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章是規定財產相關犯罪,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隨著經濟的發展,關于財產犯罪的若干問題一直處于爭論中。本文主要討論財產犯罪的客體及分類界限。

 

一、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客體

 

研究財產犯罪,首先要解決的是財產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什么,因為保護法益是刑法的目的之所在,犯罪的本質在于侵犯法益。對財產犯罪侵犯法益的理解是討論財產犯罪的基礎。我國刑法學界通說認為,侵犯財產犯罪的客體是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財產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是所有權說有其自身不足之處。其一,物權可以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所有權也即自物權。按照通說理論,刑法保護的是自物權,而不保護他物權。但是他物權的內涵和外延比自物權要寬泛的多,更應該受到刑法的保護。例如,在質押的情況下,債務人竊取了質權人合法占有的質物,侵犯了質權人的占有狀態和收益,是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構成盜竊罪。從這一角度講,把財產犯罪的客體僅僅理解為所有權是不合理的。其二,財產性利益也可成為財產犯罪的客體。最典型的就是債權。例如,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免除自己的債務,符合搶劫罪的特征,此時行為人是構成搶劫罪的。其三、按照所有權說,財產犯罪的客體是所有權整體。一般情況下,所有權是四項權能是相統一的,有時候也會發生分離。如所有權人將自己所有的電腦出租,第三人盜竊電腦。此時,作為承租人的占有、使用權益仍應該得到保護。如果刑法只保護所有權整體,那么分離出來的其他權能就不能夠得到很好的保護。其四、按照所有權說,甲的財物出租給乙,甲竊回自己的財物是不構成盜竊罪的,因為甲沒有侵犯他人的所有權,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此時甲侵犯的是乙合法占有狀態。筆者認為,財產犯罪首先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及其他本權。財產所有權包含四項權能,這四項基本權能既可以作為整體來保護,也可以在發生時空分離的情況下被保護。其他本權,包含合法占有財物的狀態以及財產性利益。其次侵犯的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的占有,包括通過法定程序恢復原有狀態或者通過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狀態。甲搶劫乙的財物,甲對乙之財物的占有,就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原有狀態的占有。甲騙得乙持有的毒品,毒品屬于違禁物,其合法狀態應該是予以銷毀,那么甲對毒品的占有就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狀態的占有。甲的電腦被乙盜走,甲采取盜竊手段取回自己電腦是不能構成盜竊罪的。乙對電腦的占有與甲對電腦的所有權是相沖突的,且乙的占有是沒有合理合法依據的,而甲則是行使權利的行為。

 

二、財產犯罪的分類結構

 

(一)侵犯財產罪可以分為兩類:毀壞財物的犯罪(毀棄罪)、取得財物的犯罪(取得罪)。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是否有利用該財物的意思。沒有利用財物的意思,就是毀棄型犯罪,反之,有利用的意思,同時有排除他人利用的意思,則是取得型財產犯罪。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是取得罪,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是毀棄罪或者其他。非法占有是“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的結合。排除意思在于妨害他人利用財物。甲盜竊乙的財物,數天后歸還,甲具有妨害他人利用的意思,構成盜竊罪。利用意思是遵從物的物理特征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其是區別盜竊、詐騙等取得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關鍵。有利用意思,就是取得罪,沒有利用意思,則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例如,甲在超市將貨物仍向窗外,讓路人拾走,行為人有排除意思,但是沒有利用意思,不構成盜竊罪,而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根據是否轉移占有,取得財物的犯罪有可以分為轉移占有的犯罪和不轉移占有的犯罪。前者如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后者如侵占罪。二者的區別還在于行為人侵犯他人財物時,財物屬于他人占有還是屬于行為人自己占有。通過對比盜竊罪和侵占罪,我們發現盜竊罪行為人取得財物時,財物處于他人占有之下。而侵占罪行為人取得財物時候,無論是代為保管的他人的財物,還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都是在那一刻處于行為人自己占有之下。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和法律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上的支配,還有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甲不慎將錢包從陽臺上面掉下,但是甲一直在陽臺上面看著錢包,甲仍然是占有該錢包。行為人拾走錢包,當然構成盜竊罪。

 

(三)轉移占有的犯罪又可以分為完全違背對方的意志取得財物的犯罪(奪取型)和基于對方的意思瑕疵取得財物的犯罪(交付型)。前者有搶劫、搶奪、盜竊,后者有詐騙、敲詐勒索。二者區別在于取得財物是否出于對方內心意愿,而這種內心意愿是如何產生的則在所不問。前者是被害人在完全不情愿、不知情的情況下,行為人取得財物。后者是在于行為人通過欺騙、利誘、威脅,對方基于本人的心理因素而交付財物。此處涉及到搶劫與敲詐勒索的區別,如果使用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行為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構成搶劫罪。如果實施威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而后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物,構成敲詐勒索。但是也應該注意,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不是對立的,即凡是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必然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但是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不一定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