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監禁刑在刑罰體系中,是刑罰輕刑化的具體表現,是被告人接受刑罰處罰后仍有人身自由、生活自由和勞動自由的司法結果。但是非監禁刑的適用又是一個嚴密完整的審判制度,既不能控之過嚴,也不能失之過寬,必須具備適用的多種條件,控之過嚴將不能充分體現刑罰原則,促進被告人改過自新,失之過寬,又不能有力地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同時也有可能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何使非監禁刑適用準確、取得應有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是我們應當探討和解決的問題。近年來,我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社會治安的現狀和各類刑事案件的特點,積極探索非監禁刑的適用,在堅持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審判政策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于普通刑事犯罪、特別是輕刑犯罪、過失犯罪,推行輕刑化的量刑原則,做到寬嚴相濟,不枉不縱;對依法具備緩刑、管制、拘役或單處附加刑罰條件的人員依法處以相應的刑罰,以體現刑罰原則,促進刑事被告人教育改造,做到既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律權威,又盡可能減少社會對立面,化解消極因素,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2008年至2010年我院共審結各類刑事案件1415件,判處各類犯罪分子2150人。其中,宣告緩刑的1045人,判處管制的41人,單處罰金的84,非監禁刑的適用率為54.4%。未成年案件、傷害類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是非監禁刑適用的重點,共判處被告人645人,占判處非監禁刑人數的55.1%。  

 

一、明確歸類,統一標準,正確適用非監禁刑  

 

《刑法》及市中院《量刑指導意見》對非監禁刑的適用條件作了比較原則性的規定。市中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已落實社區矯正措施的,可以適用緩刑。我院在刑事審判中,加強刑法理論的研究,積極探索準確適用、科學適用非監禁刑的新路子,結合各類案件的特點,認真對照市中院《量刑指導意見》,明確歸類,統一標準,主要從六個方面把握非監禁刑的適用。  

 

一是對于數額較小的偶發性侵財型案件,在被告人積極退贓及主動接受財產刑的前提下,絕大部分適用非監禁刑。  

 

這類案件大多發生在農村,犯罪主體以農民和未成年人為主,被告人由于一時的貪念而盜竊、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小,多為初犯或偶犯,事后悔改并將贓款贓物全部退出,發還被害人。這類案件社會危害程度相對不大,在被告人主動接受財產刑,其家庭和社會愿意給予幫教的前提下,我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對照市中院《量刑指導意見》,充分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贓、認罪、主動接受財產刑等法定、酌定從輕的量刑情節,絕大部分對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  

 

二是對于賠償到位的過失型犯罪從寬處理,符合適用非監禁刑條件的則適用非監禁刑。  

 

這類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再犯罪的幾率極小,在犯罪后往往真誠悔罪、向被害方坦承錯誤且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損失,對此可以認定其具有悔過自新的主觀心態,過失行為所引起的后果得到一定程度減輕。我院在審理交通肇事、重大責任事故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案件中把握被告人具有認罪悔過、得到被害方諒解、且已賠償到位的情況下等要素,對符合適用非監禁刑條件的依法對被告人作出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三是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自訴刑事案件或故意傷害案件加大調解力度,在達成調解協議并賠償被害方損失的情況下,對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罰。  

 

這類案件往往發生于具有一定人際關系的社會中,被告人、被害人雙方大多是親屬、鄰居、同事、朋友,因糾紛處理不當而轉化矛盾性質,被告人出于一時沖動,情緒偏激,多為初犯或偶犯,其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小,同時不少案件屬于雙方均有過錯,有的還是被害人過錯在前。對于這類因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我院在審理時,加強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調解,通過多講法律、多說道理、多談親情,促使被告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從而得到被害人諒解。對被告人認罪悔過、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我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被告人具有上述從輕的量刑要素,對被告人一般適用非監禁刑。  

 

四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大限度挽救未成年人,處罰以寬緩為主。      

 

未成年被告人是一類特殊群體,為保護他們的利益,我院在審理未成年犯案件的過程中,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狀況、容易意氣用事、主觀惡性和犯罪后果與成年人犯罪有著很大差別的特點,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結合具體案情,注重兩方面的考查:考查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把握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考查其監護人是否有條件,有能力對其進行管教。對于具有幫教條件的未成年人盡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盡量適用非監禁刑,使一時失足的未成年人通過教育審判后及時返校或務工,為他們今后修正自我、立足社會提供機會。如我院在審理被告人葉建三、方榮升盜竊一案中,兩名被告人均系高中二年級在讀學生,因受社會上一些不良風氣的影響,誤入歧途,參與盜竊作案,所竊物品價值人民幣1700余元,為挽救失足少年,我院在綜合考慮兩被告人的各方面的量刑要素后,對該兩名被告人判處罰金3000元。判決后兩名被告人改過自新,認真學習,一年后分別考取了大專和大學,重新找到了人生座標。     

 

五是對于農民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因其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較小,一般適用非監禁刑罰。         

 

興化是一個以農業經濟結構為主的區域,全市農業人口占70%以上,當前農村刑事案件較為突出,其中涉及農民犯罪的案件達50%以上。這些農民被告人一般都是家里的頂梁柱,背負著整個家庭的重擔,對輕微刑事案件的農民被告人施以機械刑罰,既會使家庭瀕臨破裂,又不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另外由于農民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缺乏法律意識,主觀惡性較小,很多刑事案件往往是民間糾紛引發或對法律的錯誤理解所致,對其科以重罰不能體現人文司法的精神。因此,我院在刑事審判中認真對照中院《量刑指導意見》,全面、準確、客觀地提取農民被告人具有的量刑要素,同時考慮到農民犯罪主體的特殊性,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做好相關部門的工作,依法適當地多適用非監禁刑罰。如我院對故意傷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濫伐林木等輕型犯罪的被告人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往往適用非監禁刑。  

