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信賴原則對我國刑事立法的啟示
作者:柴新月 發(fā)布時間:2013-06-17 瀏覽次數(shù):1211
一、信賴原則的淵源、發(fā)展及其適用
信賴原則是德日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確定過失責任及其最低程度的重要理論。最先于德國交通事故領域中產生和確立并得以迅速發(fā)展。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引進并確立了這一原則,我國臺灣地區(qū)也逐漸確立并適用該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是指行為人于實行某種行為之際,信賴被害人或者第三者當為適切行動,此種信賴屬于相當情形時,縱使被害人或者第三者不為適切行動而發(fā)生結果,亦不需對該結果負責任的原則。信賴原則的理論淵源是在被允許的危險和危險分配理論上產生的。日本學者藤木英雄認為"信賴原則"與"被允許的危險"、"危險分配原則"互為表里。我國有學者認為,確立信賴原則的目的在于確認過失責任在行為人之間的合理分配,合理分擔。信賴原則的實質意義在于,確認與事故發(fā)生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的行為有無過失責任以及責任的分擔。由此可見,信賴原則強調,為了維持社會生活的和諧有序,每人都應當承擔一些注意義務,人們的行為可以基于彼此間的信任。信賴原則是一種典型的分配注意義務的原則。
信賴原則是認定過失犯罪的一種重要主觀違法阻卻事由,起著限制過失犯罪的作用。在信賴原則產生之前,對于過失犯罪有舊過失論和新過失論。舊過失論以預見可能性為中心,重視結果預見義務,即只要行為人對結果有預見的可能并且能夠預見,由于違反了注意義務而沒有預見則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論認為,行為人應負過失責任的根據(jù)是違反了結果避免義務,即行為人在結果預見可能性的基礎上沒有采取為避免結果發(fā)生的適當手段,因此應負過失的責任。新過失論強調的是結果避免義務。從兩種理論的比較可以看出,舊過失論使過失的成立范圍過于廣泛,新過失論則照顧到了一般人的法益,尋求行為人與社會間共同生活利益的平衡。信賴原則肇始于交通運輸業(yè),是舊過失理論無法有效適應危險行業(yè)的業(yè)務特點所必然導致的。
信賴原則首先在交通事故中適用,是指所有的交通參與人能夠信賴其他的交通參與人遵守交通秩序,如果由于其他交通參與人的不當行為引起交通事故,則對此不承擔責任的原則,以此來減輕或否定車輛駕駛人的過失犯罪責任。適用信賴原則處理交通事故的適用條件,有幾種不同的見解。如日本學者提出適用的主觀要件必須存在著其他交通參與人對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現(xiàn)實信賴,且這種信賴符合社會生活中的相當性要求。至于適用的客觀要件,若有這樣幾種情況則不適用信賴原則:第一,在容易預見被害人有違反交通秩序行為的場合。第二,因被害人是幼兒、老人、身體殘疾者、醉酒者等,不能期待其采取遵守交通秩序行動的場合。第三,幼兒園、小學校門口前、道路有雪等事故發(fā)生危險性高的場所,以及周圍狀況不能期待采取適當行動的場合。 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指出,除了以上場合外,車輛駕駛人有充足余地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交通事故時,不能適用信賴原則。可以看出,在日本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信賴原則的適用,采取了慎重的態(tài)度,只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特定的場所予以適用。
目前,隨著科技和社會現(xiàn)代化程度的提高,一方面改善著人們的生活質量,另一方面也對某些法益的安全構成挑戰(zhàn)。信賴原則在交通運輸業(yè)中的適用已在理論上得到了一些國家的認可,其能否擴大到一切存在協(xié)作關系的共同行為的危險性作業(yè)領域,即其形態(tài)與交通工具有相似處,對這樣發(fā)生的過失事故,如醫(yī)療過失、企業(yè)過失、監(jiān)督過失等能否適用信賴原則免除其過失責任,在理論上也有不同觀點,有肯定說和否定說之分。肯定說認為,醫(yī)療、藥品、監(jiān)督等與交通在性質上同屬于改善生活之必需設施或行為,在處理這些事故時,沒有排除適用信賴原則的理由。否定說認為,交通事故適用信賴原則是經長期理論和判例的發(fā)展、針對交通事故的特征而逐漸形成的,其他事故的性質與交通事故的性質并非完全相同,而應根據(jù)社會的需要逐漸形成適用的理論或原則,因此主張無需適用信賴原則。多數(shù)學者贊成肯定說,信賴原則已經在重要的危險性領域的事故處理中得以運用,從行為實行狀態(tài)上有無錯誤,以判斷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從而確認過失責任的有無及其責任程度。
二、信賴原則與我國刑事立法
