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執行生效裁判是實現公正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機要素。近年來,民事執行難的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和諧社會的發展。對其根源進行探析,并提出相關的完善措施,不僅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而且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近年來,法院系統陸續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 這不僅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也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需要。然而,解決法院執行難題不能僅僅依靠一年一次或者幾年一次的集中清理積案活動,而應建立執行工作的長效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執行退出制度,惟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積案,從源頭上遏制執行難問題。

 

一、執行難的主要表現

 

執行難現象的出現,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中央對解決執行難問題高度重視, 2005年,中央政法委專門下發了《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的文件,要求進一步解決執行難問題。盡管執行難問題得到了黨中央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但當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仍面臨很大挑戰,執行難問題仍未從根本上得到緩解,執行難的主要表現有:

 

()被執行財產難以查找

 

一些市場主體千方百計地利用現階段市場經濟發育過程中的不成熟謀取不正利益,有的甚至通過一些不正當手段逃避合法的債務,想方設法逃廢債務、躲避執行也似乎司空見慣[1],導致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機關難以查清,這主要體現在:一是一些被執行人故意逃債,將財產隱匿、轉移,很難查到其財產的線索。如有的法定代表人為了逃避法人的債務,將其中的有效財產全部轉移后,只留下一個空殼的法人,然后將抽逃出來的資金注冊公司重新經營。而正是這一"空殼",成為當事人與法院執行人員周旋的擋箭牌[2]。二是一些被執行人在多處銀行開設賬號。如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吸引資金,允許企業多頭開戶,使法院難以了解和掌握企業的真實資金。三是一些被執行人惡意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利用法院裁判或者仲裁裁決將財產轉移到案外人的名義下,從而導致在相當一部分案件中,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無從查找,也無法查清。這樣一種執行權的實際狀況既導致司法裁判的實際效力降低,又造成法院資源的浪費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公平與效果期待的落空。

 

()查明的財產難以執行

 

執行的活動直接關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也關系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即使查找到了可供執行的財產,也難以執行。

 

首先,有些司法機關不依法執行,給當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如一些執行人員對執行工作缺乏正確的認識,缺乏執行工作的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不能勝任執行工作;有些執行人員無視法律的存在,對執行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怠于執行,耽誤了執行的最佳時機,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司法權威;有些執行人員對自身約束力不夠,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甚至接受當事人的吃請、娛樂和財物,導致執行權力的濫用。  

 

其次,協助執行人不積極協助法院執行。許多執行案件都需要及時地控制和處理被執行人的財產,因此離不開有關部門的協助與配合。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司法協助的義務,應協助司法人員完成民事執行工作。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有義務協助履行的單位和部門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對執行工作不予積極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請求工商、房管、土地和車管等有關部門協助,而這些單位往往變相妨礙執行。如有些單位和部門拒絕或者阻礙法院調查取證;有的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收入、移交有關財產,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過戶手續等。由于協助執行人消極或者拒絕協助,導致執行工作往往孤立無援,困難重重。

 

再次,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干涉執行。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是影響法院執行工作的重要因素。在執行活動中,一些地方的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及其他有關單位或者人員,違背法律,以種種不正當的方法非法地保護地方和部門利益。例如有的地方政府為了保護本地企業的利益,禁止法院執行本地企業的財產;有的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規章之外,濫發規范性文件,限制外地法院到當地執行,外地法院來執行案件必須經當地行政領導批準;有的地方甚至成立了投資環境保護委員會,以營造優良投資環境為名,為企業逃避法院執行提供保護傘,嚴重損害了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有些法院為了片面保護本地當事人,違背或濫用訴訟程序,導致有些委托執行案件往往石沉大海,杳無音信;有的甚至擅自改變委托執行內容;有的借種種理由推諉執行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進程。

 

二、執行難問題的原因分析

 

作為一個對法治有著消解、損耗作用的現實難題,民事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執行難的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這些原因,對于解決當前民事執行難問題有重大意義。當前,造成民事執行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誠信制度與公開制度不完善

 

