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提問題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民族的未來。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與環境污染、吸毒販毒并稱的全球三大公害,引起全世界各國的關注;近年來,我國未成年犯罪亦呈上升趨勢,被列為影響社會安定和家庭穩定的一大社會問題,不僅給社會治安和人民生命安全帶來更多威脅,也對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審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然而,社會的轉型、矛盾的多發與相應管理手段的滯后致使未成年人首先游離于傳統社會控制機制之外,由此成為了社會管理的難點與重點。   201086日,中央社會治安與綜合治理委員會(現更名為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關于開展重點未成年人群體教育幫助和預防犯罪工作試點的通知》,將閑散未成年人群體、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群體、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群體、服刑在教人員未成年子女群體、農村留守兒童群體列為開展幫教和預防犯罪試點的五類重點未成年人群體。這些未成年是與其他未成年人不同的"特殊群體"、是需要"教育幫教"、加強"預防犯罪"的高危群體。

 

幫教是指對有嚴重違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其受到司法處理后對其進行幫教教育使其悔過自新、重新做人。幫教對象為:受過行政處罰、少年勞動管教期滿的,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宣告緩刑或假釋的,刑滿釋放的,犯罪時不滿16周歲依法不予處罰或情節輕微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幫教制度作為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的一種相對有效的刑罰執行模式,近年來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中,未成年人幫教制度更是成為社會的焦點。在我國現行的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一直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充實對未成年犯的幫教、回訪工作,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罰犯罪、矯治犯罪和預防犯罪的功能。為了實現未成年人幫教制度司法新突破,不僅應在理論界進行廣泛的研究,更應該在審判實踐中深度剖析并對未來走向進行的審慎思考。

 

二、現狀檢視

 

(一)審判中存在的困境

 

1、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當大的一部分家長不到庭參加訴訟,主要原因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對子女的法庭教育不重視,或居住地離辦案法院很遠,因為交通不便、費用較高、工作原因不愿意來法院參加訴訟。其原因有以下幾種:未成年人單身外出打工,父母不在身邊;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生活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外出費用承擔不起;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屬離異家庭,父母對子女一向不管不問;未成年人父母本身身患重病,經濟困難。而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而教育挽救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其家長的配合,未成年被告人家長的缺席不僅使審判程序存在瑕疵,而且使法院掌握的未成年人成長過程和犯罪原因信息不全,法庭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缺乏針對性,無法達到情、理、法相互交融的效果,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刑罰后,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回歸社會也離不開家長的各方面支持和關心,未成年被告人家長的缺席使其無法真正、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無法在以后的生活中對未成年被告人實施有效地監管,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2、家庭溫情缺失。未成年被告人是父母離婚、家庭暴力、家庭失管失教的受害者,甚至是家長或家庭成員帶領著走上犯罪道路。如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原因調查中經常強調父母離婚后自己在家庭生活中得不到溫暖,喜歡到社會上結交同類型的朋友,法院雖然可以在判決中對其適用禁令制度,防止其與社會上的朋友繼續往來,但其家庭問題卻是少年刑事審判所干涉不了和處理不好的,故需要將少年審判職責向前延伸,以適當的形式提前預防問題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

 

3、幫教安置困難。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雖然規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八條也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但在現實中,學校仍以各種理由對判處緩刑的人員不予入學或恢復學籍。

 

4、幫教資源匱乏。目前各地的未成年人維權項目搞的風風火火,有"社會媽媽""希望工程"等多種維權形式,但這些項目存在覆蓋面窄,僅能解決問題的某一方面,存在對未成年人的關愛不夠全面的問題,尤其是對子女健康成長有著重大影響的家庭結構問題和家庭教育無力改善。關愛未成年人是一項公益性事業,但各地維權做法不一,各種維權方式不同程度存在缺乏資金、缺少公益人士的問題,亟須建立一個平臺進行有關資源的整合,將社會上的資源引入法院少年審判中,優化少年審判效果,同時將法院少年審判資源通過媒體、合作項目等形式向社會輸送,放大少年審判效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原因分析

 

