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與效率視野下的刑事簡易程序
作者:孔薛峰 袁平 發布時間:2013-06-13 瀏覽次數:1019
摘要:伴隨著我國刑事訴訟法從無到有的過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也逐步走進了我們的視野。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第一次提到了刑事建議程序,由于當時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及其在司法實踐中所體現出的諸多困惑,2012年新制定的刑事訴訟法中以公正與效率作為價值基礎對與簡易程序這一節做了較大的修改,修改幅度之大實為罕見。這一次新的刑事訴訟法在明確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尊重被告人意見、檢察機關出庭等方面表現出諸多兩點,但在多模式的簡易程序、辯護及救濟制度的構建、沉默權的保障等方面還存在不足,不斷完善刑事簡易程序是公正與效率的要求,更是社會和諧的要求。
何謂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指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領域的簡易程序是我國為了適應社會政治經濟發展需要而制定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領域一座重要的里程碑。1996年3月17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刑事簡易審判程序第一次以立法的刑事出現我們的眼前。但從簡易審判程序的制定至今已經過去了16年,刑事審判工作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本著面對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局面,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從公正與效率的基本價觀念上對刑事簡易程序進行了更為理性的重構,這使得刑事簡易程序可以及時地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訴訟資源。
一、刑事簡易程序概述
1.1概念與特征
刑事簡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起源于英國,其設置之初的目的僅是簡化庭審程序,歷經一個多世紀的演變,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人們開始反思公正與效率,”公正是司法的靈魂”,”遲來的正義非正義”的觀念開始深入人心,刑事簡易程序逐漸被世界各國所接受采納。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均設置了符合其法系特點的簡便快捷的刑事簡易程序。在我國,刑事簡易程序剛剛起步,具體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特定的輕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訴訟程序。通過刑事簡易程序的概念,我們不難看出其具備下列特征:
(一)正當程序性。刑事簡易程序首先應當是一種訴訟程序,作為訴訟程序的一種,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其他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庭審進行開展。這種程序應當是正當的,因為正當即刑事訴訟程序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二)范圍法定性。刑事簡易程序有一定的適用范圍。首先他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且是第一審刑事案件;其次法律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下限及上限做了明確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了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為(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同時該法第二百零八條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做了明確規定:(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三)程序簡易性。正如刑事簡易程序字面上的意思所描述的,簡易也是其重要的特征之一。通過對刑事審判程序合法適當的簡化,可以準確、及時地審結那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惡性較小的刑事案件,大大節約了刑事審判資源。
1.2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價值基礎。
我國的刑事簡易程序設立的16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它一方面廣泛地介入基層法院的刑事審判領域,維護了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高效的審判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為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重大貢獻,究其原因在于刑事簡易程序有著普通程序所不具備的價值基礎----公正與效率的融合。公正,是人類社會一直孜孜以求的目標,無論是茹毛飲血的努力社會還是社會生產力高度發展的共產主義社會,公正必然任何法律及程序構建的前提條件于價值基礎。刑事法律的存在從一開始就同公正二字有著莫大的淵源,而作為刑事法律程序法而存在的刑事簡易程序當然也應當以公正作為其當然的價值基礎。刑法通過懲罰犯罪體現公正,而公正要求刑事簡易程序通過正當的程序維護雙方權利,所以公正是刑事簡易的根本要求,是刑事簡易程序的當然價值基礎。效率是指刑事簡易程序的設立必須能夠體現經濟效率的要求。刑事簡易程序應當通過效率來避免當事人牽扯到過多的訟累。西方的法諺--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形象地描述了效率對于公正是多么的必要。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均要求刑事簡易程序必須講求效率。一個長期拖沓的訴訟程序從其本質上講就是不公正的程序,因為刑事簡易程序時在確保程序公正基礎上對訴訟效率的最大限度的追求,這就是更為深遠意義上的正義[1]。同時,由于我國法院系統目前較為普遍的案多人少的狀況也要求刑事簡易程序必須建立在效率的基礎上,效率方是緩解司法資源與犯罪率上升之間矛盾的根本方法。
