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創造和諧司法局面,興化法院下轄的四個派出法庭謹遵“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審判工作原則,保持近四年案件調撤率均在80%以上,2012年達到90%以上。該院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緊抓調解、撤訴工作。

 

尋找矛盾焦點,化解糾紛。該院始終將調解作為案件處理的優先選擇,將調解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多角度、多層面、多方式地做好調解工作。面對不同案件的調解,辦案人員都能夠做到因案而異、因人而異、因時而變,這樣不僅調解方法得當,而且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對于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該院充分做好判后法律釋明工作,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抓住階段特點,伺機調解。該院積極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始終堅持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關口前移,在矛盾糾紛未萌發之際開展疏導工作;對矛盾糾紛主動出擊,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置,盡可能消化在基層,減少訴訟壓力;同時在訴前做好法律釋明,讓當事人懂得訴訟風險的存在,明白“訴訟是最后的選擇,而不是最佳選擇”。在起訴后開庭前,在了解當事人對對方的意見和雙方的分歧后,較為客觀地對待糾紛的特點,積極爭取平息雙方訴端。不放棄庭后調解,在庭審查明事實、辯論結束后,爭議焦點已經固定,案情接近明朗,當事人往往會分析案情,推測結果,感覺對己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希望通過調解減少損失的愿望一般比較強,此時是促成雙方和解的好時機,調解成功率較高。對一些案件即使判決后,我們也不放棄調解,力促雙方當事人和諧解決爭端。強化對訴訟調解和執行和解指標的問責問效,促進調解工作的提高。

 

借助外部力量,聯合調解。該院在充分利用自身司法資源的同時,努力尋求社會力量的支持,適當引入新的調解主體,探索建立“三位一體調解”體系,加強與各鄉鎮維穩中心、交警中隊、派出所、司法所的聯系,實現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有效對接,借助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個人、組織、單位協助調解,促使案件當事人以感情衡利害,以親情促化解,動員一切有利因素,發動一切可以發動的力量,積極參與、協助法院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此外,啟動民調組織參與案件調解,可以減少矛盾糾紛激化,降低訴訟成本,提高撤訴率,減少上訴率、信訪率,從源頭上實現矛盾糾紛化解的良性循環。

 

多種客觀原因,增加撤訴。在調解過程中,有些被告主動履行義務,原告遂提出撤訴。有些案件由于原告起訴存在問題,或是起訴對象不適格,或是證據不足等其他原因,經法官向其釋明,原告主動提出撤訴,這也提高了撤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