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虧了法院介入,我才能夠每個月見到自己的女兒,謝謝法院!”近日,在鎮江開發區法院二樓大廳,被執行人譚某激動地拉著承辦法官的手說。

 

這是一件由撫養費引起的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周某,被執行人為周某的前妻譚某,案件承辦法官對整個案件進行詳細地了解后發現,該案的標的額并不大,只有900元(3個月的撫養費)。于是承辦法官通過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譚某的電話號碼聯系上了譚某,并且通知譚某來法院陳述為何不履行生效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了能使上述案件及時解決,承辦法官也通知了申請執行人周某于同日前來法院了解相關情況。

 

在約定的時間,周某和譚某一同來到了法院的調解室。承辦法官詳細地詢問了譚某為何不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900元撫養費,譚某激動地告訴承辦法官,“我這900元是給我閨女的,不是給周某的,我怎么可能會不給?我不給這個錢是有原因的。”譚某說道。承辦法官聽后耐心地詢問具體原因后得知,在法院判決周某于譚某離婚后,兩人所生女兒隨周某生活,事后,譚某都有定期前往周某家送撫養費,但是周某收下撫養費后卻不讓譚某見女兒,怕女兒的生活受到譚某的影響,于是譚某一氣之下,索性不給撫養費了。譚某想通過不給撫養費這種方式讓法院介入,順便做周某的思想工作。承辦法官了解上述情況后,將周某喊到了一邊,耐心細致地對其做法律上的釋明工作和思想上的開導工作。經過近一個小時的耐心勸導,周某終于意識到被執行人譚某也享有法律上的探望權,如果自己不給譚某看望女兒,譚某可以向法院提起關于保護其探望權的訴訟,自己必須配合譚某實現探望權。承辦法官見雙方當事人之間情緒沒有剛來法院時抵觸和激動,積極主動地做雙方的工作,終于雙方達成了如下的和解協議:譚某按時將每月300元的撫養費送到周某家中,同時周某必須保證譚某每個月能夠有兩次機會探望女兒。達成和解協議后,譚某激動地拉著承辦法官的手連勝致謝,就出現了本文開頭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