1、家庭因素。家庭是社會生活的細胞,父母是子女的啟蒙老師,家庭的穩定對青少年有著直接的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婚姻家庭面臨巨大的沖擊和挑戰。生活在動蕩不安、父母離異家庭中的子女由于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父母的關愛,往往出現性格怪僻,沉默寡言,獨來獨往,情緒波動大,喜怒無常的特點,一旦受到意外因素刺激,極易大動干戈,實施暴力犯罪。據統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來自單親家庭的占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26.4%,來自婚姻動蕩家庭的占25.2% 2 有的家庭條件優越,視子女如掌上明珠,對子女的不良行為熟視無睹,任其自由發展。在這種家庭成長的子女,任性、蠻橫、刁鉆,好逸惡勞,自私自利,往往只懂享受,不懂付出,只求索取,不求回報,一旦愿望得不到滿足,或為了尋求精神刺激,便以身試法、鋌而走險,滑向犯罪的深淵。還有的父母文化程度低,家庭教育滯后,望子成龍心切,對子女期望值過高,子女稍有不良行為,便厲聲喝斥,嚴加指責,甚至拳腳相加,棍棒相向,相互間缺乏溝通,缺乏交流。子女人格尊嚴得不到應有的尊重,為逃避父母的約束和打罵,往往離家出走,一旦受到他人教唆或沾染不良習氣,極易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家庭教育失敗是導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關鍵原因。

 

2、社會原因。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社會結構正在不斷變化,這種變化給社會成員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社會化帶來了許多不利的影響。一是人、財、物的大量流動造成大范圍的社會供求失衡。隨著改革開放層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未成年人勞動力盲目無序的流動,造成了大范圍的失業和失范現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計困境,也就容易滋長各種違法犯罪。中國未成年人研究會發布的未成年人犯罪調查報告認為,中國目前至少有約1000萬閑散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犯中閑散未成年人比例高達61.2%。 3 二是社會文化的污濁和媒介的誤導造成未成年人道德滑坡。未成年人由于受不良影視和網絡文化的影響,長期浸淫于這種不良文化氛圍中,未成年人就會過多攝入其中傳遞的錯誤信息,引起社會化的偏向,使他們的行為失去準則,從而導致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發生。三是社會控制體系的虛弱加重加快社會環境的惡化。社會控制體系的虛弱導致了社會自力約束和自發發展現象的蔓延,助長了未成年人大膽涉足一些對他們不宜的領域,一些未成年人因此邁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3、學校原因。我國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學校在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上負有最為重大的責任。而目前學校管理中存在著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教育導向錯誤。最近幾年雖然提出了素質教育的口號,但這是一種斷層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階段的教育目標是不銜接的。在應試教育的模式沒有真正改變的情況下,從教師、家長到學生,沒有一方會接受所謂的素質教育。因此,在素質教育或整個教育理念中事實上存在著自我矛盾和自我否定的東西,它必然異化了素質教育而使它形同虛設。 4 二是教育方式不當。一些教師對學生缺乏愛心,不尊重學生的人格,甚至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有的對學生出現的一些問題不善于教育引導,未能起到"傳道授業解惑"的天職作用;更有一些教師師德不彰,不注重品行修養,陋習不避學生耳目,污染了學生的視聽。在這種缺位教育的環境下,未成年人未能得到良好的身心輔導,其生理、心理健康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一旦處于誘發環境中,極易釀成違法犯罪行為。三是學校管理乏力造成校園治安環境惡化。這在城市非重點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表現尤甚。相當部分職業技術學校為增加生源和收入,降底錄取標準,四處招攬學生,只要交錢就招進學校,生源質量難保證;職業技術學校往往只注重學生的技能學習和培訓,忽視學生的思想道德、法律知識教育,學生"免疫力"較低,容易受不良環境、歪風邪氣的污染和影響,從而違法犯罪。

 

三、刑事審判中未成年人幫教原則的思考

 

未成年人是一個獨立的群體,他們有著自己區別于成年人的獨特的心理和生理特征、脾氣秉性等,他們不僅僅是成年人的縮小版。懲罰犯罪的理念并不適用于未成年人,"兒童是在試行錯誤中走向自立、自律、成長發育的,這作為兒童固有的權利,應當得到社會的保障。" 5 因此,有必要針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差別而對未成年人采取差別待遇,適用不同的法律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遵循特定的原則。

 

(一)程序優先原則

 

