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
作者:丁苗 發布時間:2013-06-19 瀏覽次數:2092
摘要:該論文探討了滑稽模仿作品在中國的發展和法律規范。首先通過介紹滑稽模仿在中國現階段的發展情況,明確了該命題的重要性以及社會訴求。接著通過回顧外國法律對滑稽模仿作品處理的歷史,思路,法條以及案例,引入了可供國內法律界參考的比較對象。最后,文章重點研究了我國現有著作權法中具體法條對滑稽模仿作品的處理傾向,并且認為滑稽模仿是藝術作品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應該適度地允許滑稽模仿作品的實踐。滑稽模仿的基本定義
滑稽模仿的基本定義是:"一種不協調的模仿。亦即模仿某嚴肅的文學作品(或文學體式)的內容或風格,通過其形式、風格與其荒謬的題材、主題彼此不協調而產生一種喜劇效果。"滑稽模仿又稱戲仿,它是一種諷刺手段,諷刺對象可以是被模仿的作品或文學體式,也可以是它表現的題材本身,通過其形式,風格與其模仿的題材,作品彼此不協調而產生的一種喜劇效果。
滑稽模仿類電影在我國的發展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我國的"惡搞電影"由一個最開始僅依照創作者興趣為發端的業余職業,發展成現在制作專業,演員陣容豪華的商業大片,其產業成長期僅為短短六七年,并通過借助網絡,使用微博等方式向大眾廣泛傳播。時下, "惡搞電影"及"山寨電影"已經成為一種低成本,高收益的大眾通俗電影文化,其發展之迅速的確令人瞠目結舌,滑稽模仿作品已成為現在電影產業中的一股強勁地新生力量,其通俗,搞笑,低成本的特點,使其在我國文化市場上立足并成為我國文化產業中不可小覷的一部分。
然而,滑稽模仿作品在帶來良好商業效益以及大眾影響力的同時,對他人作品的諷刺和惡搞在某種程度上也對原作品產生了一定的有利或不利影響。例如近兩年廣泛流行在網絡中的搞笑漫畫《日和漫畫》便是一部以特有對名人和名作的滑稽戲仿達到搞笑目的的真人配音動畫,是在幽默漫畫類作品中非常著名的名作,得到了讀者們高度的評價。然而,此類作品畢竟是對已存在的作品及題材進行的惡搞類改變,利用原片資源進行重新的整合,改編,且改編了許多原作最初的立意。原作品的版權包括有復制權,表演權以及修改權等。那么,改動后的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等?這類"滑稽模仿"是否屬于侵權的例外?實際上,在包括美國,法國及西班牙在內的一些國家中,"惡搞"不但已有法律的明文規范及保護,且已成為一種產業并將其作為一種傳統的藝術形式來加以保護。然而我國《著作權法》中對"滑稽模仿"作品并未作出明確界定也未形成明文規定,如果這種行為是否屬于侵權沒有被確定,那么"惡搞""山寨"這種產業就將長期徘徊在法律的空白區間。"滑稽模仿"急需找到合法性論據。到底怎樣的滑稽模仿作品是善意,怎樣的惡搞諷刺才不是抄襲?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將會影響到版權保護的范圍與程度,也將影響"戲仿"這種藝術手法在我國文藝創作中的命運。
外國法對滑稽模仿作品版權侵權的處理
由于戲仿在西方經歷了很長的發展時期;更由于它經常作為批評公眾人物和文藝作品的手段,具有強烈的諷刺性、批評性,所以常常會引發當事人之間的侵權之爭(如著作權等)。由于滑稽模仿是對他人作品的模仿,存在對原作的復制、修改等問題,他是一種特殊的作品,往往一方面大量引用原作,根基于原作;另一方面,他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批評與諷刺原作。所以,前者出于對作品版權的保護,應依法得到原作者的許可;但從后者的描述看來,基本上所有的著作權人都不會同意他人對自己的作品進行大量使用并且完全顛覆作者的立意初衷。這樣一來,一個滑稽模仿是否構成對原作的版權侵犯,必然面臨法律的檢驗與考量。
其實?;7碌陌鏅鄦栴}早已被明確地規定于西方國家成文法,并有大量的司法判例發生,形成了這些國家版權法律中的重要規則。具體體現于法國、西班牙等大陸法國家的成文法和美國的判例法中。通常,將戲說作為版權保護之例外的國家大都把它作為版權作品的一種"合理使用"。
美國對惡搞電影的保護自1955年美國Loew'a有限公訴司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對其作品《Gaslight》嘲諷惡搞一案的敗訴開始,力度逐漸增大。例如,199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inc.一案中對版權法中的滑稽模仿進行了系統的總結。此案中,被告Campbell是搖滾樂隊2 Live Crew的成員,原告Acuff-Rose音樂公司是著名歌曲"Oh, Pretty Women"的版權人,2 Live Crew樂隊對"Oh, Pretty Women"進行了諷刺詼諧的改編,并以Pretty Women為名而發行。原告以侵犯版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定被告的"滑稽模仿"是合理使用的行為,不因具有營利目的而侵害原告的版權,判決原告敗訴。
