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糾紛一直在基層法院民事案件中是占比例最高的一類案件,為全面掌握離婚案件的審理情況,近日,洪澤法院對該院近幾年審理的離婚糾紛案件情況進行了統計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強化建議。

 

一、基本情況

 

2010年,洪澤法院共審理離婚糾紛378件,占全部案件的15.1%2011年受理離婚糾紛437件,占全部案件的12.5%2012年受理離婚糾紛524件,占全部案件的12.32%,今年1月至今,該院共受理離婚糾紛案件262件,占全部案件的11.98%。從近三年來離婚糾紛處理情況看,調解率為57.2%,撤訴率14.7%,判決結案的占28.1%

 

特點:一是民事案件中離婚糾紛所占比例一直較大。三年來,在民事案件總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民事案件所占比例一直處于12%左右,可見,案件總數是處于上升態勢的;二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漸成焦點。審理的離婚糾紛中約90%的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存在爭議,且財產糾紛涉及的類型除傳統的房屋、存款、汽車等以外,還出現了公司股權、股票、知識產權,以及舊城改造和土地補償、房屋拆遷安置款的分配。

 

二、            審理中凸現的問題

 

(一)明顯基于特定經濟目的形成婚姻關系的相關協議效力認定難。隨著舊城改造、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利用拆遷補償政策以合法婚姻套取更多拆遷補償款的情況時有發生。此類案件共同特點:一是當事一方戶籍所在地屬征地或拆遷區;二是當事雙方認識時間短、屬“閃婚”;三是證據中包含婚前對所獲拆遷補償利益的分配協議,此類協議證據在審理中難以認定,不好掌握尺度。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難。當前,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多以借貸、合伙和入股虧損為表現形式,且借貸居多。審理中往往出現一方當事人出示多張借據,且為婚姻存續期間單方實施的,而且證明人多為具有利害關系的親屬或朋友。對這樣的證據認定,采信,則有可能導致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利益;不采信,則不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離婚損害賠償操作難。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保護離婚當事人中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如下問題:一是無過錯方維權意識不夠,該院受理的1601件離婚糾紛中,只有13件明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二是無過錯方舉證困難。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請理由一般是“第三者插足”和家庭暴力,而這兩方面都存在著舉證難、認證難的問題。加之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存在“家丑不外揚”心理或缺乏法律常識,沒有及時報案或保留醫院診斷材料,審理中如拒不承認,家庭暴力的認定便無據可查。三是現行《婚姻法》對損害賠償沒有規定統一的標準,當事人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因無依據而高低不同,判賠的數額有時差距很大,審判實踐中對此難以把握。

 

(四)缺席審判影響審理質量。缺席庭審的原因:一是長期在外打工,且不與家人聯系,處于下落不明狀態;二是一方為達目的,故意隱瞞外出信息;三是缺席審判中存在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查明,可能出現一方為達目的,夸大其詞,甚至杜撰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難以查明,也有可能存在原告為多得財產,故意隱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勢必影響法院形象和公信力。

 

三、意見和建議

 

(一)加大調研力度。現代社會的變化發展使婚姻案件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為更好地解決實務中存在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有關部門應組織調查研究,總結和推廣離婚案件審理的成功經驗和典型案例,適時出臺規范性意見,統一離婚案件審理中的執法標準。同時,還要引導和規范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審理行為,組織培訓,保證民事審判人員對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理解,不斷提高離婚案件的審理質量。

 

(二)加強訴訟指導。進一步加大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宣傳力度。要利用公開審判、以案說法、開設講座、發放資料等方式大力宣傳新婚姻法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以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提高當事人法律保護意識。在立案和審理等訴訟環節中,要積極主動指導當事人舉證,促使當事人學會證據的收集和保存,提高依法舉證的能力,實現無過錯方訴請損害賠償的可靠性和實效性。及時告知當事人充分行使新《婚姻法》第45條規定的“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三)盡量避免缺席審判。一是要建立多元化的送達方式,在傳統的直接送達和郵政送達外,還可以運用快捷簡便的通訊技術和網絡技術。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起訴時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以及準確的送達地址和聯系電話。對送達地址不明的可暫緩立案,防止立案后通知不到當事人。三是涉及因婚姻案件事關當事人人身關系的解除問題,應當盡量避免公告送達。

 

(四)創新調解機制。在進一步全面規范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中,要充分發揮“以法院為中心、以人民調解員為紐帶、社區街道有人負責、行政管理部門有人協調”的人民調解網絡作用。婚姻家庭糾紛有其特殊性,一旦夫妻離婚,往往矛盾比較尖銳,而人民調解員來自群眾,能更好地接近和理解當事人的心理需求,其調解工作更能為當事人所接受。此外,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及其居住地的社區工作人員對其婚姻的發展也有一定的監督作用,他們對離婚糾紛的介入、調解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