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健全三項制度加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
作者:陳思寒 發布時間:2013-06-25 瀏覽次數:488
今年以來,丹陽法院認真貫徹落實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健全完善三項工作制度,強化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健全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制度。加強與公安、檢察和司法行政部門的聯系,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由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對未成年犯罪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作為人民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健全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制度。法院在詢問和審判未成年人被告人時,如果其法定代表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則通知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其所在學校、單位等基層組織推薦的人,或共青團、婦聯等專業社會工作者到場,行使法定代表人的部分訴訟權利,依法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權益。
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對于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或免予刑事處罰,或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作不起訴處理的,可以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于試行犯罪封存制度的卷宗,由實施封存的檔案管理部門對相關案卷材料作封存處理,專柜保管,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出示、復制和摘抄。被封存的犯罪檔案只保存在司法機關,犯罪記錄被封存后,本人有權拒絕向任何部門和個人陳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