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網上發布信息購買90平米的房屋,額外贈送近30平方的設備平臺面積,綠化率達到52%。買房者李先生為此支付了2萬元的定金,但簽訂正式合同時開發商卻拒絕將上述內容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李先生為此起訴至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40000元,并賠償公證費1000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500元。

 

20116月,市民李先生在網上看到某開發商發布的信息,信息中稱購房者在該小區購買90平方米的房屋,可以額外贈送30平方米的設備平臺面積,小區綠化率達52%。考慮到房價目前處于低谷期,又有贈送面積,李先生于同年710日就來到了售樓處,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認購協議書,交了2萬元的誠意金。

 

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一、買受人自愿簽定認購協議書并支付定金人民幣2萬元,在雙方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該定金同時抵作首期等額房價款。二、買受人應在協議簽定之日起5日內,同本人配偶,并攜帶本協議、定金付款憑據、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原件及足額的房款或首付款到銷售中心與出賣人簽署合同。三、買受人未在前述規定的時間內與出賣人簽定合同的,視為買受人自動放棄所認購的房屋,已交定金歸出賣人所有;但出賣人如在前述期限內將上述房屋另售他人,應雙倍返還買受人已交付的定金。

 

此后,由于李先生與開發商就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磋商,因開發商不同意將該戶型贈送面積近30平方米等寫入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導致雙方未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李先生認為,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責任在于開發商,為此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如果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李先生與開發商于2011710日簽訂了一份認購協議書,認購協議書中約定的定金2萬元,應是擔保雙方的誠信談判義務,以求最終達成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交付的,該定金應為立約定金。在因當事人一方違反認購書約定,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按照定金罰則承擔責任,即交付定金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喪失取回定金的權利,收取定金的當事人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對方當事人定金。如當事人雙方均無違約行為,只是就有關條款協商不一致,或者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的因素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收取定金的當事人一方應將定金返還給對方當事人。李先生與開發商就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了磋商,由于雙方就該戶型贈送面積近30平方米等內容是否寫入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爭議,導致雙方未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該情形屬于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因此,李先生與開發商在本案中均不存在違約行為,故開發商依法應將其收取的2萬元定金返還給李先生,至于李先生其他訴請,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