目前,我國刑事立法沒有信賴原則這一概念,刑法理論上提及信賴原則的也并不多見。學者對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行為人過失責任能否引進信賴原則多持謹慎態(tài)度,認為我國當前不具備適用信賴原則的條件,信賴原則不能完全在我國適用。
我國刑事立法及司法實踐沒有使用信賴原則的概念,但在處理交通肇事犯罪時體現(xiàn)了適用信賴原則的精神。刑法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首先,"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如果遵守了交通運輸管理的相關法規(guī),而是由于其他的交通參與人違反相關規(guī)定而導致交通事故,那么行為人就不必承擔責任。從中,我們可以理解,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人有合理的理由信賴其他的交通參與人以同樣的注意義務遵守交通規(guī)則,原則上是不會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這其實就是信賴原則內容的具體要求。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我國交通肇事罪以事故責任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的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根據(jù)《解釋》,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只有行為人對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才可能負刑事責任,即構成交通肇事罪,負事故次要責任的不構成犯罪。行為人雖然具有違章行為,是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但允許行為人相信其他人不會違章,相信事故不會發(fā)生,免除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信賴原則的精神。
此外,我國一些地方性法規(guī)也伴有信賴原則的影子。上海市為從制度上指引交通觀念出臺了"關于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嚴格依法定責、以責論處的通告"。該"通告"規(guī)定了三類行為負全部責任的情況。第一類是行人的全責規(guī)定,第二類是非機動車騎車人的全責規(guī)定,第三類是機動車駕駛員的全責規(guī)定。可以說,這個地方法規(guī)體現(xiàn)了信賴原則,它為交通事故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規(guī)則,同時也明確了各方的注意義務和責任,為增強市民在交通場合合理的注意義務起到了很好的引導作用。
以上分析表明,我國對交通肇事罪責任的認定在實踐中體現(xiàn)了信賴原則的精神。當前在交通設施狀況良好、民眾規(guī)則意思較強和交通規(guī)則能夠得到普遍遵守的情況下,適用信賴原則是可行且是應當?shù)摹5覀儽仨氁庾R到,信賴原則在不同場合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這就要求適用信賴原則時不可一刀切,應根據(jù)信賴原則的社會相當性進行判斷。事實上,我國關于交通肇事罪的信賴原則適用過于絕對了,沒有對信賴原則的適用進行必要的限制。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對責任的認定僅依據(jù)的是結果的危害程度,并沒有考慮交通設施狀況、民眾的規(guī)則意識程度等一些具體情況。事故責任的主要是根據(jù)事故現(xiàn)場的客觀因素加以認定的,也可以說對行為人的主觀過失心理沒有重視,不符合我國刑法對過失犯罪的過失責任的基本原理。同時,在一些根本不具備信賴原則適用的社會相當性場合適用信賴原則,是對人們生命和財產的漠視。信賴原則得以適用必須具備的前提是交通設施狀況良好、交通規(guī)則得到普遍遵守,然而這樣的條件在我國相當多的地方尚未實現(xiàn),在這樣的情況下仍然單純以是否違反交通規(guī)則作為判斷過失責任,很難真正做到利益的平衡。
關于信賴原則是否適用重要的危險性領域,我國刑事立法沒有提及,限于學者間的學術探討,主要也是上面闡述的肯定說和否定說之區(qū)別,在此不贅述。
三、我國刑事立法應確立信賴原則
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等國家和地區(qū)已從法律上確立了信賴原則,我國雖然沒有在立法形式上確立信賴原則,但在實踐中已經加以適用。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從刑事立法上對信賴原則加以確認。
