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時曾留下口頭遺囑部分財產歸子女,而當劉家兄妹向繼母討要這筆錢款時卻遭到了拒絕。一怒之下,兩兄妹將繼母潘老太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安法院審理了這起繼承糾紛案件。因劉大爺在生前已立下一份公證遺囑,自愿將房產留給繼子,最終兄妹倆無奈選擇了撤訴。

 

繼子母為遺產鬧上法庭

 

潘老太和劉大爺是對再婚夫妻,雖婚前各自都有子女,但這并不影響兩人的感情。去年9月,劉大爺因病去世,留下一筆52萬的遺產。在劉大爺病重期間,曾告訴子女會把一部分財產留給兄妹倆。在辦完父親的喪事后,劉輝(化名)和劉蘭(化名)兩兄妹便按照劉大爺生前的遺愿要求潘老太把相關的財產交給兩人,誰知卻遭到了潘老太的拒絕。為此,兄妹倆一紙訴狀將潘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繼承遺產15萬。

 

“父親生病期間,都是我們兄妹倆在日夜照顧,后事也是我們操辦的。考慮到他們再婚已經二十多年,兩人相互扶持不容易,但我們要繼承15萬遺產也不為過吧,況且父親生前還留下了口頭遺囑。”劉輝激動地告訴法官。說起房產,劉輝更是一肚子火,劉輝認為這房屋不僅是父親和潘老太的,自己的祖母也有份。原來,在劉輝的生母去世后劉大爺再婚,單位考慮到其還要贍養母親,便重新調整了住房,房屋登記在了劉大爺名下。后劉輝的祖母去世,房屋就一直由老兩口居住。期間,家里的經濟都由潘老太掌管,錢款也都交由潘老太處理。

 

公證遺囑效力最大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潘老太始終沒有出庭應訴,稱年事已高,行動不便,但潘老太告訴法官房子是在兩人結婚后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結婚期間夫妻感情很好,劉大爺為此在07年時立下遺囑:屬于自己的房產份額留給繼子所有,該遺囑經過公證處公證。

 

經法院審理查明,潘老太提供的遺囑真實有效,經過公證。雖劉家兄妹一再稱關于房屋祖母也有份,且有父親生前的遺囑錄音,但承辦法官告訴兩人,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在婚后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公證遺囑具有優先于其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遺囑的法律效力。在該案中,只有潘老太提供的一份公證遺囑,則該遺囑法律效力最大。如果兩兄妹要推翻該遺囑就必須有證據證明公證遺囑的內容和事實不符或者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最終,劉輝和劉蘭選擇了撤訴。

 

法官說法:《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