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詹紅荔工作法是詹紅荔精神的集中體現,是偉大的公仆情懷和高度的司法智慧的完美結合。該工作法一點重要啟示是基層法官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大有作為。本文從能動司法與基層法官的角色擔當、社會管理創新和基層法官的作為兩個層面對基層法官在參與、推動社會管理創新中作用進行論述,認為基層法官應立足自身優勢,增強角色認同,注重調查研究,注重人文關懷,切實發揮其社會管理中的“查缺補漏”、促進和諧的作用。

 

一、引言

 

詹紅荔是基層法院一名少年審判法官,九年如一日,精心辦案,積極參與、推動社會管理創新,案件效果好,既解“事結”,更解“心結”,群眾口碑響,被譽為“愛民為民、情鑄和諧”的好黨員、好法官,失足的孩子們親切地稱其為“法官媽媽”。她總結出的“三三九不工作法”充分體現了偉大的公仆情懷和高度的司法智慧的完美結合。她是我們基層法官的學習楷模。

 

詹紅荔對人民群眾是包含感情的,對黨的事業是無限忠誠的。詹紅荔工作法堅持以人為本,而非就案辦案,將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人”身上,通過大量細致地工作,拔動“折翼天使”的善弦,讓其重獲新生。投李報桃,“折翼天使”們通過詹紅荔的幫助,走出了自暴自棄的陰影,融入社會,貢獻社會。

 

在學習詹紅荔工作法、思考詹紅荔精神中,筆者感觸最深的是其參與、推動社會管理創新中的用心、細心、開心。說其用心,一是持之以恒。九年如一日,深入調查走訪,積極落實幫教工作,真誠為失足少年輔導功課,找工作,使其能夠及早回歸社會;二是創新創優。她深入學習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課程,掌握未成年人的認識方式和思維習慣,了解其思想喜好、當下潮流風尚,申請QQ、開設心理講座、開通“青少年維權熱線”,與青少年交心,尊重其個性,因勢利導,其創造的重在激勵、重在引導、重在互動的未成年法制教育體系,深受學生、教師和家長的歡迎,社會效果相當明顯。其為落實幫教工作、設立“救助貧困失足少年專項基金”、推動建立少年輕罪前科消滅制度等,奔走呼吁,不知疲倦。說其細心,一句句溫暖人心的話語,一個個蕩滌心靈的舉止,如寒冬中的一件大衣,黑暗中的一盞明燈,閃耀著偉大的人性光芒。說其開心,一點不假,詹紅荔開開心心的工作著,不辭艱辛,她把引領未成年健康成長,挽救失足少年當做一生看好的事情來做,當做重大社會使命來做,付出滿腔的愛,投入了常人難以想象的時間和精力。

 

詹紅荔以實際行動說明,積極參與、推動社會管理創新方面基層法官大有作為。下面,筆者將從能動司法與基層法官角色擔當、社會管理創新與基層法官的作為兩個層次展開思考。

 

二、能動司法視野下的基層法官角色擔當

 

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司法擔當什么樣的角色,承載什么樣的責任,這是法院、法官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司法擔當的角色,回答司法“是什么”的問題;司法承載的責任,回答司法“如何做”的問題,前者體現了司法的世界觀,后者體現了司法的方法論,兩者共同構成司法哲學的基本范疇。[1]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我們逐步確定了能動司法的精神,將其作為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動的基本價值取向。據學者分析,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內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圍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要求,運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能的服務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勢,回應社會需求,參與社會治理的主動型司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未雨綢繆,超前謀劃,提前應對,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的高效型司法。[2]能動司法的提出對司法職能定位、司法運作方式和司法效果的評價均發生實質性的改變。

 

總體而言,能動司法對基層法官的角色擔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謂角色(role)是群體或社會中具有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的行為擔當。角色的學習就是要領會某一特定身份被擔當的或是必須的行為,換言之,即把握好對具有某種身份的人的“規范”。[3]作為一名中國的法官,尤其是基層法官,其角色擔當是什么呢?