目前,信賴原則理論在我國還處于探討階段。有學者在適用信賴原則時指出,考慮適用信賴原則確定過失責任應具有如下條件:第一,存在使汽車高速度并且順利行駛的必要性;第二,交通設施以及交通環(huán)境狀況良好;第三,遵守交通規(guī)則、交通道德教育普及。若無此種普及性教育,也不存在適用信賴原則的問題。 對于該問題,國內學者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第一種持否定的態(tài)度。這些學者在分析了國外適用信賴原則的情況后認為,我國現(xiàn)在的交通條件還不能完全適用信賴原則。如詹栩等學者持該種觀點,第二種持肯定的態(tài)度,認為我國目前已經具備了適用的條件,我國的交通設施有了很大改觀,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觀念也在深入人心。適用信賴原則處理交通事故是必然的趨勢。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區(qū)別不同場合加以適用。認為信賴原則的提出及在司法實務中的運用,其法理價值在于對行為人注意義務的合理界定。在交通條件完善的場合完全可以適用,在其他情況下還不能普遍適用,應結合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可以信賴。
筆者認為,信賴原則是否普遍適用受到客觀的社會條件的限制。喻海松在《從"結果不法"到"行為不法"--信賴原則及其相關問題探析》一文中總結了信賴原則的適用條件主要是以下幾方面:第一,存在著適用信賴原則的客觀需要。適用信賴原則時要考慮利益平衡的問題,既要確保社會的發(fā)展,又要確保法益的保護,只有在不適用信賴原則就會阻礙社會發(fā)展的場合才能適用信賴原則。第二,實施信賴原則所要求的硬件和軟件設施得到發(fā)展,具備了客觀基礎。硬件方面如交通環(huán)境的完善,軟件方面體現(xiàn)為交通教育和交通道德的普及等。第三,信賴原則的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有足夠的理由信賴相對人會為符合規(guī)則的行為。對于刑事領域來說,有學者總結了排除交通肇事罪中適用信賴原則的情形,有如下幾方面:第一,行為人自身違反交通法規(guī)(關鍵看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行為是否足以造成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不能期待他人做出適當行為。第二,已發(fā)現(xiàn)對方有反常行為。第三,客觀條件的限制使得對方容易違反注意義務的。第四,對方身心特點決定其注意能力不足的。第五,對方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即將造成危害結果,行為人有足夠實踐和能力加以避免的。 筆者認為,隨著科技的發(fā)展與社會的進步,我們就要容忍因進步而帶來的更多危險。允許危險的合理分配,會使危險行為人合理期待并信賴相對人做出適當?shù)男袨椋瑥亩鴾p輕甚至免除其過失責任。
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信賴原則的態(tài)度一般是持否定態(tài)度的。理論界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我國現(xiàn)有的交通條件還不具備適用信賴原則的條件。實務界中,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信賴原則的案例屈指可數(shù),信賴原則在實務界沒有確立,其他領域更不待言。因此,我國對信賴原則在立法方面遠落后于其他國家的立法。筆者認為,將信賴原則適用于我國,不僅在理論上是合理的,而且在實務方面也是可行的,我國刑事立法有必要補上信賴原則缺課這一現(xiàn)狀。在我國適用信賴原則,具體適用的領域應結合社會相當性理念加以確定。
首先,我們需明確的是,適用信賴原則不是沒有范圍限制的。即使在較早時候就確立了信賴原則的德國和日本等國家,在交通領域適用信賴原則也是受到限制的。在我國,正如前面有學者總結的信賴原則適用的條件和排除適用的情形,我們在具體適用時也需要結合社會相當性理論進行具體分析。其次,在現(xiàn)階段適用信賴原則存在著客觀需要。信賴原則是為了保障社會的發(fā)展而在在特定的范圍內限制過失犯罪的成立。如果在我國現(xiàn)階段的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否認信賴原則的適用會使過失犯的范圍過寬,將會阻礙社會的發(fā)展。明智的選擇就是在社會允許的范圍內適用信賴原則以促進社會的發(fā)展。再次,我國已經具備了適用信賴原則的客觀條件。筆者認為適用信賴原則并不是說信賴原則全面的適用,因此具有了一定的適用的客觀條件就可以適用。目前我國的交通設施有了長足的發(fā)展,交通規(guī)則教育的開展已有多年,這些都是適用信賴原則的條件。我們相信信賴原則的實施將會有利于規(guī)則意識的進一步發(fā)展,也必將會為信賴原則在更廣泛領域的適用創(chuàng)造更好的條件。最后,是否實施信賴原則的最終判斷標準是,信賴原則會不會造成法益的侵害。對此,筆者認為信賴原則的實施不會對法益造成損害。適用信賴原則是在特定的情形下限制過失犯的成立,是對一些刑事責任排除追究而并沒有取消經濟賠償制度,受害一方仍可以從公平的立場上要求得到相應的賠償,這樣可以實現(xiàn)對法益的保護和社會發(fā)展之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