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同工同酬 小工召集人不擔責
作者:李師柯 徐興利 發布時間:2012-02-14 瀏覽次數:682
油漆工在刷漆過程中摔傷致死,索賠無果后將房主和小工召集人告上法庭。近日,句容法院依法審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10年8月底,房主劉某找到段某讓其找幾名工人為其新建的樓房做油漆,雙方口頭約定,每人每天工資均為90元,等完工后由劉某將工資支付給段某,再由段某發給其他幾名工人。后段某與幾個熟識的裝修工谷某和黃某取得了聯系,并約定了每人每天工資90元,谷某和黃某也都先后到場進行刷漆。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黃某從一樓樓梯口往二樓刷乳膠漆時,因劉某家的樓梯未安裝扶手,當黃某刷至一、二樓之間的平臺時,不慎跌落至一樓的地面。黃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因傷勢過重,黃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就誰該為此事承擔責任,賠償損失,三方協商不成,黃某家人訴請法院要求房主劉某和召集人段某賠償。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段某、谷某和死者黃某共同為劉某家做油漆,三人與劉某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三人工作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而段某與黃某同工同酬,雙方互不限制,名義上雖是段某攬活雇請黃某干活,實則兩人之間是共同承攬人的關系。段某介紹黃某等人至劉某家施工,報酬由劉某支付,段某與黃某等人同工同酬,段某對黃某的死亡并不承擔過錯。但是劉某在為新房做油漆之前沒能安裝樓梯扶手,其提供的作業場所存在安全隱患,與黃某失足身亡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鑒于死者黃某作為長期從事油漆作業的熟練工人,在作業時未盡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也存在過錯。據此,法院判決房主劉某承擔30%的責任,召集人段某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