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視野下的基層協助執行工作網絡的構建
作者:蘇孔興 蘭壘 發布時間:2013-06-17 瀏覽次數:1177
近年來,我院在執行工作中發現:隨著法制宣傳力度的加大,公民、法人法律意識逐步提高,以司法救濟解決糾紛的方式已越來越為人們所接受。然而現實生活中大量生效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卻不能如人所愿得到順利的執行。“執行難”已經成為困擾社會的一大難題,也是制約法院工作開展的重要因素。為此,特建議,建立健全基層執行工作網絡并將基層組織協助執行納入社會管理創新考核。
一、充分整合資源,聯合基層組織協助法院執行
(一)基層組織協助執行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的必然選擇。由于社會轉型和變遷加劇,越來越多尖銳、復雜的社會矛盾進入司法渠道,在法院執行工作上則集中體現為“執行難”問題。近幾年,我院執行案件逐年攀升,2008年共受理執行案件1892件,2011年共受理執行案件2766件,4年漲幅近50%。所涉糾紛也由婚姻家庭、侵權賠償的傳統糾紛擴展到民間借貸、勞動爭議、征地補償、物業管理等以經濟利益為主的新類型糾紛。執行難度也越來越大,被執行人故意規避法院執行,對法院傳喚避而不見,甚至舉家遷移,致使法院難以找到被執行人;通過與他人搞假破產、假抵押、假轉讓等方式轉移財產,致使執行財產的查控難度加大。同時,手持生效法律文書的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抱有很高的期待,往往將權利實現的希望寄托在法院執行之上。執行難度與司法期待同步增長,仍然依靠傳統執行模式,由法院一家單打獨斗,顯然難以適應新形勢。執行案件正是基層矛盾在司法領域的體現,執行案件處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基層矛盾化解效果的好壞,關系到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執行工作屬于社會綜合治理范疇,必須創新社會管理手段和方式,需要鄉鎮(街道、園區)等基層組織的支持和協助,建立健全有社會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執行聯動機制。
(二)基層組織協助執行是破解“執行難”問題的重要途徑。執行實質上是一種信息不對稱的博弈。執行成功與否的關鍵在于對被執行人下落和執行財產情況等信息的掌握程度。法院擁有一支業務技能過硬的執行隊伍,但是缺乏一擊必中的信息來源。受限于司法角色和人力,法院與基層社會的密切程度,不足以讓法院充分獲取這些信息,因此有限的執行力量大部分耗費在尋找被執行人與查控財產上面,“執行難”也就成為了困擾法院和社會的一大難題。鄉鎮(街道、園區)等基層組織處于改革、發展、穩定的最前沿,直接面對廣大的農(居)民,承擔著管理轄區內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職能,在人緣、地緣等方面,具有法院無法比擬的天然優勢。基層組織的網絡觸角深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獲知某人的下落、財產狀況、家庭情況等信息的渠道更多,效率更高。基層組織協助執行,正是破解“執行難”的一劑良方。借助基層組織的優勢,能有效提升法院查找工作的效率,可集中優勢力量,直接進入權利處置階段,大大提高執行工作效果。
(三)基層組織協助執行是加強司法民主的有效手段。協助執行員通過參與、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能更深層次地了解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發現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執行人員糾正不正當的執行行為,我院也可以經常地和直接地傾聽來自基層的建議和呼聲,有利于改進工作思路和工作作風。同時,通過協助執行員以案說法,以案釋法,以案宣法,使得執行結果易于為當事人和社會所接受,從而可有效減少涉執信訪上訪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二、強化規范管理,將基層組織協助執行納入社會管理創新考核
(一)將基層組織協助執行納入社會管理創新考核的必要性。目前,基層協助法院執行的大多是司法所和鄉鎮的相關工作人員,由于有些鄉鎮對協助執行的認識仍然存在偏差,認為是替法院做嫁衣,導致協助執行的積極性不高。參與協助執行的工作人員,由于植根于基層,幫助做協調工作比較積極,同時受鄉土社會影響,在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信息等方面往往不夠主動。由于缺乏必要的約束,基層協助執行力度的大小往往取決于相關工作人員與法院、法官關系的親疏和個人覺悟的高低。基層協助執行工作要長效開展,就必須將其納入社會管理創新考核,進行獎優罰劣,對協助執行工作予以規范,予以約束。
(二)將基層組織協助執行納入社會管理創新考核的合法性。中共中央[1999]11號文件就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要求各級黨委、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和支持。中央政法委[2005]文件明確提出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縣(市、區)、鄉鎮(街 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建立基層協助工作網絡。這兩個文件的精神為法院克服“執行難”指明了方向,也奠定了將基層組織協助執行納入社會管理創新考核的合法性。
(三)將基層組織協助執行納入社會管理創新考核的可行性。維護社會平安穩定,推進法治建設本來就是鄉鎮(街道、園區)等基層組織的重要職責之一,司法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保障司法權在基層社會的有效運行,應屬其本職工作。基層組織因工作性質,在基層中有著巨大的政治優勢,有能力將協助執行工作做好。另外,協助執行是執行聯動機制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應有之義,將其列入社會管理創新考核順利成章,也有利于維護全市和諧穩定。
三、強化組織保障,為基層組織協助執行提供制度支撐。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基層組織協助執行工作的責任體系。由靖江市市委政法委牽頭,法院、綜治辦、鄉鎮(街道、園區)主管副職參與成立基層協助執行領導小組,負責總體協調、監督、指導工作。鄉鎮(街道、園區)的綜治辦為常設辦公機構,由綜治辦主任負責監督、指導、聯絡轄區內各執行協助員。協助執行員,每村(居)設置1名,由各村(居)民委員會治保主任或者具有一定綜合治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負責協調處理轄區內的被執行人和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協助執行人員做好法律文書的代為送達或留置送達,見證法院采取的搜查、查封和扣押財產等措施;報告被執行人下落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做好執行中的矛盾激化或其他突發事件的勸阻、疏導等工作。法院執行局具體負責轄區內協助執行網絡的聯絡、指導、培訓、考核等相關事務。協助執行員在每次完成法院執行工作協助事務后,由法院執行人員應當做好登記,并由協助執行員簽名,作為業績考核的統計憑證。
(二)嚴格考核要求,推動基層組織協助執行工作開展的常態化。修改考核規則,將協助執行作為市委考核鄉鎮(街道、園區)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之一,把協助執行納入全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范圍。由市委政法委與法院共同負責該項考核,視協助情況與效果,給予相應評分,對于配合執行工作不及時、不主動,導致重大抗拒執行事件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鄉鎮(街道、園區),實行“一票否決”,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為規范協助執行員的工作,由法院對他們個人每半年考核一次,根據協助執行次數、效果,分別設置一、二、三等獎,獎金金額和授獎人數根據具體情形確定。另外,每月對參與協助執行人員的通訊、交通費進行補貼。
(三)強化經費保障,為基層組織協助執行工作創造有利的條件。協助執行屬于社會綜合治理范疇,工作網絡龐大,涉及人員眾多,正常運轉起來,必然產生一定的運營成本。另外,為調動協助執行員的工作積極性,除精神鼓勵外,物質獎勵也必不可少。因此,需在市法院設置專項資金,用于補貼和考核經費的支出,并列入年度預算,由市財政負擔。另外,在鄉鎮(街道、園區)也可在社會矛盾化解經費中預留部分資金,用于表彰和補貼協助執行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