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理一起要求返還錢財案件。原告孫某與被告陳某于201010月通過網絡相識不久即建立戀愛關系。201012月至20118月,被告陳某以缺錢為由,先后多次從原告孫某處索要現金及禮品共計9300元。因原告一直在外務工,與被告聚少離多,基本上是通過網絡保持聯系,原告一直以為被告與其保持純潔的戀愛關系,并相信被告會與其結婚,但事實上被告與原告保持聯系的同時,與另一男子早已同居生活,還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綜上,被告與原告相識,其本意并非與原告締結婚姻關系,純屬借婚姻為由騙取錢財,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并給原告的精神造成嚴重傷害。

 

被告陳某辯稱:1、對于原告匯款給我的事基本屬實,但這些匯款有一部分是用來還我做流產手術的錢了;2、原告父親在20101221日匯款2000元,雖然匯入錢的銀行卡是我辦的,但當時我和原告一起同居生活,銀行卡在原告身上,我的身份證也在原告身上;32011年正月我到原告家,原告父親給我2000元壓歲錢,對于原告陳述的1000元禮品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原告去我家的時候我在上班。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戀愛期間,原告及其家人給付被告錢款或壓歲錢、禮品等,數額并不較大,這種小額的經濟往來可認定為帶有幫助性質無償的贈予行為,并已實際履行完畢,原告要求返還,本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