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廣陵法院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文書送達難、事故責任難認定、賠償責任主體多樣、賠償標的額大等問題,及時調整工作思路,明確專人負責審理,通過實施“四法”,有效提升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調撤率,取得了顯著效果。今年1-4月份,該院審結道交案件109件,案件調撤率為89.16%,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5.3個百分點。其中,保險公司自覺履行率達100%,當事人自覺履行率達92%

 

利益衡量法。涉及保險公司的道交賠償案,該院首先正確界定案件的法律關系,準確劃分案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通過對原、被告雙方利益的衡量,爭取原、被告雙方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賠償糾紛。對于訴訟標的較大,保險公司不愿調解的情況,法院采取向保險公司,特別是外地保險公司寄發法律意見書,并將當事人的調解方案一并附上,使其直觀、直接地看到調解與判決的差距,從而達到調解效果。

 

合并處理法。道交事故往往會導致雙方受傷或受損,該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一般會建議原、被告雙方在本次訴訟中,盡可能將所有的糾紛一并處理,確保處理一個案件,化解多個糾紛,既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法院的司法資源,又有利于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牽線搭橋法。該院受理的道交案件中,涉及外地保險公司的約占20%。為了提高此類案件的調解率,該院要求審判員為原被告牽線搭橋,一方面幫助原告盡可能完善各項理賠所需的材料,免除訴訟代理人奔波勞累之苦,一方面與被告加強溝通,提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為異地保險公司參與訴訟節約成本,最終實現受害人的賠償權利。

 

審執兼顧法。對于加害人沒有投保,又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該院要求審判員主動引導當事人學會正視理想與現實的差距,一方面說服被告盡可能全力賠償,告知拒不履行可能會給其家庭和子女造成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讓原告考慮被告的經濟、家庭狀況和實際給付能力,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圍內,尋找切合實際的解決辦法,避免了判決后執行難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