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菜販李某到菜農章某的姐姐處收購蔬菜,因雙方對蔬菜的收購價格有爭議,繼而引發(fā)口角。章某在勸阻過程中,與李某發(fā)生斗毆,李某將章某打傷,章某為此用去醫(yī)療費19000多元。章某以李某的行為侵犯了其的健康權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9000余元。

 

太倉沙溪法庭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認為如果簡單地就按辦案、判決了事的話,不利于雙方化解矛盾,畢竟雙方有生意上的往來,冤家宜解不宜結。承辦法官本著調解優(yōu)先的原則,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調解中,法官對原被告進行了批評教育,打架互毆是雙方行為,是違法的行為,雙方都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現(xiàn)被告打傷原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耐心勸誡原被告雙方遇事必須冷靜思考,不能過于沖動。通過一番入情入理的工作,被告李某表示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也同意就賠償金額作出適度的讓步。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李某賠償章某各項損失共計19000元并已履行完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