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裝公司被宣告破產后,破產管理人對該破產企業進行了接管,在處置破產企業財產過程中,管理人發現該破產企業的銀行外匯結算賬戶中有一筆數額不菲的外幣資金。然而,根據我國有關外匯賬戶管理的法律規定,破產管理人并不具備開設外匯賬戶的條件,因此破產管理人不能通過直接扣劃的方式將資金從破產企業的賬戶中轉移到管理人賬戶中去。此時必須由管理人啟用破產企業的財務專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鑒,到銀行辦理外幣資金結匯業務,將破產企業的外幣資金兌換成人民幣后轉入該企業的一般賬戶,其后再由管理人申請法院將筆資金扣劃到管理人賬戶。

 

目前,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破產人印章的效力如何以及破產管理人能否使用破產人印章等事項,本文將通過對以下三個問題的剖析和探索,為破產人印章的效力及使用程序構建一個完整的法理框架,并以此尋求一套完善的破產人印章使用實務操作規范。

 

一、宣告破產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企業的原有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破產人被宣告破產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經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同意可以進行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在此期間,破產人的法人主體資格并沒有注銷、終止,因此根據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定,破產企業仍享有法人權利義務主體資格。但是鑒于破產人已經被宣告破產,且管理人已經接手其日常運營和管理,破產企業的法人主體資格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由于破產程序中破產人的主體資格并未消滅,因此破產人的財務印章等印鑒自然也僅僅處于限制使用的狀態,并未完全失去效力。換言之,破產人的原有印鑒都是合法、有效存在的,這樣就為破產管理人使用破產企業的原有印鑒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

 

二、破產管理人在接管破產人印章后,能否使用破產人的印章。

 

既然破產企業的相關印章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管理人是否有權使用破產人的相關印章就成了亟待解決的難題。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5條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該法條中的印章種類包括:企業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部門印章、分支機構印章以及海關報關章,對于具體的交接手續,我國企業破產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通常實務操作,破產管理人應當通知原法定代表人收集全部公章,整理歸類,再用印章在A4空白紙上按順序蓋上印樣并一一編號,原法定代表人按印樣編號,向管理人移交印章實物,移交清楚后,原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在移交清單簽字。

 

我國企業破產法雖然明文規定了管理人自破產宣告時起即接手破產人的印章,即管理人享有保存、管理破產人印章的的權利,但并未明確賦予管理人使用破產人印章的權利。從各國的破產立法來看,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是行使對破產財產的管理權與處分權,管理人控制印章的權利側重于對破產企業的管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中第29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憑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樣備案后啟用。該條款表明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后,如果管理人需要行使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業務方面的處分權利,可以通過雕刻管理人印章來對外代表破產人進行相關的業務,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該款規定并不是從法理上排斥管理人使用破產企業印章的權利。此外,破產企業的有些業務必須使用破產企業的原有印章,例如文章前述事項以及開具發票等對外業務活動,因此管理人在取得破產企業印章管理權的同時,必然也取得了對破產企業印章的使用權能。

 

三、管理人使用破產企業印章的權限問題。

 

破產管理人享有使用破產人印章的權利,但該權利并不是沒有邊界的。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3條規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該法條是一個概括性條文,籠統規定了管理人的職務行為必須得到限制和監管,雖然并未明確規定管理人執行職務過程中使用破產人印章的事項范圍和方式,但該條文明確了管理人任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受到法院、債權人會議以及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在破產案件實務中,若管理人需要使用破產人印章,其應當向法院提出使用破產企業印章的申請,由法院就印章的具體使用事項進行事前審查,以確定是否有必要啟用破產人的公司印章。在法院審查允許前提下,管理人才可以使用破產人印章對外執行職務。破產人印章使用完畢,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破產債權人對使用印章的行為有知情權,管理人應當及時在下一次債權人會議中向各債權人通報破產企業印章的使用情況,有債權人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匯報印章使用情況,這樣也就體現了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的事后監督機制。通過事前審查和事后監督的程序設計就能充分發揮法院、債權人會議以及債權人委員會對管理人使用印章的監督作用,從程序上確保管理人合理并有限度地使用破產人印章,從而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