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久拖不決是影響審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省高院對此高度重視,每年均會對全省各家法院的長期未結案件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本文以江都法院為例,結合司法統計相關數據,著重分析基層法院長期未結案件形成原因和對應措施,從源頭上避免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達到提高審判效率和化解涉訴矛盾糾紛的雙重效果。

 

一、長期未結案件的定義及清理長期未結案件的必要性

 

(一)關于長期未結案件的定義

 

關于長期未結案件中的"長期"的界限,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和相關文件中似乎并沒有給出確切的規定,但根據省高院要求清理長期未結案件的文件來看,是將自立案起超過12個月的未結案件納入清理范圍,這種做法具有較強的科學性。以納入清理范圍案件中最多的一審民商事案件來分析,首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一審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法院批準,還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審理程序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法律要求民商事案件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一般在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下本院院長批準延長6個月后,上級法院有理由督促還未審結的案件盡快審理,及時清結。其次,從實際審理的情況來看,江都法院2011年和2012年民事案件平均審理天數分別為47.8天和40.57天,從統計學的角度講,平均數能夠反映一組數據的特征,我們可以認為江都法院大部分民事案件是在半年內結案的,所以,長期未結案件的界限既符合法律法規也符合實際審理的情況,具有可操作性。

 

(二)清理長期未結案件的必要性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已經得到普遍認同,人們對訴訟法制現代化的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的時代,法院審判工作需要適應現代社會的節奏,在既保持審判公正性的同時,還要提高審判的效率。我們承認一些長期未結案件確實存在一些特殊理由,例如鑒定、評估、拍賣等,但是也不排除一些法官責任心不強,人為的拖延了審理期限 ,清理長期未結案件可以有效的督促各個承辦人梳理手頭的案件,分清輕重緩急,及時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案件久拖不決也難免會讓當事人對司法公信力產生質疑,從而對法院造成一些負面評價,及時的清理長期未結案件,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可以產生"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的社會效果,提升法院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二、基層法院長期未結案件的形成原因

 

江都法院今年納入清理范圍的案件共計6件,其中普通民事案件5件,其他1件。省高院也統計了全省納入清理范圍的案件共計1159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占952件。兩者相比,我們可以看出,民商事案件所占比重較大,這與民商事案件收案基數較大不無關系,但是,民商事案件審理周期長,許多案件疑難復雜也是不爭的事實。所以我們著眼于民商事案件來分析原因。

 

(一)基層法院審判任務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江都法院近年來收結案均呈上升的趨勢,以2012年為例,江都法院2012年全年收案8039件,其中民商事案件6042件,結案806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6067件,我們可以想象,在接下來幾年,這個數據仍會有上升趨勢。而2012年,全院一線辦案法官不足60人,人均結案130件,民商事條線一線辦案法官人數不足30人,人均結案近200件,很多審判人員每年審理300件以上案件,平均每天一件案件。這說明目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訴訟需求與人們法院的司法供給之間的矛盾凸顯,而法官精力有限,辦案壓力大,案件"久拖不決"也不足為奇了。

 

同時,職責分工不合理,人員配置不科學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當前法院內部真正能夠辦案的一線法官人數維持在50%左右,而其中還包括審監、執行、和立案庭的法官。但是,僅僅能夠辦案的這50%左右的法官還要面臨著審理中的部分非審判性事務。有調查表明,在審判實踐中法官每審結一件案件,其中的將近 6 0 %的時間都消耗在了日常事務性的工作安排和處理上,而真正用在審理案件、分析證據和卷宗上的時間只有不足4 0 %。這樣的條件下難免在審理案件中將時間一拖再拖。同時,庭和庭之間的案件類型不一樣,案件難度也就不一樣,而庭室的人員配置不足的話,會使得一些法官手中分到許多難度較大的案件,從而耽誤到案件的審理進度。

 

(二)部分法官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

 

法官素質不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審限意識不強,缺乏責任心

 

往往認為只要是依法辦案,最終實體處理正確,不徇私、不枉法,案件早幾天或晚幾天審結無所謂,沒有從思想上樹立超期審理就是違法辦案,就是對當事人利益的侵害的觀念。表現在司法中的超職權主義意識色彩濃重,片面追求客觀真實,重實體、輕程序,對于重大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不能依據優勢證明標準及時作出裁判,而是依職權多方面調查取證、力求把案件事實查清,致使案件長期不能結案。

 

2、專業化程度不高

 

法官的法律業務素質低,主要表現在法官的法學基礎知識欠缺,缺乏系統全面的法學基礎教育。部分法官在法庭審理中不能充分駕馭庭審,不能有效地運用法律知識分析案件, 對案件很難迅速有效地作出判決,最終造成案件久拖不決。

 

3、職業素質不高

 

一是表現在部分法官無視法官應當保持的中立地位,在案件審理中, 因為"人情案"、而偏向一方,對偏向的一方有利時則快審快結,不利時則有意拖延結案時間,使案件久久不能結案。二是表現在部分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缺乏職業責任感,無視自己職權的重要性,作風較為拖沓。

 

(三)案件審理流程中制度不完善導致的問題

 

