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建立勞動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作者:張慧 發布時間:2013-07-11 瀏覽次數:1708
論文提要:在我國,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初,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在經濟領域出現了國有資產流失、環境公害、不正當競爭、產品存在缺陷或嚴重質量問題、侵犯消費者權益等許多新型糾紛,適用現行的訴訟法不能解決這些糾紛。為解決這些問題,我國學者大膽提出了獨立經濟訴訟和經濟公益訴訟的觀點。 公益訴訟作為一種司法救濟途徑,與其他救濟途徑的根本區別在于其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我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中,除了刑事公訴外,立法上沒有有關公益訴訟的明確規定,與法學理論者的大膽創意相比,司法實踐顯得過于謹慎和保守,難以有所突破,實踐中相關案例也多以維權者敗訴而告終,使法律對一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鞭長莫及",放縱和滋長了一些違背公益的違法行為,司法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發揮。本文認為,從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維持正當合理的社會公共秩序的角度出發,應當盡快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并科學構建勞動公益訴訟制度。從而有效保護勞動者這一特殊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貫徹落實法治精神,增強法律的可訴性。本文通過介紹公益訴訟的涵義,引出勞動公益訴訟的概念和特征。從現行訴訟體系的缺陷和現實依據,論證建立勞動公益訴訟是必要的,同時從法理、憲法、勞動實體法理論基礎以及勞動公益訴訟的公益理念等方面闡述建立的可行性,提出我國應當建立勞動公益訴訟的觀點,以期對我國勞動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有所裨益。(全文約7800字)
勞動法律關系的雙方具有形式上平等,但實質上不平等的特性,以及勞動法律關系的普遍性決定了勞動法應由社會法予以調整,由于受社會法調整便具有了社會法的屬性,單純的私力救濟程序難以達到法律調整的目的,也很難滿足社會實踐的需求。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違法延長勞動時間,招用童工,不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采用違法手段強迫勞動,無理阻擾勞動保障行政監察以及就業歧視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這些違法行為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侵害了勞動者個人的利益,但實質上它同時威脅和侵害到勞動者整個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權,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如不及時制止這些違法行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因此,從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維持正當合理的社會公共秩序的角度出發,應當盡快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并科學構建勞動公益訴訟制度。
一、勞動公益訴訟的概念及特征
公益訴訟是相對于私益訴訟而言的,起源于羅馬法,成熟于日、美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早在古羅馬時期,就有了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的區分。以保護私人權益為目的,只有特定人才能提起,叫私益訴訟;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市民都可以提起,就叫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實際上是通過承認訴的利益而擴大了當事人資格,是一種特殊的訴訟,有時需要通過行政程序來解決,有時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程序來解決。 因此,根據被訴對象和所違反的法律規范的不同,公益訴訟可以分為刑事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和勞動公益訴訟等。其中勞動公益訴訟是公益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益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法律授權的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不特定多數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利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用人單位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
勞動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一種新型訴訟方式,是對傳統法律理論與訴訟法律體系進行理念更新與突破,具有公益訴訟的一般特征,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公益訴訟,具有其獨特的法律特征:
(一)原告資格的廣泛性,即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成為勞動公益訴訟的原告,并代表國家提起勞動公益訴訟,這是勞動公益訴訟的最重要的特征。在勞動公益訴訟中,"原告申訴的基礎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種利益受到侵害或脅迫,而在于希望保護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損的公眾或一部分公眾的利益。" 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也可以是沒有直接受到侵害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此情形下,起訴資格的實質問題是原告能否表明被告一些實質性的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而不在于是否涉及他的個人權利或利益,這也從另一面反映了與傳統訴訟制度相比,公益訴訟放寬了原告起訴資格的限制,使越來越多的公民個人或其它組織通過司法力量維護勞動者公眾利益的渠道更加暢通。
(二)勞動公益訴訟是以勞動法為實體法基礎的。新型訴訟形式的出現總是與相應的實體法需要相適應的,人類社會訴訟演進史和訴訟制度自身發展規律表明,訴訟形式是實體法律制度的必然派生,特定類型的實體法律制度是相應訴訟形式產生的邏輯根據。 勞動公益訴訟所涉及的領域是勞動法所調整的特定的社會關系,即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其被訴的違法行為應是用人單位的勞動違法行為,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數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利益,比如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拖欠全部或者多數職工的工資,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等,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利益。從某種意義上說,勞動公益訴訟是勞動法的程序法。
