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高度重視與申請執行人的互動交流,積極采取四項措施,暢通執行工作民意溝通渠道。

 

實行風險提示制度。針對一些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在受理案件時,告訴申請執行人存在的風險,給當事人一個心理預期,防止以后執行不到位當事人矛盾激化,產生不必要的信訪事件。

 

及時告訴當事人執行進展情況。建立執行工作臺帳,提高主動溝通意識,受理案件后及時告訴申請人承辦法官以及聯系方式,對何時開始執行、如何執行、采取了什么執行措施、執行效果如何等,對執行過程中執行措施已經窮盡,依法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理由等,都及時告知當事人,認真聽取當事人意見,并記入《執行日志》以便備查,使申請人及時了解法院采取的工作,了解執行工作動態。

 

建立交叉執行制度。對一些案件一定時間內未能執行結束的,實施交叉執行,依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主動變更執行法官,并將變更情況及時通報申請執行人,以規范的程序取信申請執行人。

 

保障當事人反饋信息渠道的暢通。只要當事人所提出的采取執行措施的要求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背執行工作規范,執行人員按照當事人的要求及時采取措施。實現執行過程的全面公開,爭取申請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提高法院執行工作的公信力,切實減少當事人和人民群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不信任,減少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