信用是一個國家經濟繁榮與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內容。但是目前我國誠信機制和公開制度比較匱乏和薄弱已成為人民法院執行難的一個主要原因。首先,誠信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備的誠信制度,國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以及企業的經營活動缺乏有效的監管,一些地區和行業缺乏基礎信息數據,現有的信息數據又過于分散和封閉;另一方面,法律對失信行為的懲治力度不夠。由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仍在逐步地完善中,社會經濟生活交往中,不講信用的行為被發現和追究責任的可能性仍較低,違反誠實信用的情況屢有發生,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者也大量存在,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嚴厲程度仍不夠,失信成本遠沒有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這些都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這一點突出表現在"賴賬逃債"文化上 [3]。其次,公開制度不完善。一是工商、稅務、金融、房地產、個人資訊等方面的一系制度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差太遠,法院與金融、工商、稅務、房地產、出入境等部門之間既沒有實現信息共享,也沒有建立起相應的聯動機制,公民或者其他民事主體的財產對于國家有關機關透明度不夠,導致一些當事人一邊欠債不還,一邊向銀行貸款、注冊新企業和奢侈消費。二是法院審查執行案件不公開、不透明。從法院審查執行案件的書面審查決定輸贏到執行法官會見異議人再到分別與雙方當事人會見,一直實行的是法院審查執行案件不公開,缺乏透明度,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造成被執行人的不信任,這也是法院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之一 

 

()公眾的法治意識淡薄

 

法治文化的形成是法院有效判決得到有效執行的保證。而我國現階段,整個社會的法治意識不強,這是造成執行難的思想根源。盡管經過了多次普法活動,但人們對法律的了解仍不多,整個社會的法治意識仍比較淡薄,還沒有真正確立起尊重法院和法院裁判的意識,對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履行的觀念尚未真正形成,導致司法權威得不到人們的普遍認同和遵守,在思想上還沒有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視為踐踏國家法治的嚴重違法行為。也正因為如此,有的被執行人視生效法律文書為一張"白紙",忽視法律的權威,忽視司法審判的作用,導致暴力抗法,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些協助執行單位和個人缺乏最基本的協助執行意識。

 

()執行人員自身能力不強

 

要實現法律所張揚的公平與平等,執行人員正確行使執行權是維護正義最有力的詮釋。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各法院的執行案件都比較多,許多法院不注重加強執行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其處理問題的應變能力,致使有的執行人員在執行中遇到被執行人為逃避法院執行而采取的各種逃避行為缺乏法律上的認識,找不到準確的解決方法,不能適應日益復雜、繁重的執行任務,造成執行難。此外,執行隊伍自身思想、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是導致執行難問題的另一重要原因。

 

()執行法律制度滯后

 

執行立法滯后,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是造成執行難法制方面的原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機關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和完善相關執行立法和司法解釋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目前,我國執行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我國還沒有獨立的強制執行法,有關法律中執行的規定又不夠詳細,使被執行人有不少漏洞可鉆。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程序的規定僅有三十多個條文遠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而且有的規定的比較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規定不夠合理或相互沖突,從而造成了法律依據不足、執行措施缺乏、執行力度不夠、執行程序不規范等諸多問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為執行所作的兩百多條司法解釋中,有的與法律規范相沖突,有的相互之間矛盾,嚴重影響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執法程序的無法可依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執行難,致使法院無法對付形形色色的惡意賴債、逃債行為。

 

三、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措施及構想

 

執行難問題是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工作的難點,它不僅損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如何破解執行難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完善執行法律制度,強化執行措施

 

完善執行法律制度,加強執行的法律保障。執行立法的滯后,必然影響著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執行工作必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變這種現狀較為科學的辦法是盡快制定《強制執行法》,因此,應針對執行難的現狀,盡快制定獨立、系統、完整的強制執行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執行義務,拓寬執行財產調查的渠道,豐富執行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賦予當事人以及案外人充分的救濟途徑,增強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制裁和處罰力度,確保執行程序高效、有序地運行,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加強誠信道德建設

 

和諧社會應當是對司法充滿信任的社會。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和誠信意識,為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開展執行法治意識的普及活動,提高公民的執行意識,是解決執行難的根本措施。首先,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要通過廣泛深入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全社會樹立崇尚法治、尊重法院裁判的觀念,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了解執行工作的規律,正確認識拒不履行、拒不協助執行以及干預執行行為的性質,積極支持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以減少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誤解。其次,加強誠信道德建設。要在全社會廣泛開展誠實守信意識教育,培養守信用、重承諾的觀念,建立以誠信原則為中心的道德體系,為解決執行難營造良好的道德氛圍。執行工作并非僅靠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的強制程序辦事,而且還要通過調解、說服和教育的方法,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從而避免強制執行。在很多情況下,強制執行措施并不能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救濟,還要靠執行人員與被執行人達成一致,使其自覺主動地履行自己的債務。因此,為了維護雙方當事人在民商事活動中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要求當事人以誠實、善意的態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高自動履行和協助執行的自覺性。