(三)勞動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與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根據有關情況能夠合理判斷有侵害社會公益的潛在可能,亦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這實際上是以較小的司法投入保護了更大范圍的社會利益,對于阻止社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勞動公益訴訟并非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和領域,而是一種與原告資格認定相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這種訴訟形式既可適用于行政訴訟,也可適用于民事訴訟程序。如被訴的對象是對勞動公眾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政機關或其它公共權力機構,即為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勞動行政公益訴訟;如被訴對象是公司等企業性組織,即為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勞動民事公益訴訟。
二、建立我國勞動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現行訴訟體系對勞動公益保護的缺陷和不足
完整的訴訟制度,既應當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救濟,也應當有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然而,我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中缺少公益訴訟制度,使得法院在處理類似于公益訴訟的案件時缺乏法律規定的支持,也使得公益訴訟在實踐中面臨許多的尷尬。
第一,我國勞動公益訴訟的立法缺失。承認公民對公共事務的訴訟權利,是憲法原則在訴訟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從該條規定可以知道:人民是國家的真正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可以在法律范圍內通過一切正當的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那么究竟通過哪些具體的途徑和形式呢?憲法作為根本法不可能詳細規定,只能通過各部門法予以具體化,才能保障人民參與國家管理權的落實。公益訴訟從司法保障上為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提供了一條新的有效途徑。在法治國家,法律救濟應是一種最根本、最權威的解決途徑。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是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因為司法是人民維護合法權益,追求公平、正義的最后屏障。因此,以訴訟手段來保護人民管理國家事務是最有效和最可靠的途徑,這也正是公益訴訟的基本特征和功能。
我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只有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有關公益的訴訟,即針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檢察機關有權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立法上沒有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司法機關也無法對損害公益的行為進行司法救濟。在民事訴訟法中對原告資格采用"適格說",即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正如梁慧星教授指出,由于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公益訴訟制度,因此,公民進行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依據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權益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公共利益被侵害,個人原則上不能作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訴訟。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第4條規定了對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為和終裁行為等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可見我國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取決于"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對于侵害公共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即使造成了重大公益損害,仍然不能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在勞動訴訟領域,原告的主體資格取決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包括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和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即勞動訴訟的原告應當是具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同時,對公益訴訟的規定,三大訴訟法還存在不協調的問題,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檢察機關有權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訴訟。在實踐中,由于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沒有得到法律的肯定,刑事訴訟的這一規定不能很好地落實。可見,我國訴訟法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是軟弱無力的,而且,理論界也有人對公益訴訟持反對意見,認為許多案件從法理上明顯地存在炒作或無理取鬧的成分,極大地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第二,公益訴訟在實踐中面臨的尷尬。公益訴訟原本是件造福于民的好事,但在實踐中,大多數人習慣了明哲保身的處世哲學,當違法的行政行為損害公共利益時,由于沒有特定的利害關系人,無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公共利益,致使大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得不到糾正。此外,由于這類案件一般影響較大,司法資源的有限,法院對此有所顧忌,司法手段也不統一。對喬占強訴鐵道部春運漲價案、河南農民葛銳訴鄭州鐵路分局廁所使用收費案、烏魯木齊三位公民訴星級酒店"懸掛國旗有誤"案、徐延格、孫衛平和張傳萍三位農民工狀告肯德基的勞動糾紛等相關的公益訴訟案例,法院多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判決原告敗訴,或者以當事人訴請的事項"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不予受理。最后的結果是公益得不到及時、充分的救濟,司法對侵犯公益的行為束手無策,使這些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公益訴訟案件在我國實踐中未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判決。其實,這類訴訟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益訴訟,因為其訴訟請求并沒有指向公共利益,充其量是私益訴訟帶來的間接影響。但是,這些案件為設立公益訴訟制度創造了良好的文化環境,對于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總之,不管司法界是否準備就緒,"公益訴訟"已經堂而皇之地走上法庭,走進公眾的視線。與老百姓對訴訟的傳統態度相比,公益訴訟的出現實在是難能可貴。尋常百姓開始拿起法律這件武器,預示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逐步向深度推進,這是法治建設中的一個可喜的信號,法的意義開始回歸到"權利"本原。對社會公眾來說,公益訴訟昭示維護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這是民主和法制建設進一步健全的需要,進而反映了我國公益訴訟的新動向。
