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爆竹增加節日氣氛,不慎炸瞎鄰居眼睛。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判決小商販曹某夫婦賠償原告毛先生239398.52元,啟東市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2010228日(元宵節)中午,張某從曹某夫婦合法經營的爆竹店購買了2只內包裝無含藥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亦無正確的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等標志“開門紅”煙花及其他爆竹回家賀元宵。當晚上6時,張某燃放第二只“開門紅”煙花時,爆炸的煙花夾帶的異物擊中從上海探親的毛先生右眼。毛先生當場被送至啟東市人民醫院急救,但因傷勢嚴重,又立即前往上海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眼球破裂傷,醫生建議休息2個月。經鑒定,毛先生因意外致右眼球破裂傷,構成人身損害八級傷殘。曹某夫婦進的這批煙花系從啟東市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批發的。因曹某夫婦與啟東市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推卸責任拒不賠償,毛先生將曹某夫婦與啟東市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討要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及醫療費等合計323499元。另外還要求他們承擔懲罰性賠償金50000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鄰居燃放煙花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作為受害人的原告有向實施危險行為的張某請求賠償的權利,也有依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向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的權利,在兩種請求權競合中原告有選擇其中之一行使的權利,原告可以自由處分。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被侵權人享有對產品生產者或產品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被侵權人既可向產品生產者主張權利,也可向產品銷售者主張權利。因原告的右眼球破裂傷與張某燃放的煙花具有因果關系。本案的煙花雖因已燃放無法進行司法鑒定,但其內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安全與質量標準,無含藥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亦無正確的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等標志,屬缺陷產品。被告曹某夫婦雖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但因其疏于檢查驗收,導致缺陷產品出售給消費者,消費時給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啟東市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持有煙花爆竹經營證書,應當嚴格執行進貨驗收制度,禁止批發粗制濫造、假冒偽劣產品,故被告啟東市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產品缺陷是指產品質量有問題,包括設計缺陷、生產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符合該標準的即為該法所稱的缺陷。《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國家標準》規定:B級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2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標志規定,產品外包裝標注內容為:產品名稱、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等,內包裝標志為: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說明、含藥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等。產品的銷售者經營產品,對進貨產品負有檢查驗收的義務,驗證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志,對所購進產品的標識、產品感官和產品內在質量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