 

()增加執行工作投入,提高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

 

進一步增加執行工作投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增強執行人員的素質,提高執行人員的威望,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為解決執行難提供組織保障和物質基礎。首先,提高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行隊伍,是作好執行工作的關鍵,也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重大舉措。第一,各地人民法院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受理執行案件的數量,建設一支年富力強、裝備齊全的執行隊伍,以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二,加強執行人員業務培訓力度,提高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執行工作是一項業務性非常強的工作,不僅要掌握審判階段所需要的法律知識,還需要掌握執行工作專門的業務知識和技巧。因此,要對執行人員定期實行輪崗培訓,使他們及時掌握執行工作涉及到的新知識,解決新問題。第三,強化執行人員的廉政意識和為民意識。應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廉政建設,以司法廉潔為重點,強化對法官的監督和管理,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同時還要求執行人員認真學習職業道德內容,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秉公辦案。其次,應增加執行工作投入,確保執行辦案經費,改善執行物質裝備,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必要的財力和物質保障。

 

()加強政府信用建設,杜絕地方保護主義

 

加強政府信用建設,提高政府在民事執行中的公信力,杜絕地方保護主義,嚴禁違法干預執行。首先,要使全社會充分認識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不協助法院執行工作是違反法律的,要堅決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非法干預法院執行的人和事。其次,我們應當在制度上堅決杜絕政府對于民事執行的不正當干預,把政府納入法治的軌道,完善約束政府及行政人員行為的法律法規,對干擾執行的行政人員要加大懲罰力度,抑制行政人員濫用權力,減少行政權在民事執行過程中適用的隨意性。具體措施如下:對于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與法律相違背的,給人民法院執行設置障礙的規定及文件,應當依據相關程序予以撤銷;對于那些覺悟不高,組織紀律觀念渙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搞地方保護主義,非法干預人民法院執行的部門和個人,堅決依法追究責任,從而保證執行工作正確、迅速地完成。

 

()強化公開理念,加大公開執行

 

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人員由于害怕當事人轉移財產的顧慮,存在著不宜公開的觀念,這往往增大執行工作的難度。因此,要強化公開意識,增加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使執行過程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下,讓執行更加公正,提高執行效率,從而切實維護案件當事人的權益。首先,允許申請人參與執行。作為執行工作中的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應該現場參與與其有關的執行工作,并有權利了解執行情況,提出自己的建議,監督執行工作是否公正。其次,推行執行聽證程序。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面對證,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公開進行質證,對中止、終結執行,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等重大事項,都應進行聽證或質證,并邀請人大代表、黨委領導、政法部門工作人員旁聽,這樣不僅防止了暗箱操作,杜絕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而且還使申請執行人對案件能否執行有了大致了解,起到了風險預知的作用。程序公開、內容公開,以公開保公正,使執行工作得到全面的監督和保障,從而人民群眾也就容易理解和接受法院的執行工作,相應的誤解和指責也會減少。

 

四、 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義

 

()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的價值在于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保護人們的權利和自由,從而滿足人們對社會正義的期望。對法院生效裁判的執行是法律的目的與果實得以最終實現的保障。執行難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公正、公平的社會價值理念,而且還會引發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司法的公信力,甚至還會動搖人民群眾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心。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對于增強人們的法治觀念,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和諧社會的前提性條件是對各種主體、各方利益、各種形態的社會存在予以廣泛認同和尊重,社會自身的多元化、多層次化是和諧社會的前提與基礎"4]。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要妥善解決社會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目前我國執行積案的大量存在,有的當事人甚至采取極端手段尋求問題的解決,造成大量矛盾糾紛以案件形式不斷發生,引發了一些嚴重的社會問題,這些不和諧因素的存在往往對正常、平靜、和諧的社會關系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脅與破壞,嚴重危害了社會的和諧穩定。擔負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政治責任的建設者和維護者,政法機關必須切實解決好執行難問題,理順群眾情緒,化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安定有序,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執行難問題的解決,為和諧社會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權威的法治環境,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對于維護改革、發展,實現社會和諧,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馬嵐.執行難與執行權歸屬[N].法制日報,2004-04-15

 

[2] 肖建國,趙晉山.民事執行若干疑難問題探討[J].法律運用,2005(6)2-8

 

[3] 童兆洪.民事執行調查與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 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上[J].法學雜志,2008(1)25-32