與此同時,為了克服司法判斷上的困難,將其納入法律規范的其他國家也都通過立法和司法判例對滑稽模仿和合法性做出了清晰界定?!斗▏R產權法典》第L122 - 5條第4款規定:作品一旦發表,作者不得禁止合乎其它有關規定的滑稽模仿、漫畫和諷刺模仿?;7伦髌繁仨毎▋蓚€組成部分,即精神部分和物質部分,只有幽默意圖成立,才能對滑稽模仿作品實施豁免,但不能損害作者的人格和聲譽。至于借用的程度無關緊要,但滑稽模仿作品必須與原作有很大的不同,滑稽模仿作品原則上以批評原作為目的?!兜聡鳈喾ā返?span lang="EN-US">12條第2 款規定:已經發表的作品,允許滑稽模仿者對原作的使用,但不允許諷刺性使用音樂作品?!段靼嘌乐R產權法》第39條規定:對一部已發表作品進行模仿性滑稽表演不應當被視為那種需作者同意才能進行的改編?!栋臀髦鳈喾ā返?span lang="EN-US">50條規定:不是原作的真正復制本、也未影響其信譽的仿效和滑稽模仿,均屬合法。這些國家著作權法的相同特點在于:滑稽模仿不應是原作的復制品,不應與原作混淆,不應損害原作者的人格權;批判作品需要有獨創立意、使用原作品是為了引起觀眾對原作的回憶。這些原則即為判定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侵權的主要考慮因素。
綜合上述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判例,滑稽模仿必須依賴于某個已存的、并且通常是廣為人知的作品,而且要使用該作品的特征部分以在讀者頭腦中喚起原作品并與模仿者新增加的成分相比較,使讀者認識到二者所存在的差別,并由于這種不一致而感受到原作品或其風格、思想中的錯誤、膚淺或者可笑與荒謬的地方,這樣才達到了模仿者的目的。但這種模仿通常會引起原作品版權人的不滿以致遭到侵犯版權的指控。美國法院認為,滑稽模仿,和其它評論或批評一樣,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我國滑稽模仿作品的法律邊
在我國著作權法上,以諷刺惡搞為主的滑稽模仿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限制和規范,其作品可能因為如下理由而被指侵權:第一,我國著作權法不涉及滑稽模仿,更沒有明確其為合理使用;第二,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對合理使用各種情節的列舉是封閉性的,不得隨意增加。
但是,要想繁榮文化產業,讓人民群眾享受更多的作品,必須要激發作者的創作潛力,若將原作版權保護的太過嚴苛,則直接扼殺了人民群眾的創造力。所以。應該根據著作權法、尤其是有關合理使用的一般法理,根據滑稽模仿的特征與功用,對著作權法的條款作目的性解釋,同時也可融入其他方法的法律解釋
關于合理使用與和目的解釋
權利是有限制的,著作權也是如此。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規定了很多限制,其中合理使用就是最突出的一方面。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本屬于著作權人有權行使的權利,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胡戈在辯駁中所提到的《著作權法》22條,即是對合理使用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項合理使用,其中前兩項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就涉及對"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界定。我國承認和參加的《伯爾尼公約》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總的要求:"正當目的所需要范圍"和"善良習慣"。一般認為,所謂"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其使用范圍應限定于使用者個人及其關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員或有共同愛好的學習、研究共同體),其使用方法也應具有非公開性。
然而,民法上,"根據法律的客觀目的,解釋規范的應有意義,為目的解釋,又稱客觀解釋或客觀目的解釋。"法律的客觀目的有兩類,一類為法的倫理性原則,另一類為被規范事務的特性和結構,其存在要求規范適合事理。依此解釋學原則,我們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理和滑稽模仿的特性,合理解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使之適用于滑稽模仿。
第一,通過上文中關于《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款之(二)規定的理解,戲仿作品使用原作的片段的目的正是為了對后者進行"評論",只不過其評論的方式不是"論述",而主要是情節性、故事性、蒙太奇式的展現、敘述加文字解說。法條中"適當引用"并無數量限制,對于滑稽模仿作品,"引用"部分以創作者需要為準。
第二,著作權法第一條是有關著作權保護的一般法理,可以說明上述解釋的合法性,即 為"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只要滑稽模仿符合此宗旨與目的,便有合理使用的性質。
