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鹽城中院試行減刑假釋與財產刑履行聯動機制,將罪犯財產刑履行情況作為認定其是否具有“確有悔改表現”的政策性條件。

  據了解,聯動機制試行以后,刑罰執行機關在提請法院對罪犯減刑、假釋時,除提交以往必須的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罪犯相關財產刑履行情況、暫時無能力履行證明材料及今后履行計劃。該項機制規定,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并已積極主動履行全部財產刑的,減刑幅度和假釋條件可適度放寬;對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主動履行財產刑的,將從嚴把關。

  據統計,聯動機制試行以來,已有10名罪犯主動履行了財產刑,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