二、從公正與效率的角度看新刑訴法簡易程序的亮點。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發展至今,立法方面處在進一步完善的過程中,司法方面也在處在不斷進行改革嘗試的過程中,其改革完善的方向,是在保障維護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發揮的同時,加強對刑事訴訟中人權的保障,并注意提高訴訟效率。[2]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部法律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特別是簡易程序作了很多修改,吸收了刑事司法領域16年實踐的重要經驗,按照公正與效率的價值基礎對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進行了更加理性的重構,具體而言具備如下幾點亮點:
(一)范圍更加明確,操作性大大加強。首先新刑訴法在簡易程序這節的第一條(即第二百零七條)便明確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三種情形,在新設的第二百零八條中更加明確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四種情形,通過這種明確上限與下限的作法,使得新法中的簡易程序相較于老刑訴法更加便于實際操作。其次,該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是首次在立法程序中明確簡易程序普通審的模式,使得簡易程序變得模式多樣,這有利于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更加及時地打擊犯罪。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制定了《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中明確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以及普通程序簡易審的概念,但該意見的法律位階相較于刑事訴訟法較低,此次通過刑訴法這樣的高位階法律來明確簡易程序的范圍,既有利于解決兩種程序的適用困難,保證簡化審的法定化,又能保證清晰統一的刑事訴訟程序框架[3],更加有利于刑事簡易程序的推廣。因此,從公正的角度看,明確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維護刑事被告人的知情權,便于刑事被告人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效率的角度而言,新刑事訴訟法更加注重了簡易程序在實踐中的操作性,通過明確其適用空間,可以大大提高審判效率。
(二)更加保障人權,尊重刑事被告人意見。新刑訴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宣讀起訴書后,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向被告人告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新刑訴法第一次將刑事被告人的意見作為簡易程序的考量標準寫入法律條文,通過法律賦予刑事被告簡易程序的選擇權,從公正角度來看,這有利于維護刑事訴訟制度的公正性,便于刑事被告行使其基本訴權,也有利于刑事被告人對簡易程序處理的信賴價值。從效率角度來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刑事被告人可以自行選擇,有利于部分事實清楚的案件迅速進入簡易程序,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審判效率。
(三)檢察機關出庭,控審分離原則更加明確。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基本的原則就是控審分離原則,所謂控審分離原則是指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必須分別由專門的訴訟主體來承擔,而不能把兩種職能集中由一個訴訟主體來承擔,如果沒有法定的控訴主體提起訴訟,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動審判任何案件。[4]此次新刑訴法通過法律條文明確檢察機關必須派員出庭,修改了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的規定,有利于避免糾問式訴訟,更加強調法官的中立性,從公正角度來看,檢察部門是刑事案件的起訴機關(職務犯罪的偵查機關),檢察部門的職能使得其比較詳實地掌握了刑事被告人的相關情況,檢察部門派員參加庭審,更加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真相,構建法律事實,作出合法的判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從效率角度,檢察機關派員到庭可以避免法官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查明案件真相而是作為”透明人”通過訴訟程序了解案件,一方面可以避免糾問式審判中先如為主的錯誤,另一方面可以節省精力與時間投入到其他復雜的案件中,提高了審判效率。
三、公正與效率視角下新刑事訴訟法的完善。
美國前總統杰斐遜曾經說過,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制訂一條永遠適用的法律。法律與社會的發展總是呈螺旋結構不斷向前發展,作為法律一部分的刑事訴訟法也是如此,雖然此次刑事訴訟法中對于簡易程序的修改相較于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取得了很大進步,但筆者個人認為,從公正與效率角度刑事簡易程序還應從以下幾個層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多模式的刑事簡易程序。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案多人少的窘況變得日益普遍,同時社會維穩的需要,使得刑事簡易程序在分流案件、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方面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國目前形式簡易程序模式較為單一,為普通程序的分流有限,故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不斷拓展簡易程序的模式。