 

六是對一些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因被告人犯罪情節惡劣,認罪悔罪態度差,無法落實社會矯正措施,適用非監禁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一般不適用非監禁刑。  

 

此類案件的被告人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后果,其家庭和社會的幫教條件不好,適用非監禁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我院在審判過程中本著打擊與保護并重的司法理念,始終堅持嚴厲打擊這類犯罪分子,對其判處監禁刑罰,既有利于改造罪犯,又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二、嚴格要求,把握條件,規范適用非監禁刑 

 

非監禁刑制度在我國刑法中雖然早有規定,但在操作中還缺乏明確統一的要求。為進一步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和市中院《量刑指導意見》,依法正確適用非監禁刑,我院堅持完善制度,把握依法從寬的條件,不斷規范非監禁刑的適用。    

 

第一、推行審前調查制度,從源頭上先行把關。根據案件情況對可能適用非監禁刑的被告人,堅持不搞主觀判斷,不受來自其他方面的干擾,積極推行審前調查制度,在作出裁判前,以書面征求意見函、實地調查等方式了解判決對象的一貫表現、犯罪成因、家庭背景和社會環境,征詢有關社區矯正組織的意見,考察其是否具有幫教條件,從源頭上把準適用對象。  

 

第二、認真對照標準,嚴格把握適用范圍。在審判中吃透案情,認準事實,甄別情節,區別對待。將適用非監禁刑的對象嚴格控制在輕微犯罪以及初次犯罪、偶然犯罪、過失犯罪等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害性較小,有悔改表現,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的范圍,而對于主犯、有前科、犯罪動機惡劣或手段殘忍、無法落實幫教措施的一般不適用非監禁刑。  

 

第三、做好訴訟調解工作,努力創造適用條件。對一些過失刑事案件、因民間糾紛引起傷害案件、自訴刑事案件,在審理中突出分清責任、明確是非和幫助教育;在涉及民事賠償部分立足引導調解,采取訴訟調解與訴調對接相結合,庭前調解與庭后調解相結合,不斷加大說服疏導和法律釋明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得到實際履行,從而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化解怨隙,為適用非監禁刑奠定基礎。  

 

第四、對照中院量刑指導意見,規范適用程序操作。要求承辦人在每一個案件判決之前填好量刑表,準確反映被告人的綜合情況,全面、準確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因素,同時綜合審查被告人各方面的情況,對適用非監禁刑確系不致危害社會的被告人,才依法對其適用非監禁刑。  

 

由于我院在刑事審判中首先查明案件的事實,在此基礎上認真對照中院《量刑指導意見》,全面、準確、客觀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法定、酌定從輕要素,從而在非監禁刑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上基本固定和統一,同罪異罰、量刑不當的現象再也沒有發生過,案件的審理期限也有所提高,辦關系案、人情案的現象得到糾正。  

 

三、加強研究,主動探索,努力解決突出問題  

 

近年來,我院認真參照中院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在非監禁刑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上基本固定和統一。但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研究和解決。主要是: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考慮繳納罰金作為適用非監禁刑的因素。在這類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不同,往往是有的被告人主動繳納罰金,從而可以適用非監禁刑,而有的被告人由于家庭經濟拮據或其他原因,無法繳納罰金,從而會對其適用不同的刑罰處罰。這樣在經濟上雖然剝奪了該類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但也可能在社會上形成“用錢買刑”的負面影響,造成對同案被告人的量刑不均衡。對此類案件在今后的審判過程中,我院將充分考慮同案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努力使這一類案件的量刑能夠均衡、規范。  

 

(二)適用非監禁刑的種類較為單一。目前我國的刑罰體系中,非監禁刑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種類。我院在2010年判處非監禁刑的罪犯605人中,適用緩刑的有531人,單處罰金45人,管制29人。其中緩刑的適用占絕大多數,合計達87.8%,其余兩種刑罰的適用率較低,對非監禁刑的適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今后的刑事審判中,我院將根據不同的案件的具體情形,做到非監禁刑適用種類的多元化。  

 

(三)將民事賠償作為適用非監禁刑的先決條件。一些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害人,為了能使自己的損失得到賠償,往往將賠償其經濟損失作為接受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前提條件,即如果得到了賠償,便要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理,若得不到賠償,就要求法院從重處罰。如我院在審理肇事逃逸、多人死傷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及致多人傷害的故意傷害案件時,為了能鈍化矛盾、解決糾紛,不得不考慮被害人的利益,從而對賠償到位的,雖然按照學術界的觀點,此類犯罪應嚴格適用緩刑,但我院在尺度把握上顯得較為寬松。今后我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中院《量刑指導意見》,對被告人的情形逐一分析,準確、規范地提取量刑要素,對不能適用非監禁刑的堅決予以杜絕。  

 

今后,我院將在工作中加強研究,不斷解決在適用非監禁刑方面的突出問題,積極探索非監禁刑適用的新路子、新措施,努力用準、用好非監禁刑,不斷提高適用法律的正確性和科學性,切實發揮刑罰懲治犯罪、教育挽救、維護穩定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