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從豐縣運往張家港的途中,竟有一噸多重價值兩萬余元的貨物不翼而飛,承運人在賠償托運人損失后向受雇司機追償,遭到拒絕。受雇司機應否擔責?

 

貨物意外缺損

 

經貨運公司介紹,老王承運了徐州某特種合金有限公司的鎳鐵合金39.544噸,目的地是張家港某不銹鋼有限公司。合同簽訂后,老王指派司機小劉出車運往張家港交貨。為防止疲勞駕駛,長途運輸至少需要司機兩人,無奈人手緊張,老王只好讓剛來才20來天的小劉一個人去送貨。另一名雇員大張和小劉一起開車去徐州特種合金有限公司裝了貨,由大張在裝貨清單上簽了字。之后,大張將記載有39.544噸鎳鐵的貨物清單交給了小劉,自己則下車回家休息了。

 

經過近10個小時的跋涉,小劉將貨物運到了張家港某不銹鋼有限公司,正在他想松口氣的時候,奇怪的事情發生了。該公司驗貨后,出具的收貨單上赫然寫道“今收徐州某特種合金有限公司鎳鐵合金38.46噸”。看到這一數據后,小劉大吃一驚,他拿出裝貨清單比對,發現整整短缺了1.084噸,價值達21185.57元。自己明明運來了39.544噸鎳鐵,怎么到這竟變成了38.46噸了呢?百思不得其解的小劉,一開始堅持認為是該公司驗貨出現了問題,可在自己仔細核對后,發現驗貨并無問題。這時,小劉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在短缺的貨物上簽字確認后,他立即打電話給老王。得知情況后,老王也很著急,他讓小劉詳細地說明路上的情況,誰知小劉卻說自己當時只顧著開車不知道貨物是途中丟失還是沿途被盜了。

 

司機應否擔責

 

老王作為承運人向徐州特種合金有限公司賠償了缺失的貨款后認為,小劉和大張作為該批貨物的經手人和運輸責任人,理應在接貨后妥善保管好貨物,并將貨物全部交付給收貨方。但二人疏于管理,致使貨物滅失,因此負有賠償責任。協商未果,無奈之下,老王一紙訴狀將小劉和大張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償還自己已賠付的21185.57元貨物短缺款。被告小劉辯稱,自己和老王之間是雇傭關系,但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雇員受損賠償的規定,老王行使追償權于法無據。而且老王作為專業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負責人,應具備最基本的常識,長途運輸不允許駕駛員疲勞駕駛,需要安排兩名以上的駕駛員,而老王僅僅安排了一個人從事運輸,自己作為駕駛員履行的是原告授權的義務即負責開車,不存在對貨物的看管義務,所以對貨物的丟失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付責任。被告大張則認為自己沒有參與運輸,對貨物短缺的結果無過錯,因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明辨責任

 

豐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用原告的車輛為他人送貨,并領取勞務費,雙方之間成立雇傭關系。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雇員享有從雇主處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也就承擔了安全生產勞動的義務,對雇主交由其管理使用的財產應盡一個善意管理者應盡的最基本的注意義務,不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雇主財產損失。本案中,被告作為雇員本應對貨物進行清點,將貨物安全、完整地運往目的地,但在運往目的地后貨物短少重達一噸多,價值20000余元,對此被告小劉有重大過錯,應負主要賠償責任(60%)。被告大張沒有參與運輸,只是將承運單和貨物交給小劉,對此本身無過錯,因此,不負賠償責任。原告明知從豐縣到張家港路途遙遠,應由兩名以上駕駛員共同駕駛,卻讓小劉一人駕駛,對此原告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40%)。遂判決小劉賠償原告貨物損失12711元,其余由原告自負。

 

法官釋法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由于自身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同時,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公平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的。雇員的權益固然要保護,但雇主的權益也不容忽視,若因法無明文規定,雇員就可以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顯然違背了法律公平與正義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