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定撫養費后 子女可否提出增加撫養費?
作者:楊柯櫳 薛云 發布時間:2012-02-10 瀏覽次數:1548
夫妻離婚后,女兒歸妻子撫養,并協定了由丈夫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費,后妻子發現丈夫自己開公司后,便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將女兒撫養費提升至5200元/月。那么,其訴求能否獲得支持呢?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撫養費糾紛案。
2006年9月,結婚僅僅數年,王強與妻子劉麗就分道揚鑣,協議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協定女兒由劉麗撫養,王強則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費給女兒,其余教育費、醫療費等由父母各半承擔。
但是,隨著物價的逐年增高,女兒的上學、生活開支亦不斷增加,原協議的撫養費明顯已不足支付女兒的各項費用。2011年8月,劉麗打聽到王強又建立了新的家庭,且其自己在當地也開了公司,有三套房產與汽車。于是,劉麗便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其訴訟,其判斷王強目前的年收入約在25萬元左右,根據相關規定,撫養費按照支付撫養費一方總收入的20%-30%計算,其遂向法院申請要求王強按25%的比例每月支付撫養費5200元。
而王強則表示,其開辦公司是事實,但公司并非其一人出資,且目前尚在起步階段,還有外債未還清,目前還處于虧損階段,三套房屋則是父母的拆遷安置房,現其每月收入約3000元,離婚時雙方協議的撫養費數額是高于當時的生活標準的,考慮物價上漲等因素,其愿意適當增加生活費,按照原來協議的方式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各半承擔。
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撫養費的數額,應當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見,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必要與合理系本案訴請的前提。女兒的日常生活開銷來源于王強給付的生活費600元及劉麗應等額負擔的部分,該費用能基本維持生活所需。女兒要求父親王強每月支付52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必要與合理的范圍,不符合增加撫養費的條件,王強自愿提出增加生活費至1000元/月,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各半承擔,未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予以準許。
法條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