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與重塑:當代法律人的真正屬性
作者:謝國兒 發布時間:2013-06-28 瀏覽次數:2164
何為當代法律人的真正屬性?這是一直困擾在法律職業者心間的一大癥結問題,筆者也對此保持著久恒的思辨和內在的探尋。有學者說現在的社會雖日新月異,但只是物質上的,精神上卻在“腦萎縮”,法律中人見義勇為的少了,而“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多了;仗義執言的少了,而明哲保身的多了;朝氣蓬勃、明智敏銳的少了,而圓滑事故、麻木不仁的多了。筆者對此深感共鳴。我想這確是一個社會的悲哀,是一個民族的悲哀!我覺得我們法律人最值錢的不是懂法律,而是追求和建設民主、公平的法治社會的精神和能力!正是源于對當代語境下這些極端現實問題的困惑,才使得我一直以來期待和嘗試著定位、重塑法律人的真正屬性問題。
一、法律人的定位
首先,良性的法律信仰。法律人信仰法律,就是法律人往往以法律為標準和尺度來衡量各種事物的是非曲直,遇到問題,首先想到的是法律。而不會如同政治人、經濟人一樣,首先選擇政治或金錢交易途徑去解決問題。法律信仰在中國語境下就是要擁護憲法,永遠忠于法律,恪盡職守,秉公辦案,清正廉潔,公正司法,為維護社會正義、捍衛法律尊嚴而奮斗。古希臘學者蘇格拉底寧愿按照法律和判決接受死亡,也不逃避求生。這是法律人“信仰法律”的極致表達。
但歷史與現實都呼喚法律人應具有如蘇格拉底式的為法律獻身的精神,只有為完善法律而自我完善,由自我完善而最終達到法律的完善,才能最終實現法治現代化。故有學者提出法學院師生應倡導希波克拉底誓言式的入學宣誓制度。筆者認為這就是一種很好的法律信仰教育創新模式。正如孫笑俠教授在《法律人之治——法律職業的中國思考》一書中所附如下宣誓詞:
我用信心和誠實宣告: 從我邁入法學院的這一刻起,就成為這個正義使團的終身衛士。每個生命都有不可剝奪的價值與尊嚴,每個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 每個人都具有決定自己的事情的權力和能力;法律為維護每個人的正當權利而戰,尋求公正的司法和社會正義;任何權力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任何權力都不能未經合法程序施于個人的生命和財產;有權利就有救濟。我將用我的一生見證和傳揚法律的精神,永不止息。
筆者認為,我們法院干警更應倡導希波克拉底誓言式的入職宣誓制度,這對于培育良好的法院文化形象和良性的法律信仰大有益處,應作為當前全國各級法院文化建設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舉措。
其次,正當的人文關懷。法即道,道法自然。法律所建立的人間秩序,“是在將人作為法律的最終與最高目的意義上來說的”。倡導人文關懷并非道德對法律的越位,而是法學的實踐品格及法律的規范特質綜合而成的獨特的“運送正義的方式”。若法學教育的產品空有概念邏輯而無人文關懷,則可能喪失人之為人的體認生命感知人世的基本質素,反過來淪為法律的工具。筆者以為用無視人性的尊嚴去支撐靈魂,是對自己學識和智商的不夠尊重。只有對法律懷有深深人文關懷和人性思維的人,才能最終成功擠入法律職業者的行列。
有人可能會懷疑法律人的情感和價值的天平發生了傾斜會有悖于法官的中立與公正。事實并非如此。真正優秀的法律人甚至應當是至情至性之人,沒有感情介入的中立,是無助于糾紛解決的中立,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中立。僵硬的條文不能把握人們的心理,不能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就不能妥善地平息紛爭。我們只有尋找法律條文背后的精髓與最高的價值,也就是法意人情。它是立法者的價值取向,也是裁判者的價值判斷。只有通過法律人的入情入理的詮釋才能彰顯,才能進一步改變當事人的內心世界,重塑合乎正義的“道德良心”。法律人背靠法的公平正義,又面向人們的情感世界。也就是說,他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情感,又必須尊重社會大眾的心理。筆者深刻地認識到,謂良法,當堅持公平正義;堅持公平正義,當貼近人情,貼近人情才能深入人心。法意與人情,絕非天上與人間,而是入之于情、合之于理。進言之,當法意促成人情的溫暖,法意就真正融入人間,法律人也就真正實現了價值——弘揚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
再次,和諧的政治導向。和諧意味著安寧有序,蘊涵著富足安康,是人們最深層最終極的內心訴求。法律是一個以多元利益并存為根基的社會調整機制和衡平手段,理性時代的法律人需要在文明的政治機制中通過話語形式參與社會治理。這就要求法律人的屬性同時須歸合于和諧的政治導向,其體現了現實理性的終極價值所在。故有學者稱“對于法官,法條不“重要”,學術批評不重要,甚至輿論對法官也約束不大,司法判決充滿了政治性!”
