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視角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
作者:郭麗英 發布時間:2013-06-25 瀏覽次數:970
一、問題的提出
某法院是泰州市一個基層法院,該法院轄區現有人口29.69萬,其中:城區人口9.8萬,農村人口21.69萬;面積314.33平方公里。該法院在職干警70人,其中法官26人。
該法院人民陪審員數量30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8人。人民陪審員中本科學歷為15人,大專學歷為11人,高中為4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為11人,鎮(街道)、村委會書記、主任等17人,退休人員1人,其中人大代表2人,政協代表2人,民主黨派2人,城鎮普通居民為0人,農村普通村民為1人;30歲以下為3人,31-40歲為10人,41-50歲為13人,51-60歲為3人,6 1-65歲為1人。
該法院陪審員人員結構包括婦女兒童、共青團、工會、村代表、社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代表、企業代表、農民代表、新聞代表等。
該法院專門成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部門設在政治處,用于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使用、考核工作并建立了《人民陪審員考核辦法》。該法院人民陪審員經費目前為財政專項經費。
該法院人民陪審員主要參與審理民商事案件。另外,陪審員還參加訴前調解、送達工作。2011年至2012年,該法院共有30名人民陪審員參與537件案件的審理,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率為67%,有12名人民陪審員參與178 件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參與法院審理案件的陪審員所占全院整個陪審員的56.7%。
通過分析該法院2010-2012年陪審數據,可以看出該法院在運行陪審制度中存在很多問題,主要包括:
1、陪審員的身份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目前基層法院陪審員主要由國家機關行政管理者和城市居民組成,農村居民在人民陪審員所占比例甚小,陪審員的來源受到限制,導致其代表性不夠廣泛。而陪審員中參與審理案件的陪審員太過于集中,甚至固定在某幾個陪審員上,出現了專職陪審員等現象。
2、人民陪審員主動參與案件審理的意識不強。陪審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人民陪審員職能發揮不夠,甚至"陪而不審,合而不議"。
3、陪審員管理不規范,如參審次數不均衡;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缺乏歸口管理;隨機選任要求未落實等等。
二、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發展歷程及特色。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基本訴訟制度,指國家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吸收非職業司法人員作為陪審員參與審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并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這一制度借鑒了外國的陪審團制度和參審制度,讓人民群眾以陪審員的身份對審判工作予以民主監督,人民陪審員制度既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人民陪審制度除具有促進訴訟案件調解結案、緩解基層法院審判人員不足、增加審判親和力等實用價值外,還具有促進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敗,并作為加大普法力度的社會價值。
相對于英美法系國家,我國陪審制度有自己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陪審員的職責不同。我國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沒有職權上的劃分,共同對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作出裁判。在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制中,陪審團(員)與職業法官有明確的分工,陪審團(員)僅就案件事實問題作出裁決,陪審團(員)獲得一致意見后由法官根據陪審團認定的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判決。
(二)陪審員產生的方式及任期不同。我國陪審員由基層組織推薦或公民申請,并由人大任命,且有具體的任期,人員相對固定,缺乏廣泛性。英美法系陪審團成員來源廣泛,通常由當地的選民擔任,具有很強的大眾性和隨機性,一案一選,陪審員并不確定,也沒有確定的任期。
(三)參加陪審的形式不同。我國的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陪審員是以個人身份參加審判組織,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案件審判。英美法系國家是由一定數量的陪審員組成陪審團,作為一個整體參加訴訟活動,陪審員不以單個的個體發表對案件的決定性意見,只享有陪審團評議的投票權。
三、陪審制度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內在關聯
司法是人類創立政府后用以定紛止爭、懲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們在對自身價值追求與個體行為能力的有限性發生不可調和的沖突時而不得不作出的選擇。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肩負著以法律適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平安穩定、保障經濟發展、建設民主法治、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的神圣職責。然而,法院履行職能的前提是其具有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司法機關依據自身對法律和事實的信用所獲得的社會公眾信任的程度,它反映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主觀評價、心理反映及價值判斷。法院司法公信力是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權的客觀表現,是裁判過程和裁判結果得到民眾充分信賴、尊重與認同的高度反映。
