨處可見的是施工蓋樓的場景。但開發商蓋樓的同時是不是也應該考慮到周邊居民的財產和生活?日前,揚中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房屋損害開裂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起因正是由于房地產開發的施工不當。
2009年揚中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征用了原告郭某房屋前的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但在開發過程中由于施工產生的震動,致使郭某房屋地基下沉,屋內外水泥地開裂,廂房墻體開裂并發生傾斜,室內墻體瓷磚脫落,嚴重影響了郭某的正常生活,為此郭某找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協商,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郭某無奈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公司將自家房屋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按照案件審理正常程序,首先要對該房屋開裂的原因及具體損失進行鑒定、評估,但此類鑒定的費用非常昂貴,需要上萬元,因此當承辦法官將此情況告知原被告時,雙方都不愿意預交鑒定費。原告郭某堅持認為,房屋原本好好的,就是因為開發公司的施工行為才造成開裂和傾斜,事實很明了,根本無需進行鑒定,被告必須盡快修繕房屋,恢復其正常生活。被告開發公司則表示原告郭某多次上門鬧事,嚴重阻礙了其施工進程。雙方矛盾日益激化,然而鑒定費用交不齊,無法明確責任及具體損失數額,承辦法官也感到無計可施,唯一的辦法只能是調解。
經過兩三次的調解,郭某要求的5萬元與開發商同意的3萬元依然無法劃上等號,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事實擺在眼前,鑒定無法完成,正常程序就不能運行,唯今之計就只有“調、再調、一直調”。隨后法庭庭長與承辦法官采取分頭做工作和“向上提、往下降、中間靠”的思路,多次上門調解,耐心解釋法律程序和規定,分析利弊,從法理和情理上做他們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以開發商賠償郭某4萬元了結此案,郭某亦不準再行阻擾施工。
此案只是近年來不斷增加的房屋糾紛案件中一樁很普通的案件,但房屋是百姓安居樂業的首要保障,在房屋拆遷開發頻現的如今,希望開發商在進行項目開發的同時能多些為群眾百姓著想,對周邊環境負責,給百姓一個舒適的生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