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本著“調判結合,調解優先”的原則,把調解作為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來抓,采取縱、橫雙向“三調聯動”調解機制,有效促進了案件調解撤訴率大幅提升。

 

縱向“三調聯動”指庭前、庭中與庭后調解“三調聯動”。該院建立全程調解機制,在案件的受理應訴階段,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責任分明的簡易案件,征求雙方當事人解決紛爭的意見,雙方同意調解的,由法院組織雙方庭前進行調解。案情復雜的案件,通過開庭查明事實,辯清是非,有針對性地提出調解建議,引導當事人盡可能調解。對于勞動爭議、相鄰關系等一些特殊案件,在庭前、庭中尚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庭審后仍給予當事人一定調解期限,盡力促成調解結案。

 

橫向“三調聯動”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三調聯動”。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該院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邀請他們協助調解,婚姻家庭案件與當地婦聯聯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與公安部門聯系,土地、房屋、相鄰關系案件與國土、城建部門聯系,對需多個部門協調的,請求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出面協調進行調解。同時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農村義務評事會成員以及當地有較高威望人員的協助作用,通過訴訟調解、庭外調解促成雙方自行和解,最終由原告撤訴或由法院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