當然必須指出的是這里的政治性不是政黨的方針、綱領或政策,不是短期的民粹,不是輿論的狂歡,那只會招來更大的壓力而侵蝕司法,而是超越了法條之上的政治敏銳、政治判斷與政治考量。對此筆者深感認同。簡而言之,它不是對現實政治閃爍其詞的“欲拒還迎”,而恰恰是超越了現實政治的“獨立”判斷。尤其是在一些“難辦的案件”中,這種政治判斷無處不在。而有政治考量或政治判斷并不必定是要追求司法政治化,而恰恰是為了避免司法政治化。因此,作為真正法律人應該多多思考法律的政治屬性,并藉此促進法治社會的和諧進程。
最后,專業的思維技能。法律人的思維有其非常獨特之處,正如有學者指出:就同一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普通人的思維過程猶如“放煙花”,關注重點游移不定。而法律人習慣使用“圍棋盤”,嚴謹和有序。又如判斷同一案件,法官思維形象如大象,講求公正和平衡;律師思維似狼,不斷突破框架,尋找甚至創造新事實和證據。可見法律人思維理念因人而異,因職業而異。故法律人思維方式和技能的涵養與生成對于專業的法律人來講顯得尤為重要。
建設一個更加合理、更加有序的法治社會是我們法律人共同的終極目標,我們應該確保努力加強法律人自身的專業素養和思維技能,使得法律將以一種公平正義的負責任的方式被應用。決不能以任何理由做任何有損于法律人的職業素質和法律尊嚴的行為,同時應該牢記“永遠不要把法律當作謀生的手段”,并以此純潔忠誠和勤勉神圣的精神行事,在開始進行每一項法律服務之前,都應對個人行為可能產生的各種法律意義上和倫理學意義上的后果進行評估,在從事的每一項法律業務中,應保證盡個人最大努力使法律精神的理念之光照耀每一個角落,從而提升整個法律職業的高尚程度。努力做到讓每位當事人明法晰理,勝敗皆服,終至和諧共處。
二、法律人的重塑
《孟子·離婁篇》有言,“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良好的法律秩序的確立,不但需要良性的法律規則,更需要與之相配套的法律人存在。盡管世事喧囂,人生無奈,走在法治的道路上,困難多多疑惑重重,但我們仍然執著于我們的法治信仰。因為我們堅信:不是每一朵花都能代表愛情,但是玫瑰做到了;不是每一種樹都能耐得住寂寞,但是胡楊做到了;不是每一個人都會選擇作法治的布道者,但是你我做到了。只有擁有這樣的心態勇氣與遠見卓識,我們才能真正進入未來法律理想國的“窄門”。最后筆者以張永生的詩作——《致真正的法律人》來結束本文以勉讀者:
在他們眼里,法律是最神圣的,
法律是最至高無上的,法律是他們的上帝。
他們唯法律是從,這是他們的畢生追求。
他們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
他們追求正義,他們維護公平。
他們是法律的圣斗士,
不畏強權惡勢,不怕艱難險阻,為民請愿,替民分憂,
他們永遠站在社會風口浪尖,他們永遠站在正義那一邊!
他們就是真正的法律人!
似澄澈見底的潺潺清流,如晶瑩剔透的光澤水晶。
他們才是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
事事處處體現著法律的精神,言談舉止放射著人格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