第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是對合理使用的原則性規定。即只要戲仿沒有影響原作的正常使用,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便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這一規定實際上來自于國際公認的合理使用"三步檢驗法"(three-step-test),伯爾尼公約、TRIPs這些重要的國際公約都有明確規定。如TRIPs第十三條規定,"各成員對專有權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規定應限于某些特殊的情況,且不會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會不合理地損害權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國版權立法未臻完善、法律實踐不太深入全面的情況下,固守著作權法的個別條款,反而有可能有違其立法宗旨。
其他我國《著作權法》中對滑稽模仿作品的有效規定
(1)模仿具有再創造性甚至獨創性
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原創作者以一種有形的方式表述出來的原始創意,它要求滑稽模仿必須是模仿
按照自己的意圖和藝術手法進行了新的安排、改變,而不是生硬地照搬原作。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所以,如果戲仿作品構成了一個獨立的新作品,則不應當屬于對原作品的修改和歪曲,而是對原作正當的評議和諷刺,應與原作一樣收到著作權的保護。
(2)模仿作品須由其獨立的,不同于原著的意義
模仿不只以引起公眾對新作品的關注為目的,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其中第二款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也就是說,模仿的目的應具有新的社會意義,通過在新作與原作之間的聯想、比對,讓公眾對原作進行新的認識。否則,模仿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借此吸引公眾對新作的關注,則屬于搭便車行為,不能算是合理使用。
(3)諷刺、批評的對象是原作本身,而不涉及作者及表演者本人
A.不能對原作作者人格進行貶損
由于憲法賦予每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力,群眾當然可以依照自己的理解與傾向對一部作品進行自由評價。然而,如果滑稽模仿者不僅大量借用了原作的內容,而且還對原作者進行了指名道姓的詆毀或貶損,那么在這種情況之下,由于著作權是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構成,那么原作者對戲仿者侵權行為的主張和獲得賠償的訴求是可以理解與成立的,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B.不能對表演者的形象進行丑化扭曲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傳統影視作品已經可以以多種方式走進觀眾視野,互聯網為其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傳播途徑。與文字作品不同的是,對影視作品的滑稽模仿會設計原作中表演者權利的保護。其中人身權又包括:1.表明表演者身份,及表演者對于其現場表演或者以錄音錄像制品錄制的表演有權要求表明他是該表演的表演者。;3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者所塑造的形象是他的智力成果,關乎他的藝術成就,也關乎表演者個人的名譽和聲望,如有歪曲,詆毀,篡改等情況發生,表演者有權利表示反對。
當然,滑稽模仿也有其限制,正像引用原文的書評一樣,滑稽模仿也可能構不成合理使用,如果不符合上述要件,滑稽模仿同樣侵權,認為任何滑稽模仿都是合理使用的想法,和認為對新聞報道的任何利用都是合法的一樣,都是錯誤的。因此,滑稽模仿和其他對作品的利用一樣,必須在版權法的限度內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這在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滑稽模仿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總之,"滑稽模仿"屬于合乎文藝創作本質的創作方法,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在其合乎版權法理和權利限制一般原則的條件下,應該構成版權保護的例外。隨著法制進程的不斷完善與深入,容忍、甚至鼓勵滑稽模仿,是版權保護之法理的必然結果。如果把滑稽模仿簡單地視為一般的復制,堅持要求滑稽模仿應取得原作權利人許可,滑稽模仿作為一種創作手法必將消亡。但是,從版權保護的法理來看,堅持滑稽模仿屬于合理使用,因而不必取得原作權利人許可,正是為了鼓勵正常的文藝批評、促進文學藝術創造、保障創作自由。具體言之,古已有之的滑稽模仿作為文藝創作的一種固有傳統,體現了文藝創作的內在本質規律,也體現了言論自由、創作自由的根本要求,應該繼續作為文學藝術事業、乃至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器而發揚光大,而不能為了版權利益,阻止其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