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陽法院審結了一起無名氏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而引發的保險糾紛案。

 

蔣某于2009515日為其所有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一年,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20萬元。

 

201054日,蔣某之妹駕駛上述投保車輛沿312國道由東向西行駛時,撞上同方向一男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車輛受損、該男子受傷送醫院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丹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蔣某之妹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蔣某向丹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交納了交通事故賠償款30萬元。2010928日,蔣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死者的喪葬費1413元。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413元。201148日,丹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大隊在當天的揚子晚報A35版刊登了一份《認尸啟事》,該啟事上載明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與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一致,死者的年齡在30-40歲之間。20101018日,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頒布蘇道交辦(20102號文件,聘請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人。201196日,丹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大隊將原告交納的剩余的賠償款298587元交由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存保管。

 

丹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死者身份無法確認,故蔣某在事故發生后,未能將賠償款直接賠付給死者親屬,而是交給了丹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大隊,丹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大隊又將支付了死者喪葬費后的余款298587元交由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這應當視為被保險人已依法承擔了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據此判決保險公司給付蔣某保險金2985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