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陽光執行”彰顯司法正義
作者:陳俊 發布時間:2013-07-11 瀏覽次數:1327
近年來,邗江法院切實加強執行公開工作, 主動向當事人提示執行風險、詳細告知執行措施、全面公開執行過程,有效地保障了當事人對案件執行工作的知情權,人民群眾及當事人對執行工作滿意度、信任度逐年提高。 2011年該院執行局被省法院評為“全省法院審判管理工作先進集體”;2012年,又被省法院確定為“全省法院廉潔司法示范庭”;涉執信訪案件數量在逐年減少的基礎上下降到零,陽光執行工作成效明顯。
一、加強組織領導,貫徹執行公開管理制度
一是抓領導重視,思想認識到位。成立了由分管院長擔任組長,執行局局長、副局長為成員的執行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執行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該院還將執行公開的實施情況作為評價執行人員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干警績效考核體系,不斷強化執行人員的公開意識。
二是抓隊伍建設,組織保障有力。該院將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群眾觀念強的優秀干警充實到執行一線,保證了人才的及時、充分供給。通過培訓、研討、交流等多種形式,不斷提升執行人員業務素質,豐富執行公開方式,靠實執行公開措施,使執行公開落在實處。
三是抓督察督辦,責任落實有效。由分管院長、執行局長、綜合科長按職責對執行過程中、執行結束后的案件進行動態督察督辦,凡發現應當公開而沒有公開,尤其是當事人已經提出質疑而沒有及時釋明的案件,督促承辦人及時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據院績效考核規定扣除年度考核分。
二、拓寬公開渠道,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監督
一是公開執行工作相關信息。主動公開執行人員的照片和聯系電話、案件財產調查結果、執行措施、執行進度、執行文書等,切實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提高執行行為的規范性和執行工作的公信力,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
二是提供執行案件查詢平臺。該院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系統”這一平臺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當事人公開案件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了解案件進展。此外,還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公開報道典型執行案件。
三是提供有效暢通的監督渠道。將執行機構、信訪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電話告知當事人,為當事人舉報、投訴、反映法院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供有效暢通的渠道。
三、創新公開形式,讓公開的信息緊貼群眾需求
一是開展“一日執行”開放活動。該院每季度都邀請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群眾、媒體記者等參與“一日執行”活動。通過觀摩執行過程、參加執行聽證、旁聽執行談話等形式,讓社會各界了解執行工作的難度、執行人員的辛苦,增加他們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開展當事人參與執行活動。按照“判前釋法、判中敘理、判后答疑、執行釋明”的要求,及時向當事人告知執行風險,提示當事人案件執行難點。對有些不理解執行工作的申請執行人,通知其到執行現場,全程參與法院執行活動,使其了解被執行人的情況和法院的執行工作,避免申請人因法院長期不能執結案件而進行信訪。
三是建立執行工作日志制度。為促使執行人員規范執行,確保執行工作的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知情權。該院建立了執行工作日志制度,并不斷完善日志的內容、規范執行日志的撰寫,強化執行日志的檢查,執行工作由粗放型轉向精細化,執行日志充分發揮了規范執行行為的實際效用。
四是開展執行人員走訪企業活動。該院規定執行人員每人每年走訪區屬重點企業或涉執企業不少于兩次,針對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全面、有效的為企業提供一對一服務,提高企業依法履行義務的意識,幫助企業完善管理制度,防范經營和執行風險。
四、建立長效機制,不斷深化“陽光執行”工作效果
一是完善執行公開制度。該院專門制定了《關于實行“陽光執行”的實施意見》,要求干警在執行工作中必須公開啟動執行程序,公開實施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執行措施,公開決定程序終結執行的理由和依據,自覺接受各方監督,確保執行公開無死角。對于當事人存在爭議事實和爭議證據的案件,堅持公開進行聽證,維護當事人的知情權。
二是健全執行威懾機制。2008年以來,該院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暴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老賴186人次,動員全社會協助法院執行。另外,以每年召開一次由被執行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記者參加的執行教育大會的方式,集中拘留、釋放一批被執行人,有效震懾了大量被執行人,許多骨頭案最終得以執結。
三是建立執行款物交接制度。對當事人交至法院的執行款項,由財務人員收取后,交至指定的執行款專戶收取。禁止案件承辦人經手現金,外出執行收取現金時,應由兩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員同時簽名出具收款憑證,回院后在1個工作日內向財務人員辦理交款手續。此外,對執行款收據的附卷聯和執行款撥付單的附卷聯均做到附卷備查。
四是嚴格執行案件結案管理機制。嚴格執行結案標準,力控執行程序終結案件。凡擬終結案件,必須書面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依職權予以程序終結的,必須實行公開聽證,并實行合議庭、執行局、分管院長和院長四級把關審核制。對程序終結案件進行動態管理,由原承辦人跟蹤執行,并將執行動態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