"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均未成熟,如果訴訟時間持續過長,訴訟所造成的緊張情緒、心理壓力對其身心傷害的印痕會加深,對其今后生活、學習的負面影響會增大" 6 ,為了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實現刑事審判的教育改造功能,在少年刑事審判中要貫徹簡便快速的原則,迅速審結少年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各環節都要做到迅速緊湊。可開辟綠色通道,對少年刑事案件優先處理,快審快結,避免長期審判帶來的消極影響。

 

(二)全面調查原則

 

為了挖掘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獲得最佳的教育效果,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除了查明案件本身的事實外,還應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性格特征、教育背景、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進行全面系統的調查,尋找可能導致犯罪的主客觀因素,必要時可以進行醫學、心理學等方面的鑒定,并根據科學鑒定結果做出合理判斷,調查形式多種多樣,可以自行調查或委托社會組織深入到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家庭、社區、村組等進行調查。

 

(三)單獨處理原則

 

未成年人可塑性極強,為了防止"交叉感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與成年人犯罪案件分離,單獨處理,將未成年人單獨關押,分別審判,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

 

(四)迅速及時原則

 

大量的事實證明,未成年人犯罪以后,在訴訟階段停留的時間越長,矯正應越困難。從訴訟一開始,未成年人就比成年人更擔心自己的處境,他們精神緊張,訴訟時間過長,很容易給他們造成被社會拋棄的感覺,思想發生變化,產生抵觸心理。而與其他犯罪人生活在一起,又會使他們接受一種新的犯罪亞文化,感受一種新奇的生活理念和認同已犯罪行的心理態度,使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結構和犯罪行為就有可能定型化、習慣化,難以保證他們今后不再重新犯罪。因此,對未成年犯罪案件快速、簡易的處理,能夠有效地防止這種不良結果的發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矯正,同時也是國際社會倡導的趨勢之一。

 

(五)堅持庭后再教育原則

 

審判人員應以未成年人案件的公開宣判為契機,進一步鞏固"寓教于審"的成果。首先要注重法制教育,對未成年被告人處以刑罰是教育的重要手段,只有公正、合法的處罰才能達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審判人員在宣判時應向被告人講明判決的法律依據,避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決結果與預期值相差甚遠時,產生不認罪服法的抵觸心理。 7 其次,注重前途教育,幫助未成年人克服盲目樂觀與過于消極兩種情況。審判人員加強這方面的思想疏導工作,告知放到社會中改造的緩刑少年犯一定要循規蹈矩,不要重蹈覆轍,對判處實刑的未成年人要他們安心勞動改造,樹立信心,爭取減刑,以早日回歸社會,重新做人。進一步落實少年審判工作的向后延伸。積極參與對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一個接觸社會、感受陽光的窗口,使他們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進方向。

 

四、刑事審判中未成年人幫教路徑探索

 

(一)加強和完善教育體制

 

國家要進一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擴大高中教育及職業技術教育,制定政策規范學校收費,制止亂收費,減輕家長負擔,并采取助學貸款、減免學雜費等措施,讓一些貧困的青少年能適時入學,至少要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同時,中、小學校要開設法制教育課,讓青少年學生在學校就要學法、知法并守法。從近幾年審理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看,絕大多數是小學文化,只有少部分是初中文化,有的甚至是文盲, 8 由此可見,文化程度低、家庭經濟條件差,一定程度上是未成年人實施盜竊、搶劫、故意傷害等侵犯財產和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采取措施讓貧困學生能夠學完九年義務教育是很有必要的。

 

(二)提高人們的社會責任感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元素,父母是未成年人行為的模仿對象,家庭環境的好壞、父母品行的良莠直接影響著未成年人的成長。多數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生活在不良的家庭環境中,如父母死亡、離異等問題家庭、殘缺家庭的子女犯罪率比和睦家庭的子女犯罪率要高得多。因此,我們要提倡建設文明家庭,提高家庭質量,提高人們的社會責任感,給未成年人以良好的成長環境,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

 

(三)注重庭審實效

 

