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百九十條第一、三款的規定,決定如下:一、將未成年罪犯許×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加蓋紅色“封存”二字,單獨存放在專門設立的“檔案封存庫”中,這份與眾不同的卷宗是泗洪法院首次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記錄。

 

封條鎖住了被告人許某不光彩的過去:他在18周歲之前因故意傷人、聚眾斗毆一案,被泗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這得益于泗洪法院首次實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撕掉許某的犯罪標簽,使他在入學、復學、升學、培訓、就業、擔任無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職時,不會受到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歧視,幫助他正常回歸社會。

 

該院針對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驅逐出境以及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依法啟動犯罪記錄封存程序。

 

封存不是消滅犯罪記錄,而是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詢。該院規定,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任何個人和單位對已封存的檔案均不得查閱和查詢,也不能提供對紙質和電子檔案的復制或摘抄。即使因法定事由進行查詢的,查閱人對該部分訴訟檔案也要嚴格履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