譬如,適時地在簡易程序引入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度,目前我國的控審分離的原則已經為引進該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新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檢察院派員出庭由為其提供了實踐操作的條件,筆者認為可以對簡易程序中部分罪行較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刑事被告人適用訴辯交易,一方面符合世界范圍內”從身份到契約”的大潮,實現公正的多樣化,另一方面也可以真正做到簡易二字。同時,從提高庭審效率的角度,也可以借鑒大陸法系國家較為常見的處罰令程序,該程序的特點是避免復雜拖沓的開庭審理,直接采用書面審理的方式,節約了庭審時間,力求立即審判,快速審判。筆者認為,可以在刑事簡易程序中引入該模式,由檢察部門對可能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的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處罰令申請,人民法院依據檢察院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書面審理,符合要求的可以做出處罰令的決定,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進入普通程序的審理。這樣可以在公正的前提下做到效率的最大化。
(二)完善辯護制度,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簡易程序雖然簡易,但其仍然是嚴謹的訴訟程序,應當保護刑事被告人依法參與刑事訴訟的合法訴權,其中以辯護權最為重要。新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中僅第二百一十一條提及了被告人的辯護權,較為淡薄。簡易程序不應只考慮效率價值而將被告人的權利一并”簡易”,從而忽略的公正的基礎。辯護人的任務不僅是在法庭審判時發表辯護意見,還有義務關注審判人員是否保障被告人在審判階段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有無限制和剝奪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行為。[5]刑事被告人在很大程度上對法律知之甚少,完善辯護制度,除了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訴權,還有助于避免訴訟程序中無謂糾纏,便于快速進入審判程序。同時,筆者認為我國在刑事簡易程序中也可以考慮借鑒西方的成熟經驗,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讓訴權的保護普遍化。同時,一個程序的設立不僅應考量其內部價值,更應該考慮其社會價值,刑事簡易程序的設立也應該如此,應當將公正與效率放到社會的角度去衡量,筆者認為,對與沒有請辯護人的刑事被告人,可以建立特殊的法律援助制度,這種制度由司法系統為主導,各地法學類院校作為這種特殊法律援助制度的人才庫,一方面可以使刑事被告人得到應有的較為專業的辯護,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展當代法學畢業生的實踐操作能力,提升他們的理論素養與應變能力,為能夠成為合格的法律共同體中的一員提供一個試煉場。
(三)完善救濟制度,做到質效統一。案件的審理無法排除錯判的可能性,而在效率前提下,簡易程序有著可能存在錯判的先天風險。簡易程序制定的目的就是為了簡易二字,但其卻缺乏相應簡易救濟措施,簡易的光環沒有照到救濟的方式上,救濟上仍將簡易程序視為一審,采取了一般普通程序的救濟方式,使得簡易程序的救濟途徑脫離的簡易的實質。筆者認為簡易程序也應當制定相對獨立的體現效率的救濟制度。如可以適當地縮短簡易程序的上訴時間,或對一些特別輕微的案件且證據充分確實的情況禁止上訴,防止被告人濫用救濟機制,導致簡易程序復雜化的情形。當然這也需要不斷增強法官的自身法律素質,提高自有裁量權使用的水準。
(四)建立完善沉默權的制度,防止冤假錯案。簡易程序講求效率,但這絕不意味著可以忽視公正。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對沉默權沒有規定,但沉默權在歐美法系及大陸法系均已成為一條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重要規定。隨著簡易程序多模式化的國際大潮,構件沉默權制度也應當被提上議事日程。因為沉默權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基于自己的意愿進行陳述的訴訟權利,這種權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偵控機關刑訊逼供及誘供的發生。若缺乏這種制度,偵控機關的刑訊逼供及誘供情形無法避免,被告人對簡易程序選擇權的真實性及自愿性將大打折扣。因此從源頭上杜絕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冤假錯案的發生率,必須要引入沉默權制度,只有這樣我們再能提供有效率的公正,并不斷提高公正的效率。
(五)建立預審制度,保障簡易程序的正常開展。預審制度是指非承辦法官對于檢查部門提供的與本案有關的證據開示、強制措施的過程等事項進行審查,這種制度類似于民事案件中立案庭法官的形式審查職能,一方面避免承辦法官先入為主的預斷,另一方面保障了簡易程序開展的前提合法性,便于刑事簡易程序的正常開展。
四、結語。
刑事簡易程序的完善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上述分析僅僅只是筆者個人的一己之見,但法治的完善需要不同的聲音。無論如何,我們堅信一個不斷完善,兼顧公正與效率的刑事訴訟簡易程序已經處在逐步的形成過程中,我們也看到刑事簡易程序已經是一個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我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一個保護人權,維護社會公正,便捷高效的刑事簡易程序必將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1] 衡曉晴、趙增田,《利益衡量下的刑事簡易程序》,法治與社會,2009年9月下
[2]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3] 張立峰,杜榮霞,《論普通程序簡化審與簡易程序合同的現實意義》,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六期。
[4]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5].唐長國,《論我國刑事簡易程序的正當性改造》,《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