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23日,央視二套《經濟與法》播出了“外公外婆的煩惱”節目,該節目的主要內容是:劉先生夫婦是東北人,只有一個女兒叫阿音,阿音大學畢業以后到廣州一所中學當老師。2005年阿英嫁給了廣州的李先生。2006年阿音生了一女兒,這時劉先生夫婦正好都已經退休,就放棄東北的一切,千里迢迢的來到女兒身邊,幫助女兒照顧外孫女。可惜好景不長,2007年,阿音被診斷患上了白血病。

 

2008年,阿音離開了人世。隨著阿音的去世,劉先生夫婦和李先生也發生一些爭執,其中有一項爭執是劉先生夫婦對外孫女有沒有探望權?

 

爭議焦點: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先生夫婦對外孫女沒有探望權。對外祖父母是否具有探望權現在既無法律規定,也無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此,在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外祖父母無權探望,劉先生夫婦在未經過李先生同意的情況下,當然沒有探望外孫女的權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先生夫婦對外孫女有探望權。因為法律必須體現人性和人情,《婚姻法》更應如此。既然法律沒有規定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權,這就應當看外祖父母去探望外孫女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劉先生夫婦探望外孫女,顯然符合公序良俗原則,因此,劉先生夫婦對外孫女應當享有探望權。

 

筆者觀點:探望權延伸體現“人情司法”

 

第一,《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的規定分析和理解,既然在特殊的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那么如果沒有探望權,那撫養贍養又何從談起?更何況探望權本身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性。

 

第二,19931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這里就“暗示”隔代人的撫養關系,那么也就明示了探望權的存在。

 

第三,目前我國關于探望權的法律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既無明確允許,也無明確禁止。對于外祖父母,只要不影響外孫子女的身心健康,只要不違背民法基本原則,就應當享有探望外孫子女的權利。

 

第四,外祖父母探望外孫子女是否違背民法基本原則?無論是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還是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都是一種血濃于水的感情,這種血脈聯系的親情是無法割裂的,外祖父母探望外孫子女顯然是符合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而否定外祖父母探望外孫子女反而不符合人性和情理,違背民法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