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愛軍:缺席判決給撫養費給付帶來執行難問題分析
作者:袁愛軍 發布時間:2013-06-17 瀏覽次數:1332
目前在一些離婚案件中,因一方下落不明,致使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依法缺席判決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但由于其本來就下落不明或開庭時拒不到庭,判決書生效后,致另一方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執行難以到位,致使貧困家庭和原本生活就困難的婦女雪上加霜,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一是部分當事人在起訴前就下落不明。由于夫妻原本就有矛盾,感情不和,致一方以打工為名或者以其他借口外出不歸,杳無音信。另外隨著雙方在經濟地位上的差別懸殊或一方在外見異思遷,感情有了新的歸宿,致多年不歸家,使配偶無從知道其消息,有些人為了達到在外與她人同居或離婚的目的,有意不和其配偶聯系,并封鎖消息,使配偶費盡心思查詢也難以查找。
二是當事人的親屬大多對當事人的配偶封鎖消息。由于受受血緣、親情等感情因素的制約,害怕若告知消息會破壞親屬關系,從維護親情利益出發,當事人的親屬多封鎖消息。
三是由于受擇業多元化及工作的流動性的影響。由于擇業多元化及工作流動性的影響,有些當事人打工地點不確定且地方遙遠,部分婦女由于受文化知識、經濟能力、社會接觸面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而無從尋覓對方,特別是中年農村婦女,多文化水平較低,對尋找自己的配偶一籌莫展,不知如何著手尋找,只得在家苦熬死守。
四是法院無法查清當事人的明確地址。法院由于受人力、財力、物力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影響,有時無法查清當事人的明確地址。
五是部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部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隨意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對法院的通知置若惘聞,認為可參加也可不參加,不積極主動應訴,有的則有意不到庭。
六是部分當事人舉證意識、風險意識不強。很多當事人之間,因為分居已久,感情單漠,有的分居多達十余年,彼此心灰意冷,雙方關系形同虛設,家庭對彼此來講只是一個空殼,本身就怠于聯系,有的則完全依賴于在起訴后法院幫助查找,或寄希望于對方的良心發現而應訴。
七是法院對拒不到庭的當事人缺乏足夠的威懾。雖然民事訴訟法對法院開庭時拒不到庭的當事人可以實施拘傳,但是在實踐中,往往貫徹不力,實施不夠,并且沒有其他相應的輔助措施相配套,無論從實體上還是在經濟利益上不能對當事人真正有所處罰和觸動,使部分當事人變得更加有恃無恐。
對策:
一是法院要慎用缺席判決。法院要慎用缺席判決,特別是對婚姻案件等涉及人身、財產關系等案件要慎用缺席判決,要想方設法查清當事人的確切地址,不能因為當事人難以查找等而多采用缺席判決。
二是要努力克服送達難。要耐心多做當事人親屬的思想工作,借用基層組織等外力作用,盡量能夠查明當事人的確切地址,克服送達難,即使一時無法查明當事人的明確地址在用公告送達時,也要盡量在當事人家庭所在地張貼公告,防止只在報紙上刊登或走過場和流于形式。
三是要增強當事人的舉證意識和風險意識。當事人要增強舉證意識和風險意識,要充分認識和提高“誰主張、誰舉證”的風險意識。認識到積極查找對方的下落和自身利益的密切關系,知道只有增強舉證意識,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對自己的風險。
四是要增強當事人的法律意識。要通過多途徑、多方法、方式,教育當事人要增強法律意識,要積極主動到庭應訴,不要隨意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如抗辯權、請求權等,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后果。要積極主動到庭應訴,并本著認真妥善解決好矛盾糾紛,本著對子女家庭負責出發,解開心結,放下隔閡。
五是法院要加大對當事人不到庭的處罰力度。法院要加大對當事人不到庭的處罰力度、要認真實行對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拘傳措施,必要時甚至可以采取罰款、實體上予以加大處罰等措施,形成利劍,從而對當事人形成足夠的威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