(一) 份內事VS.份外事

 

從權力行使角度看,超過自身職責行使權力是“越位”,對自身職責不作為是“缺位”。要明白法官的角色擔當,就要明白哪些是法院、法官的份內事,哪些是法院、法官的份外事。如果滿足于就案辦案,坐堂問案,那么調查走訪,發出司法建議,參與“和諧共建”活動等工作就可能為法院、法官的份外事、臨時事、次要事。

 

能動司法從根本上講就是為了澄清司法的職能定位以及如何運作、如何評價等一系列重大而緊迫的問題。能動司法要求法院、法官在辦理案件、完善多元化解機制,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方面有職責、有作為。換而言之,以前認為是法院、法官份外事、臨時事、次要事,由于司法理念和司法職能的的調整,不少已經轉化為份內事、常態事、重要事。目前,法院、法官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是法院的三項重點工作之一,是法院的份內事、常態事、重要事。基層法官要從觀念和行動上轉變過來。

 

(二)明確性VS.不明確性

 

能動司法不僅對份內事、份外事在認識、判斷等有重大變化,而且對如何做好份內事提出了指導原則和方法。對于份內事在如何認識、如何開展、如何評價等方面存在的不明確之處,能動司法在指導原則上要求做到堅決摒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西方政治思想,將司法權放在國家權力重要組成部分中來考量,將司法權放在黨領導人民群眾實現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的高度中來考量。司法的人民性、政治性和法律性要有機統一。法官不僅是法官,還是一名國家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法》等黨紀國法的要求。在工作方法上要求在現行的法律政策框架下,創新創優,填補工作內容上的“盲區”和工作方法機制的“盲點”,完善已有的工作方法和機制。能動司法對基層法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為基層法官在創新創優中發揮更大作用提供了更寬闊的舞臺。詹紅荔在司法社會工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積極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為未成年的健康成長,尤其是失足少年順利回歸社會作出了杰出貢獻。

 

三、社會管理創新與基層法官的作為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關鍵期,傳統的社會管理理念、方法、體制與社會的需要存在較大的差距。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商業社會”轉型,社會結構和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巨變,這要求社會管理方面有更大、更快的創新突破,以實現社會安定團結、人民安居樂業。

 

社會管理內涵豐富,包括公共服務體系、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和管理;社區、社會組織、社團組織的建設與管理;社會治安體系的建設;社會工作與社會服務;人口工作與管理。要實現社會管理創新,應該從理念、實踐、方法、制度機制等方面下功夫,用新的思路、新的觀念去對待社會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采用新的管理方式、新的方法進行社會管理,在實踐中不斷修正、改革、創新社會管理,并總結提煉社會管理的制度、機制。 [4]

 

從社會管理的角度看,能動司法不僅要求司法具有解決個案爭端的功能,而且具有對社會行為進行引導、示范、評價和規制的功能。基層法院、法官應積極融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民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做社會管理創新的積極參與者和推動者,推進社會管理的理念創新、實踐創新、方法創新和制度機制創新。

 

(一)注重調查研究,夯實謀事之基

 

調查研究是謀事之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基層法官在聯系群眾,發現、整理社會管理中的問題方面具有天然優勢。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基層法官要注重從兩個方面下功夫:一是注重對案件的調查走訪工作。詹紅荔非常重視對案件的調查走訪,對被告人的成長背景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被害人的家庭狀況及思想狀況親自進行調查走訪,掌握大量一手資料,為解開“案結”,解開失足少年、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心結”奠定了良好基礎。刑事審判如此,民商事、行政審判更加如此,多做調查走訪非常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增進裁判的妥當性和社會可接受性。在基層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法律真實和程序公正,喜歡“坐堂問案”,單純依賴證據規則進行事實認定,不去調查了解案件事實,不下基層聽取群眾的意見,案件的裁判結果可能正確,但群眾有抵觸情緒,裁判的認同度不高,案結事難結。有的群眾將這種“坐堂問案”譏諷為“嘴巴子主義”,誰的嘴巴子會講、誰有證據誰就贏了官司。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進入轉型關鍵期,社會矛盾日益復雜,基層法官維護公平正義化解社會糾紛的擔子更重,在辦案過程中,應更加注重調查走訪,多聽取群眾的意見。二是要在延伸司法服務中更加注重調查走訪。詹紅荔在延伸司法服務中,通過調查走訪,發現家庭貧困少年犯的復學、就業等方面存在經濟困難,發現少年犯回歸社會困難重重,發現緩刑犯幫教措施落實難,等等。這些調查走訪,為其參與、推動社會管理創新提供了寶貴的一手資料。基層法官每年審理大量案件,通過調查研究,能夠發現、整理大量的關于社會管理在理念、實踐、方法和制度機制方面的問題,這些調查研究的成果可以作為案件審理中的經驗材料,也可以轉化為司法建議、調查報告和規范性文件等。