(二)我國勞動公益訴訟的現實依據
公益訴訟的建立必然要有現實基礎,即有訴的利益迫切需要法律救濟,訴之利益是連結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樞紐。現實中有兩種訴的利益需要通過公益訴訟進行救濟,第一,國家利益保護缺位,如國有資產流失而無人享有訴權,無法啟動司法救濟程序。第二,訴的利益是伴隨新型訴訟產生的,如產品質量權、環境公害、醫療損害訴訟,當事人有時缺乏相應性和對應性,有較強的公益色彩。 "訴訟在本質上是對社會沖突進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會中,訴訟都以解決某種社會沖突為自身使命。換言之,當某種社會沖突大量出現,需要相應的解決手段時,一定的訴訟形式便獲得了產生的根據。"
第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需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國勞動法的首要目的。我國《勞動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根據這條規定可以知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我國勞動法的立法目的。在現代社會,勞動者在法律地位上與用人單位平等,雇工與雇主同樣都具有平等的權利已是共識,這也是各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但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等于在具體的社會關系中的平等。勞動關系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依附性,包括雇工對雇主的依附和雇工對雇用組織的依附性。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是一項基本的勞動義務,這項義務還構成了勞動法、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基本內容。在日常工作中勞動者必須將自己置于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下。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或由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方式,或由于其他勞動者對于雇主的顧慮,往往難以得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是十分明顯的。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正是勞動法得以產生的原始理由和目的, 人類社會的法律從根本上說就是弱者的法律,"法律關切的是競爭制度下的不幸的受害者,而不是那些獲得利益的幸運兒"。 因此建立勞動公益訴訟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第二,彌補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缺陷的需要。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知,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制度是"一調一裁兩審"。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強制性,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途徑,只有經過仲裁,爭議雙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審判成為解決爭議的一個鏈條上的不同環節,而沒有兩者之間的"業務"分工的體現,仲裁成為訴訟的前置和必經程序,而訴訟程序又不是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而是對勞動爭議重新審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仲裁前置的做法愈來愈不適應正確協調勞動關系的需要。其主要弊端在于:第一,勞動爭議案件如果經過基層調解、仲裁和訴訟中一審、二審的全過程,時間過長,不利于案件及時了結,往往造成久拖不決現象,這就不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第二,把仲裁作為訴訟前的必經程序,排除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審的自由選擇,這就與仲裁作為非行政、非訴訟的社會公斷行為應當以當事人自愿的精神不符,增加了當事人解決爭議的成本。 因此,實踐中勞動者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維護和保障。究其原因,法制觀念淡薄是一個方面,而勞動者的權益缺乏有效的保障制度是重要的原因。因此,本文認為對侵害弱勢群體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件,可以提起勞動公益訴訟,以保護勞動權益。勞動公益訴訟是以社會另一種強有力的方式來保障勞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從而充分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彌補了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訴訟法的缺陷。
三、建立勞動公益訴訟的可行性分析
(一)勞動公益訴訟的理論基礎
1、法理基礎。縱觀法律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到,近代法律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為思想基礎,以權利本位為最高理念。然而,隨著工業革命的興起,社會化大生產的出現,自由資本主義開始向壟斷資本主義轉變,傳統的私法觀念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利益發展的需要,西方各國不得不摒棄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而以團體主義思想取而代之。這種轉變反映在法律上便是社會本位觀的興起。作為傳統典型私法的民法顯得尤為突出,它借用社會法理以補充其私法自治的缺陷,對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三大原則進行修正,權利的享有和行使應尊重社會公共利益的觀念正在逐漸成為現代民法的指導思想。"訴權是一種救濟權,是一種一切公民所平等享有的憲法性權利。而且,訴權也是給予每一個公民從制度上表達自己意志的途徑。" 任何權利的設定,都要求訴訟的最后保障。勞動法是典型的社會法,而社會法實體權利的實現,必須依賴社會法獨特的訴訟機制予以保障。社會法的程序法包括團體訴訟、公眾訴訟、集團訴訟、小額訴訟、訴訟援助計劃等,即所論的公益訴訟機制。 這些法理特征,恰好與社會公益侵害案件的處理須訴諸法律的社會法理相吻合。
