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近日丹陽法院聯合丹陽市公安局、丹陽市檢察院、丹陽市司法局出臺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會調查規則》。

 

規則指出,社會調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其目的是通過調查可以全面的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平時表現以及可能被挽救的程度等,以此為參考更加合理的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強制措施、準確適用刑罰、更加有效開展教育矯正工作。

 

規則確定社會調查應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家庭情況、性格特點、社會交往等內容,并指明該項調查工作由本市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同時還明確了社會調查是貫穿少年司法整個過程的常規流程,并強調公、檢、法、司在辦理和執行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將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據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會調查規則》的出臺,厘清了公、檢、法、司機關在辦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進行社會調查各自應當承擔的職能,以相互監督制約和協調配合,為更好的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下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