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月以來,蘇州吳中法院創新實行并堅持推進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式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雙方當事人辨法析理,并達成合理合法的調解協議,力求將案件“調得清楚、調個明白”,實現法治主導下的矛盾糾紛化解。日前,吳中法院裁判式調處了一起消費者小洪起訴要求某超市負責人就其購買的過期及不合格食品“退一賠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今年四月,小洪在吳中區臨湖鎮一家超市購買了某品牌相思卷、某品牌泡椒鳳爪、某品牌的干貨紅棗及銀耳,共花費397.9元。付過款后小洪無意間查看了商品包裝,竟發現自己剛才買4件東西沒有一樣是安全正規的:相思卷與泡椒鳳爪明顯已過期,紅棗和銀耳的外包裝上則沒有營養成分標簽,是不合格的。他找到超市負責人小黃,要求退還貨款并賠償貨款的十倍3979元。雙方對退賠方案始終相持不下,小洪一紙訴狀將小黃告到了吳中法院。“因為管理上的疏忽沒有把過期食品及時下架,這是我們的不對,超市愿意退一賠一;但是我們不認為銀耳和紅棗是不合格食品,也不同意退賠。”小黃在庭審中對法官陳述道。

 

承辦該案的王法官在查明事實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王法官一針見血地對小黃指出,超市有義務對上架銷售食品進行檢查,已過保持期的食品堅決不能上柜銷售,否則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要求賠償損失及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王法官又向韓某解釋,紅棗和銀耳在加工過程中未添加其它配料,屬于干制品,依據衛生部頒布的《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第七條規定是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的,未標示營養成份不能當然表明它是不合格食品,僅據此要求被告退一賠十,事實和理由并不充分。經過王法官的一番解釋,雙方理解了彼此的立場,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貨款及補償款710元。拿到王法官載有“本院認為”的調解書和小黃支付的710元,小洪對處理結果十分滿意:“王法官的這份調解書有理有據,處理得非常公正!”;小黃也表示:“一定會吸取這次的教訓,加強對上柜食品的檢查,確保讓消費者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據悉,實行裁判式調解一年多來,吳中法院已對百余件民商事案件進行裁判式調解,充分發揮了司法審判的價值導向及規則引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