1、審批制度不完善

 

案件審理層層審批和法院內部請示匯報制度有時不同程度地制約了審判的如期完成。有的法院規定了院長、庭長審查批準裁判文書制度;法院領導忙于事務,簽發不及時或者有的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討論不及時會影響到案件如期審理完成。

 

2、不按規定履行審限延長、審限扣除手續

 

由于法律對審限延長的" 特殊情況" 沒有規定,這給法官一個很大的自由適用空間。只要案件在審限內無法審結不論是主觀原因或是客觀原因,承辦法官都有可能使用申請延長審限的權利,以達到超審限的合法化,讓超審限的案件變得不超審限,扣除審限也是如此。但是這種技術手段也使得法官在思想上放松,認為只要案件的實際審理期限符合法律規定即可,但是這往往會造成案件審理期限超法定審限,從而產生長期未結案件。

 

(四)缺乏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

 

這主要表現在對案件的審理期限缺乏系統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有的法院沒有建立有效的審限監督機制,對于案件的審限情況心中無數,還有的地方法院雖然在內部設立了各種方式的警示標志和措施,但是在實踐中卻流于形式,并不能給法官真正帶來壓力和緊迫感。總體來說,由于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多數的監督機制并不能真正的落到實處。而沒有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便縱容了本應審結的案件一拖再拖。

 

三、及時處理長期未結案件的對策及建議

 

(一)全面提升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

 

1、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提升法官業務素質

 

司法權力無論如何運作,都離不開法官這一操作者,提高審判人員法理功底和業務水平,增強分析和處理疑難案件的能力,是提高辦案效率的重要方面。通過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水平,防止因法官業務素質低而延誤訴訟。同時,要注意加強審判人員審判流程管理方面的學習,了解關于審限制度方面的規定,對于在什么情況下使用審限扣除、審限延長做到心中有數,杜絕因隨意使用變更審限而導致長期未結案件產生的情況產生。

 

2、不斷加強政治學習,強化司法為民的意識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保持中立位置,不偏私,不辦"人情案",嚴于律己,廉潔自愛,把持住作為一名法官最基本的底線。在追求實體公正的同時,也應當積極追求案件程序公正,把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放在首位,能盡快審結的案件盡快審結,讓當事人應得的權益盡快得到落實,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服務大局。

 

(二)充實審判力量,調整人員配置

 

近年來,江都法院通過連續幾年招錄青年法官助理來充實審判力量,目前,江都法官35周歲以下的年輕干警以達40余人,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限制,這些青年干警不能立即走上一線審判崗位,案多人少的矛盾還未得到有效化解。所以,開展青年干警業務培訓,全面提升青年干警各方面素質也就迫在眉睫。同時,考慮到一線法官辦案壓力大的情況,減少一線審判人員參與非審判事務的工作量,把審判人員從繁瑣的非審判事務中解放出來,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到審判事務中。考慮到各個庭之間案件難易程度不同,可以適當的增加或者減少審判人員,利用有限的審判資源,發揮出最大的審判效果。

 

(三)建立規范的案件流程制度

 

建立案件流程制度是提高審判效率、杜絕拖延辦案的有效途徑。通過庭審排期制度,把案件審理順序、審理日期等環節用制度確定下來,一切工作圍繞庭審開展,保證案件審判的有序運行。同時,加強網絡管理,按流程填報信息。對于法院網絡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狀況,應強化審判人員責任意識,按要求填報立案、結案、審限相關信息,納入目標管理和個人業務檔案實行監督考核。

 

對于一些疑難復雜的案件,需要暢通審委會渠道,使得案件承辦人能夠及時的將案件遞交審委會討論,拿出具體的解決方案,該鑒定的鑒定,該請示上級法院的請示,從而有效的減少審理時間。

 

(四)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系

 

1、運用審管職能,加強法院內部監督

 

進一步強化審判管理部門監督審限、催辦、督辦職能。定期通報催督辦案件,對于需要催辦、督辦案件發催辦案件通知書,由具體承辦人及承辦庭庭長簽字確認,并及時反饋審理情況,如果遇到困難需及時提交審委會討論。審判人員在接到催督辦案件通知書后仍未能在法定審限內結案的,審限監督部門應下發督辦通知書,并報分管院長簽字。在督辦期限內仍未審結的,承辦人與承辦庭長應將未能審結原因書面匯報分管院長,并將書面材料報分管部門備案。如果是審判人員的個人原因致使案件長期不能審結的,可以報請院長更換審判人員。

 

2、實行審限公示制度,實現院外監督

 

實行審限公示制度,可以加強審判工作的公開度和透明度,給予當事人充分的知情權利。立案和送達起訴狀時,將案件審理期限的一般規定、程序期間說明以通知書模式印制發放給當事人。書面告知當事人立案日期、應審結的期限以及延長、中止、中斷等法定變更審限的事由和程序,和審限監督部門聯系方式等,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利的實現。如果案件久拖不決,而當事人對此存在疑惑時,可以向承辦法官要求釋明,如果確實存在承辦法官個人原因拖延案件審理進程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審限監督部門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