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因為社保檔案移轉問題引發訴爭。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確認勞動合同解除后,單位有義務履行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附隨性義務,但本案中由于該職工無證據證明已將社保檔案移交給單位,最終敗訴。

 

2006年張先生與某電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201011月開始張先生持續向公司請假,12月公司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2011114日該電子公司再次向張先生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前去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在第二次接到通知后張某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6000元、拖欠的三個月工資120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等合計59000元,并將他的勞動人事檔案、保險關系轉出。單位則以張先生的檔案未存放于公司為由未予辦理。于是張某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部門裁決該公司應在裁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張先生賠償金以及工資共計23000元,并幫張先生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而公司則認為張先生的檔案未存放于公司所以向法院起訴。

 

法庭之上,張某承認于20066月自帶另一單位的介紹信至勞動人事部門提取了本人檔案,后將檔案存放于家中,而入職現公司時將檔案交給了公司。公司則表示只收到過張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履歷表,從未收到過社保檔案材料。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提交的移交清單表雖然有員工檔案的記載,但是并未明確該員工檔案即是指職工在前任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形成的檔案,而且現在的公司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并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因此本案并無充分的證據證明現在的公司持有張某的完整社保檔案,所以公司不需要為張某辦理其勞動人事檔案、保險關系的移轉。而合法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對無錫市濱湖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某電子公司應支付張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984元以及工資2016元,共計23000元,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除勞資補償外的其余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