 

(二)注重人文關懷,促進社會和諧。基層法官面對的群眾文化水平整體不高,大多數剛剛解決溫飽問題。在參與、推動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基層法官要提高與他們打交道的能力,深入田間地頭,了解其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與其交心,將其當朋友、親人,在態度上更溫和、更耐心一點,在行動上多做一點。詹紅荔之所以得到人民群眾信任與敬重,在于她用實際行動,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的正義與溫暖;在于她有一顆博大的愛民之心、有一份強烈的社會責任。2600多年前,古希臘奴隸伊索告訴我們,太陽能比風更快教會老人脫下外套。[5]同樣道理,溫和、友善和贊賞、尊重的態度更能教人改變心意,舞動善弦。

 

(三)注重查缺補漏,勇擔社會責任。一是要善于發現問題,認真“查缺”。詹紅荔在工作中用心、細心,注重調查研究,善于發現問題。基層法官在實踐中,能夠較好地發現公共服務保障、社會治安、社會組織建設、虛擬社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理念、方法、制度機制上的不足,仍至“盲區”、“盲點”。二是有所作為,及時“補漏”。在“查缺”的基礎上,基層法官應有所作為,及時“補缺”,實現從根源上、基礎上杜絕社會管理漏洞,完善社會管理。問題的難處在于,如何辯證地認識和把握“不為”和“不能為”的關系。孟子曾說,挾太山以超北海是誠不能也;不為長者折枝,是不為也,非不能也。很多情況下,“不為”和“不能為”差距沒有“挾太山以超北海”和“為長者折枝”之間那么大。在為社會管理“補漏”環節,基層法官的作用發揮具有能動性、間接性兩個特點,前者主要體現在個人的角色認同方面,基層法官的角色擔當是比較高的,與西方法官不同,他是一名公仆,應恪守一名普通公仆應盡到的職責,如做社會道德模范。基層法官應自覺認同這種角色安排,進而在思想上和行動上更加積極有為,敢挑重擔;后者主要體現在行為的方式方面,基層法官更多是在辦好案件的基礎上,為社會管理“查缺”工作做初步實踐探索和前期性調研,后期工作主要是通過法院的集體討論研究,進而以集體名義采取對策建議,如發出司法建議、完善訴調對接機制,等等。

四、結束語

目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如何以能動司法為基本價值取向,辦案好,做好延伸服務,積極參與、推動社會管理創新是基層法官必須深入思索的一個重大課題。詹紅荔的先進事跡啟迪我們,基層法官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大有作為。

 

 

注  釋:

 

[1] 陳朝陽:《司法哲學基石范疇:司法能動性之法哲學追問》,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6 年第6 期。轉引自公丕祥:《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意義分析》,在《江蘇社會科學》2010年第5期,第101頁。

 

[2] 公丕祥:《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意義分析》,在《江蘇社會科學》2010年第5期,第103頁。

 

[3] []戴維.波普諾:《社會學(第十版)》,李強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頁。

 

[4] 李盈:《社會管理創新:“是什么”、“為什么”、“怎么做”》,載《當代貴州》2011年第4期,第14頁。

 

[5] 這是《伊索寓言》中的一篇,說某天,太陽和風在爭論誰比較強壯,風說:“當然是我。你看下面那位穿著外套的老人,我打賭可以比你更快要他把外套脫下來。” 說著,風便用力對著老人吹,希望把老人的外套吹下來。但是它愈吹,老人愈把外套裹得更緊。后來,風吹累了,太陽便從去后走出來,暖洋洋地照在老人身上。沒有多久,老人便開始擦汗,并且把外套脫下。太陽于是對風說道:“溫和友善永遠強過激烈狂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