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四條標準”提升裁判文書制作水平
作者:尹慶華 發布時間:2013-06-06 瀏覽次數:455
今年以來,溧水法院緊密圍繞“三評查”活動,為確保讓當事人拿到一份公正、明白的裁判文書,進一步提高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的認同度,認真研究,及時總結,通過深入探索得出提升裁判文書制作水平的“四條標準”,并在全院范圍推廣使用。
邏輯推理嚴密。案件事實要與法院所認定的證據緊密聯系,做到認定事實與采信證據相一致。對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部分,要依據證據,詳細闡明法院對該部分事實認定的理由。對具體適用法律某一條款作為裁判依據的理由予以解釋,必要時要對法律條款進行詳盡法理解釋,以向當事人昭示所選用法條的原因及其內涵,達到明理的目的。
文書語言中立。在“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兩部分應當基于審理整體情況,對所采納的原被告訴辯內容進行重新組織和嚴謹歸納,杜絕套用“原告訴稱”與“被告辯稱”內容,最大限度降低因文書語言帶有傾向性而使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在閱讀裁判文書過程中產生“偏聽偏信”、“先定后審”等先入為主的疑惑。
語言風格得當。要區分當事人主體的文化水平、法律素養和司法需求的不同,一般的民事文書要深入淺出、確保當事人易讀易懂,商事裁判文書要確保法言法語的運用精確無誤、充分展現專業法律水平,做到文書法律專業性與通俗易懂性兼顧,使當事人既感受到國家法律權威,又明悉官司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后果。
注重類案裁判效應。對于事實和理由類似的案件,要認真分析每一起案件的自身特點,在文書中讓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在文書中既能看到本案與類案的相似之處,更要明白自己案件與其他案件的差別和不同,使其真正明白法院支持與否定自己訴辯的理由,實現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大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