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出臺“醉駕”量刑意見首次明確緩刑適用條件
作者:許修堯 發布時間:2013-05-29 瀏覽次數:1171
“醉駕”問題一直吸引著公眾的眼球,從《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該類案件數量高居不下,如何規范危險駕駛案件量刑,有效遏制危險駕駛犯罪的高發態勢?滿足什么條件的醉駕行為可以適用緩刑?
日前,蘇州虎丘區法院在綜合調研兩年來危險駕駛案件的基礎上,制定出臺《關于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實施意見(試行)》,首次明確“醉駕”犯罪緩刑適用的條件。
該《實施意見》明確“醉駕”量刑起點為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以上;并確定刑期和罰金的對應關系,規范罰金刑的適用。在量刑情節方面,首次明確了被告人血液乙醇濃度、有無駕駛證、有無發生事故等7個影響量刑的情節,讓個案量刑有據可依。同時,除上級法院規定的不得適用緩刑的情況外,規定了140mg/100ml、120mg/100ml、100mg/100ml三檔可適用緩刑的情形,從血液乙醇濃度區間及行為后果兩個方面確保緩刑適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