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生前系江蘇A大學教職員工,事業編制,李某在2008年立有自書遺囑,遺囑中寫明將死后單位發放的撫恤金贈與三歲的孫子李小明,2013年初李某病故,李某兒子李剛持李某遺書至A大學要求領取撫恤金,A大學以李某妻子張某、女兒李敏沒有授權李剛領取撫恤金,李剛不能代表所有繼承人為由拒絕,201331日,李剛作為李小明法定代理人以李小明為原告,A大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大學給付撫恤金。李剛認為李某在遺囑中已經將撫恤金贈與李小明,A大學拒絕發放撫恤金侵犯了李小明撫恤金唯一所有人的權益,要求A大學發放全部撫恤金。而A大學則認為李某撫恤金應有財政上發放,A大學不具有確定撫恤金享有者的權力,其作為李某生前單位僅僅有協助家屬申請撫恤金、報送相關材料的義務,并且李小明也不是撫恤金的唯一享有對象,故A大學拒絕將撫恤金交給李小明的行為沒有侵犯李小明的權益,不應該作為被告。

 

爭議的焦點及筆者的觀點:

 

對于本案的處理,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遺囑處分撫恤金的行為無效,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范圍,故李小明對該撫恤金不享有全部所有權,法院應該通知李某親屬妻子張某、女兒李敏原告,參加訴訟并予以析產分割該撫恤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小明以A大學侵害其對該筆撫恤金的所有權為由起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規則,如果李小明能證明其為撫恤金唯一享有者,且A大學侵犯了其所有權,則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如不能證明其主張,法院則駁回其訴訟請求。法院應該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不得超出訴訟請求進行裁判,具體到該案件,李小明并未要求對撫恤金進行分割,法院不能進行析產。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告A大學不是撫恤金的發放主體,沒有義務發放撫恤金。

 

筆者認為,首先李某遺囑處分撫恤金的行為無效。死亡撫恤金是國家或相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給予死者家屬一定金額的慰問金和生活補助費,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由于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其是基于特定身份產生的財產權,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所以其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享有撫恤金的權利主體一般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故本案中李某以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死亡撫恤金贈與李小明的行為無效。至于李小明是否為享有死亡撫恤金的唯一主體要看李小明是否是李某唯一直系親屬和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從本案情形看,顯然李小明不是李某死亡撫恤金享有的唯一主體。

 

其次,A大學不具有本案被告資格,因A大學與李小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根據江蘇省相關行政法規規定,李某作為事業單位職工,其死亡撫恤金應有相關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放,A大學不具有發放死亡撫恤金的義務,同樣A大學也不具有包括確定撫恤金的發放對象、發放數額、發放時間等撫恤金發放事項的權力,A大學僅有協助相關行政部門做好撫恤金發放工作的協助義務,如果李小明認為其作為撫恤金唯一享有者的所有權受到侵害,應該起訴相關行政部門。同時,筆者認為,法院通知李某親屬妻子張某、女兒李敏參加訴訟并予以析產分割該撫恤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法院應該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不得超出訴訟請求進行裁判,本案為侵權之訴,非析產之訴。

 

最后,筆者認為,此案應該駁回起訴而不是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在程序方面作出的處理。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用裁定的方式作出。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過實體審理后,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認為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權利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對當事人的實體請求作出的否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案件實體問題,駁回的是訴訟請求的實體問題。因此,駁回訴訟請求是針對勝訴權(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做出的,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本案中李小明起訴A大學要求發放撫恤金的理由是A大學侵害了其作為李某死亡撫恤金的唯一合法享有主體的權益,故本案的焦點是李小明是否是李某死亡撫恤金的唯一享有者和A大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而包括撫恤金的發放對象、發放數額、發放時間等撫恤金發放事項的確定均應當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具體行政職權,故李小明的起訴不符合法院管轄范圍,應駁回其起訴。另外如該案不駁回李小明的起訴,進入實體上的審理,則無論是否支持李小明的訴訟請求法院都需要對李小明是否撫恤金的享有主體進行認定,而撫恤金享有主體的確認屬于行政機關的職權,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屬于行政機關確認的事項作出認定無疑是越權,同樣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應駁回李小明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