2、憲法基礎。現代各民主國家的憲法,無不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體現了人民主權和法治的理念,我國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更是不能例外。權力屬于人民,保障公民民主權利,依法治國,這些都是我國憲法的靈魂性的原則。人民把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力委托給國家機關行使,但要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保留人民直接參與國家管理和監督國家機關的權利,是及其必要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具體法律均不能例外于憲法的規定。首先,我國憲法中閃現著人民主權的理念。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僅僅這一條的規定,我們就不難看出我國公民享有一切管理國家的權利,他們在認為國家權力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完全享有通過法律的途徑來還原事實狀態,追究侵權者責任的權利。其次,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寫入我國憲法。法治理念是憲法的重要精神和理念,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有符合人民利益、體現時代精神和社會理想的法律,同時,將這些法律現實化和可操作化,將其變為"活"的體制。因此,人民權利的法律化和可訴性保障等問題就是必不可少的。公益訴訟正是隨著民主法治的發展,形成的保障人民管理權利的可訴性的一種科學機制。它不但是一個國家法治不斷進步和完善的要求,更是將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活"化的重要形式,是保障"主權在民"的具體落實。可見,憲法的原則與規定為我們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路易斯·亨金就曾經這樣定義憲法:"憲法是人民為建立新政府而達成的契約,也是人民與即將成立的政府間所達成的契約。人民根據所規定的形式同意受統治,并且受制于該憲法所規定的條款;而政府亦保證尊重那些規定。" 憲法賦予我國人民管理國家的基本權利,但是人民通過哪些具體的形式和途徑可以實現呢?憲法作為根本法不可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只有通過部門法予以具體化。因此,通過訴訟法確立公益訴訟制度,正是從司法上為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提供的途徑,是加強國家依法治國職能的重要手段, 也是對憲法精神的真實貫徹。
3、實體法基礎。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有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領域;在主觀方面,則需要由法學家來解釋和總結。有關勞動公益訴訟的立法在我國勞動立法中有所體現,如我國《工會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于我國法律的傳統就是"重實體,輕程序",勞動法在我國的發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該種情況。從勞動法立法體系看,該體系只有一部法律、幾個行政法規,大量的成分是部門規章。從司法實踐看,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嚴格說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只作參考。因此,勞動法的立法體系層次較低,依據效力不強,同時由于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不足,使得這些法律法規很難實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大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案件,卻都因為沒有相應的程序制度保障而使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傳統的民事訴訟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在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限制了原告的起訴資格,因此并不能有效的保護社會整體勞動者的權益。這些現象的出現呼喚以社會責任為本位的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
總之,"無救濟即無權利",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增強,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公益訴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方式,與民主政治相輔相成又獨具特色,有利于效益最大化,這必將提高我國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我國建立勞動公益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對勞動者權益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保護公共利益,是現代民主、法治發展的世界性趨勢,我們應順應這一趨勢,學習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改革和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引入勞動公益訴訟制度,迎接經濟全球化和加入WTO所帶來的新的挑戰。然而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不僅僅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它還涉及許多實體法,一些外部環境的問題。因此,建立和完善勞動公益訴訟制度不是朝夕之事,許多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注釋:
1、以顧培東先生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了獨立經濟訴訟的觀點,顧培東的專著《經濟訴訟理論與實踐》于1988年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以韓志紅教授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了經濟公益訴訟的觀點,韓志紅與阮大強合著《新型訴訟--經濟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于199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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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顏運秋:《公益訴訟理念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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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陳興生、梁遠、宋波:《民事公訴制度質疑》,《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2年第3期。
9、顏運秋:《公益訴訟理念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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