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海陵法院行政審判推行庭前證據交換
作者:左巧蘭 發布時間:2013-07-04 瀏覽次數:548
為進一步推進審判方式改革,日前,海陵法院行政庭對一起稅務行政處理案件進行庭前證據交換,雙方將自己持有的證據逐一向對方出示,從而證明自己的主張。這是海陵法院推行行政審判庭前證據交換、推進審判方式改革的一個新舉措。
關于庭前證據交換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沒有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案情比較復雜或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并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對照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訴訟庭前組織雙方交換已經持有的用來證明各自主張的證據,從而固定訴訟請求,明確雙方爭議焦點及不爭事實。
庭前證據交換,一方面有利于明確當事人爭議焦點,審查判斷和排除與本案不具關聯性的證據,強化庭審功能,讓雙方當事人互相了解彼此之間的爭議焦點及開庭時準備施展的各種防御功擊手段,為法官在庭審中有效實施訴訟指揮權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對無異議的證據,只需要在庭審中作簡要歸納,說明證明對象便可,大大節約了庭審時間,提高了審判工作效率,從而對訴訟結果形成合理的預期,使庭審有重點、有秩序進行,使案件快審快結。此外,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公開透明,對增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判案的信任度,提高當事人的服判率均具有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