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原是國企里的一位資深技術員,年滿60周歲光榮退休,退休后被返聘到某公司擔任技術顧問。20102月,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退休人員返聘協議》。簽訂返聘協議后,老王仍不放心,多次要求該公司與其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應老王的再三要求,公司于20104月又與其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書》。201110月,該公司因發展需要,書面通知老王提前解除合作關系。老王不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給予其相應賠償。仲裁委員會以老王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符合為由,不予受理老王的仲裁申請。老王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賠償其二個月工資兩倍的賠償金6000元(以每個月工資2000元計);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合同應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計2000元。

 

審理中,被告公司提出,雖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雙方建立的并不是勞動關系,老王已滿退休年齡,不再是《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雙方現在產生了糾紛應當以此前簽訂的《退休人員返聘協議》為準,受民法調整。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諒解,握手言和,被告公司支付老王2000元,雙方自此再無其他糾葛。(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