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欠下50萬元債務 債主將夫妻一并告上法院
作者:李寧倩 鮑鈺鳴 發布時間:2012-02-08 瀏覽次數:600
2011年10月,宋某將朱某、張某夫妻二人告上南長區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歸還欠款50萬元。
在法庭上,宋某出具了一份由朱某寫下的借條,證明確有借款一事,朱某并未否認。但二人對于借款的經過產生了分歧。宋某稱他與朱某相識已久,自己也并非第一次借錢給他,某日,朱某與張某一起來家中還錢,順便提及二人欲購房之事,希望向其借50萬買房。宋某稱自己將錢湊齊后,交到了朱某手中,不料朱某此后遲遲不愿還款。
然而朱某卻提出了完全不同的闡述,他坦白自己是由于去澳門賭輸了錢需要救急才向宋某借了50萬,跟妻子張某沒有關系。張某也稱自己對該筆借款完全不知情,即便借款屬實,也應屬于朱某的個人債務,因為他未將該筆錢用于任何家庭開支。張某還稱,其與朱某早已于當年3月3日辦理了離婚手續。
由于朱某是在當年3月1日立下的借條,還處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宋某便一口咬定50萬元借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經過法院調查,證實2011年的2月朱某與張某二人曾于某外市民政局辦理過離婚登記,但因雙方戶口均不在當地,故未予受理。一個月后,兩人回錫辦理離婚手續,經查證,當日二人所簽的離婚協議書與之前外市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內容完全相同,該份協議書中,兩人對財產分割做出了明確約定,也就是說,早在朱某借款的前一個月,張某與其就已經結清了財物上的瓜葛。張某隨后還向法院提供了朱某于2010年12月多次往返澳門的證據。
何為夫妻共同債務?承辦法官指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護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本案中,憑朱某借款前頻繁出入境、借款后三天內離婚的事實,難以認定張某分享了其中的利益,也難以認定該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經營,且宋某無法提供更多的證據證明張某為50萬元的共同借款人。因此,法官認為,該筆50萬元的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朱某個人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