當前,司法公信力不夠高是制約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最為突出的問題。我國司法公信力底下的表現在:民眾對司法缺乏信心,對法官缺乏信任,傷害法官事件不斷增多;社會對裁判缺乏信服,對法律缺乏信仰,司法權威受到挑戰。司法公信力缺失,既有體制、制度層面的原因,又有機制、工作層面的原因,更有司法人員的人品、人格和素養層面的原因,還有社會轉型沖擊和非法治的傳統文化影響。導致司法公信力不夠高的原因錯綜復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專業化的司法行為與社會民眾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還未能得到充分實現,司法的社會認知度和認同度有待于進一度提高,解決此問題的路徑之一就是讓民眾的代表親身參與審判,分享法官的司法權力,監督司法,增強司法的社會認同和司法的公信力。陪審制度通過吸收非職業法官參與案件的審理,將司法權置于陽光下運行,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利于增加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通過人民群眾參與案件審判活動,有利于對法院司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提高司法透明度,促使法院嚴格、公正、文明司法,自覺提升法官司法素養、改進司法作風,防止"權力尋租"等消極腐敗現象的發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線。陪審制度反映了社會成員對司法活動的制約與參與,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現。陪審制度不僅蘊涵著樹立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也包含了對獲取社會認同、塑造司法公信的追求。總之陪審制度就是一個杠桿,能夠撬動司法公信力的整體提升,加強和完善陪審制度,是我國建設司法公信力應有路徑和途徑之一。
四、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具體路徑
(一)重新定位人民陪審員,堅持人民陪審員的大眾化。
通過人民陪審制實現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在于陪審員的大眾化,因此應堅持廣泛性、代表性、知識性的原則,充分考慮吸收社會各階層人士,放寬人民陪審員的任職資格,擴大陪審員數量基礎,盡量囊括社會各階層。陪審制的本質是司法民主,體現司法的大眾化與平民化。而我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則體現出濃厚的精英化色彩。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全國范圍內,僅有不到10%的民眾符合要求,這就意味著只有近10%的精英才具有人民陪審員資格。這與我國人民陪審制度擴大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的設計初衷相背。我國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應該進行"去精英化"設計,學歷的高低、職業的差異不應當作為判斷人民陪審員是否適格的標準。應當選用生活經驗豐富且具有天然正義感的民眾擔任人民陪審員。珠海市香洲區法院選任"平民法官"的做法就順應司法大眾化的要求,選任的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貼近群眾,了解社情民意,親身參與"陪審、陪調、陪執、陪訪"的全過程,這樣能夠有效促使糾紛化解、達到息訴息訪的良好效果。
具體而言,可以從任職資格、產生方式及職權配置三方面對于現行陪審制度予以完善。
1、任職資格。各種因素及我國教育現狀,陪審員任職資格應規定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滿十八周歲、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并且人民陪審員職務回避中除《決定》第五條規定陪審員職務回避(即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政法系統工作人員與執業律師)還應該增加一項某些行政級別以上的黨政領導干部,以避免行政權力對司法權的不當干涉。
2、產生方式。在放寬陪審員遴選范圍的基礎上,其產生方式也應當貫徹民主價值,以提高司法公信力。陪審員的遴選可以分為三個步驟,首先是陪審員預選,然后確定陪審員正式名單,最后是參審陪審員選擇。陪審員的預選由法院同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除法律規定外其不得另設陪審員資格條件。司法行政部門將預選人員匯總成冊后送交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收到陪審員預選名單后,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下,由人民法院院長或院長授權之人以抽簽的方式隨機。參審陪審員可以由當事人的向法院提出申請并通過雙方協商或者抽簽等程序選擇產生。
3、人民陪審員的職權配置。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有明確的職責分工,陪審員的職能定位于案件的事實認定,依靠其生活經驗、社會閱歷、理性良知認定事實,以常識常理、道德良心參與陪審。
(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立法。
首先在根本法憲法中明確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審判工作。只有在憲法這一根本法的高度上去設計這個制度,才能在社會中形成尊重審判、尊重人民陪審員、尊重陪審員制度的法治理念,從而提高公民政治權利的參與性,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確保"人民主權"在司法審判中的真正確立。其次建議全國人大就人民陪審員制度制定單獨的《人民陪審員法》,就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憲法原則,訴訟法規定,組織法規定,人民陪審員的資格、選任和任期,職權與職責,獎懲,培訓與管理,監督,經費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方式等等內容,以專門法的形式來進行立法規范。
