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馬力、李廣亞犯聚眾斗毆罪,判處被告人馬力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被告人李廣亞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0116日,慕某與卜某在啟東市近海鎮濱海工業園區菜場因販賣蔬菜發生爭執。慕某哥哥得悉情況后,為出一口氣,第二天上午9時糾集馬力、李廣亞等十個朋友,攜帶數根鍍鋅管分乘兩輛車赴近海鎮討說法。慕某哥哥等十人對卜某挑釁后,掀翻對方攤位,并對卜某父子實施毆打,其中馬力、李廣亞腳傷馬氏父子,經鑒定,卜某父子的損傷程度皆為輕微傷。案發后,馬力于20111014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力、李廣亞為爭強斗狠,持械參與聚眾斗毆,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力、李廣亞是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馬力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