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1022時許,被告人魏某某駕駛嚴重超載的魯D56016號、DF991號重型牽引半掛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宿豫區境內蘇25084KM處時,發現前方交警設卡檢查,為逃避檢查,不顧交警用燈光、警報、喊話等示意,駕駛車輛從隔離帶缺口駛入對面車道逆向行駛逃離。執勤交警即駕駛警車跟隨超過該車并停靠隔離帶缺口進行攔停。被告人魏某某未予停留,并至下一缺口駛回原車道內行駛,并以時速67KM的車速闖過交通卡口的紅燈繼續向東行進。執勤交警見狀,便再次駕車超過該車輛,行至蘇25097KM+484M時,借助途經該處孫某某駕駛的魯D16929號貨車斜橫在道路綠化帶缺口,試圖阻攔。被告人魏某某在發現前方交警攔截時仍未減速行駛,致使所駕駛的車輛與被害人孫某某的貨車相撞并側翻,造成雙方車輛毀損及孫某某貨車乘車人宋某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宋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魯D16929號貨車損失56108元,魯D56016號牽引車損失97910元。

 

對于被告人魏某某行為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持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魏震樸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理由:被告人魏震樸在公安交警執行職務過程中,為逃避檢查,駕駛車輛強行闖卡,在交警多次試圖攔停時,仍置之不理,阻礙了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并造成他人受傷及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應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魏某某為逃避檢查,雖有駕車逆行、闖卡等違章行為,但由于其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公安民警也非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屬一般行政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魏某某為逃避檢查,駕駛重型牽引車,在開放性公路上逆向、闖紅燈等違章冒險行駛,嚴重危及不特定的人身、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筆者支持第三種觀點。具體理由為:

 

一、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犯罪客體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謂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本案中,250省道由江蘇省政府立項以一級公路標準設計建設,時速可達100KM,系連接宿遷至邳州主要通行干線,由于道路的開放性、混合型特點,使之過往行人較多、運行車輛速度較快。行為人任何危險駕駛行為以及是否有序通行,足以影響到民眾的通行安全。

 

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對自己的行為持放任態度。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發現交警設卡檢查時,明知所駕駛車輛嚴重超載,而產生逃避檢查的動機,并在該動機的支配下,拒不聽從指揮,罔顧道路況復雜特點,為一己之私,置過往不特定他人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于不顧,試圖高速行駛闖關,具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放任故意。

 

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行為人在客觀方面上實施了危及或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生命、財產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即本罪的成立必須有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為逃避檢查,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情況下,駕駛大型機動車倉促駛入對方車道,逆向行駛、擅闖交通指示信號燈,高速運行距離達13KM,在發現前有公安執勤人員攔截時,本可以剎車控制,但仍不計后果前行,并最終造成他人受傷和車輛損壞的后果。

 

綜上,被告人魏某某的行為已經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并且明知自己的行為存在危險,仍放任結果發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妨害公務罪,更非一般的交通違法行為。本案中,鑒于被告人魏某某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并具有坦白和積極賠償的量刑情節,法院判決:被告人魏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