(三)、在實踐中對人民陪審制度進行制度創新
1、擴大陪審制度適用范圍,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人民陪審團制度"是指由人民陪審員針對個案的解決,組成一個有一定人數規模的陪審團,來參與庭審活動,主要就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實問題,以及法律問題,和最終處理結果,發表意見、觀點,以供作為職業法官的審判者參考的制度。人民陪審團制度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民主法制建設,廣泛動員和組織公民有序參與司法、監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人民陪審團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依據日常生活經驗和常識就可判斷的事實問題即人民陪審團的訴訟職能,主要限定在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上。大眾陪審與專家陪審相結合,建立專家陪審和大眾陪審制度,可以增強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能力和社會效果的把握能力,同時促使陪審員的專業知識和思維優勢與職業法官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思維形成一種良性互補。
以河南陪審團制度為例分析,河南省2009年試行人民陪審團機制,截至2012年河南省已有122個法院用"人民陪審團"模式審理各類案件,全省共有15萬余名"人民陪審團"成員。河南人民陪審團制度中, 人民陪審團機制適用以下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媒體重點關注的;法律評判與社會評判可能出現重大偏差的;信訪評估認定當事人信訪可能性較大的;涉及群體性利益的;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做無罪辯護,并提供一定證據或依據的;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的;其他事宜人民陪審團參加的。成為人民陪審團成員的條件比較寬松,凡是23周歲以上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受過刑事處罰即可。人民陪審團對案件事實、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不享有裁斷權,而是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定罪量刑發表意見,供合議庭裁判時作為重要參考,合議庭對案件依然具有完全的審判權。
人民陪審團制度是河南司法改革的創新舉措,實施此制度旨在解決當前存在的案件質量不高、司法公信力低等問題。人民陪審團制度具有吸納社情民意、增加社會認可度、增強法制宣傳、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多元化功能。人民陪審團對保障群眾直接參與到司法審判的核心部位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嘗試,對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特殊的意義
(四)健全人民陪審員的科學管理機制
加強管理是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保障,要通過完善機制,加強了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首先建立人民陪審員專項人事管理機制。成立專門的管理人民陪審員的機構,建立人民陪審員信息庫,設立人民陪審員業績檔案,實行一人一卡制度,逐一記錄陪審案件情況。對陪審員工作進行定期考核,將陪審案件數量、調解率、上訴率、群眾投訴率、人民陪審員是否參加庭前閱卷、庭審有無發表獨立意見等多項指標等作為檢查重點,經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長期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報人大予以免除。其次為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建立保障機制。細化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賦予人民陪審員充分的訴訟權利,包括知情權、閱卷權、參審權、提問權、釋明權等,調動起參與審判的積極性,對案件進行評議時,合議庭鼓勵人民陪審員發言,充分聽取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把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的階段擴大到整個普通程序的全過程。完善對人民陪審員的監督懲戒機制。首先,應形成陪審活動報告制度,其次,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員的考評機制。其三,應確立人民陪審員的錯案追究機制。在經費方面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專項經費保障,用于陪審員交通補助、培訓費、資料費、就餐等項目,保障了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積極性。保障其人身安全,通過設立嚴密的訴訟規則,如陪審員隨機抽取,陪審員信息保密等。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類社會為追求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而創造出的一種制度文明。但我國現行人民陪審員制度還存在諸多不盡完善之處。我們只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及時完善該制度,才能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途徑,才能通過民主的方式監督制約司法權,提高司法公信力,真正達到"司法為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