深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準確地選擇感化點,開庭有針對性地對被告人進行教育、感化工作,是審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一環,做好這項工作,能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反思過去,為順利開展庭審教育和日后的矯治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開庭是審判工作的中心環節,是寓教于審的最佳時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30條規定,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后,增設法庭教育階段,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庭審教育。法庭教育是貫徹"挽救、教育、感化"方針的重要環節。在庭審中安排固定的教育階段,根據審判長的組織,公訴人側重揭露被告人行為的危害性,法定代理人親情感召,辯護人側重挽救的可塑性,審判長剖析原因,因人施教,多方位形成向心教育的合力,從而起到了強化庭審教育的作用。 9 并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個性、經歷、家庭環境、社交范圍、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在因案而異、因人施教的基礎上,通過建立"接觸點",激發"共鳴點",發現"閃光點",找準"感化點",確定"幫教點",使矯治工作有的放矢,觸及靈魂。

 

(四)適度運用緩刑禁令

 

緩刑禁令制度是禁止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現代犯罪理論認為,周圍的環境對一個人的成長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一個人長期生活在經常打架、吸毒、涉黃等環境中,非常容易形成犯罪的觀念,與不良社會人員交往,更容易發生犯罪行為。對非監禁刑未成年罪犯,以社區服務的方式要求其承諾履行相應義務的方式,既可以使未成年人緩刑人員遠離犯罪環境,改過自新,又凈化了社會環境。筆者認為可以安排未成年罪犯以"志愿者"身份參加社會公益服務,引導酒駕青少年以"輔警身份"維持交通秩序,以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并聯系有關社區、交警隊對其進行監督,形成書面材料后反饋法院。

 

(五)前科封存制度的靈活運用

 

"輕罪封存"制度不僅適應少年犯罪"自動愈合"的成長規律,也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彰顯了法律的人文精神和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的持久關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經頒布并已經實施,新《刑事訴訟法》已于201311日起正式實施,它們確定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既是一項司法制度,也是一項社會管理創新工程,這種"無痕跡教育"模式有利于罪錯少年克服自卑和消極心理,主動面對正常生活;有利于重新連結越軌少年因違法行為而切斷的社會關系鏈,弱化其"標簽"影響,促使其積極融入社會,加速其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進程。

 

(六)案件回訪跟蹤

 

刑事審判后法官定期深入到其單位、學校、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家庭或服刑的少管所進行回訪考察,協助制定幫教措施,了解對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幫扶教育情況,針對性地進行幫扶教育和心理疏導,鼓勵少年改過自新,幫助少年"再社會化",有效抑制其重新犯罪。 10 民事審判庭在回訪中,通過發放調查表、公開信、法制宣傳資料等,了解、幫助涉案少年提升保護意識,樹立法治意識,更好地學習與生活。執行局為申請執行的特困少年設立特困檔案,在案件執結后通過回訪、與當地基層組織保持聯系等方式,督促義務人自覺履行義務,確保涉案少年的生活與發展權利,確保其能健康成長,使其體會到法律的價值與人文關懷。為了探索青少年犯罪矯正幫扶工作的新途徑,法院亦可聯合有關部門組建以失足青少年為隊員的志愿者服務隊,鼓勵和幫助失足青少年積極融入志愿者服務的熔爐,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幫助他人,影響自身,傳遞愛的音符,為失足青少年創建溫情之""。對參加志愿者服務隊表現突出者,在學習、培訓、就業等方面予以更多照顧,更充分地凸顯幫扶之價值。

 

()多措并舉共建幫教

 

為了進一步提升幫教效果,法院可在社會共建上靈活創新,拓展社會工作共建機制職能,重構社會工作共建人員網絡,完善社會共建工作信息庫,強化社會共建責任意識,落實社會共建利益激勵機制。具體地,法院可與人民法院應與學校結合,加強對學生及其家長的法律教育,人民法院與教育部門聯合建立主題教育館,通過模擬法庭,解說案件,圖片展覽等多種形式幫助未成年人樹立良好的公民道德和法律意識。

 

人民法院與社區、村委會聯合營造寬松健康的生活環境;人民法院與社保部門聯合妥善安置刑釋解教少年;人民法院與教育部門聯合,解決未成年人輟學后的復讀問題;人民法院與少管所聯合及時了解其監禁期的表現,定期考察回訪;人民法院與轄區鄉鎮聯合,建立法律宣講流動班,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人民法院與政法院校聯合培養和引進高素質法律人才,加強少年庭自身的建設,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以上多種有效的幫教措施共同作用未成人犯罪,將獲得顯著的社會效果。

 

結語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是復雜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幫教工作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只有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充分發揮家庭、學校、社會、司法機關多位一體的教育功能、懲戒功能,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才能標本兼治,使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